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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运动会启用学生裁判员的尝试

2015-10-24王在芳连俊英

中国学校体育 2015年10期
关键词:裁判员运动会裁判

王在芳 连俊英

(1.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455000;2.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十中学,455001)

校园运动会启用学生裁判员的尝试

王在芳1连俊英2

(1.河南省安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455000;2.河南省安阳市第二十中学,455001)

阳光操场:展示各校智慧提升活动效益

安阳市电子信息学校(城市中专)、安阳县成人中专(城乡中专)、安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安阳市第二十中学(普通中学)进行了《学校体育运动会改革的行动研究》的课题研究。研究中以将学生裁判员运用到比赛中为手段在校园运动会组织形式上的改革,有效地刺激了学生的参与热情,促进了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学校运动会中来,提高了学生对体育竞赛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的掌握,同时也在学生的意志品质、人际交往等隐性教育方面也凸现出了明显的功效。实践证明:其积极拓展了学校体育运动会的教育思路,最大化提升了学校运动会的教育效果。

那么,在校园运动会中该如何有效启用学生裁判员?笔者结合三年来的实践研究,对其进行了反思、总结。希望为广大兄弟院校在校园运动会改革方面提供有益帮助。同时,更希望能抛砖引玉,得到同仁们的批评指正。

学生裁判员与领导合影

一、合理筹备方案,积极建议,寻求支持

学生裁判员在校园运动会中的运用,是从竞赛组织形式入手对学校运动会改革的一种积极途径,但其缺少已有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借鉴。针对此种情况,课题组结合政策法规、学校往年的校园运动会工作总结,以及课题组在《校园运动会改革的行动研究》中已完成的理论研究经验,对学生裁判员进入校园运动会工作进行了合理的筹备,并策划了有效的实施方案。

以此为基础,课题组针对学校实际情况,分别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体育裁判工作的积极性,从改革后学校体育教育最大化与学校运动会经费投入的最小化相比较的效能性,校园运动会隐性教育的深入化等方面着手,向学校领导、学校运动会组委会提出了“将学生裁判员运用到校园运动会”的可行性建议,并将事先规划的实施方案一并上交校务会通过。得到了校务会、学校运动会组委会的认可,就为“学生裁判员进入校园运动会”寻求到了合理的政策支持。

二、自主选择与统一领导相结合,合理选聘与培训学生裁判员

得到了学校和学校运动会组委会的认可,学校校园运动会将学生运用到裁判工作中就迈出了积极的一步,就可以合理地进行学生裁判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了。在选聘与培训学生裁判员工作上,课题组三年来分别在四个不同性质的学校交叉实施了两套方案,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计时组的学生裁判

第一套方案:全校范围内,通过年级推荐、组委会考察,确定一个或者两个班级作为本次运动会的裁判工作班级,该班级不再参与本次运动会的任何项目比赛。然后,在确定的班级内部,通过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小组选择与班主任协调、分配相结合,具体落实每个学生所要担任的某项裁判工作。最后,以项目为支点建立该项目的裁判员工作小组,由一名辅导教师(体育教师,也是该项目比赛中的主裁判)负责培训、指导工作。

通过在四个学校的交叉实验,该方案的优势共性是:

1.在选聘与培训工作中便于集体指导,有利于学生裁判员选聘与培训工作的统一性和延伸性;2.以班级为单位的活动,班主任将会在活动中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便于学校的统一管理与协调;3.学生有较好的人际基础,有利于裁判员小组工作的开展。

但是该种方案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病:

1.遏制了参与裁判工作的班级参加比赛的权利;2.参与裁判工作的学生存在着思想怠慢、能力有待提高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套方案:全校范围内,每个班级推荐3~5名学生成为学校裁判员队伍候选人。各位候选人在自主选择裁判员岗位的基础上,由大会组委会统一调配,将学生分配至各个裁判员小组参加培训工作。最后通过各裁判员小组辅导教师的推荐,由学校与学校运动会组委会考核、审查并聘任为本次运动会的裁判员,参与学生裁判工作的学生不再参与本次运动会任何项目的比赛。

该方案的共性优势是:

1.学生裁判员选聘范围较大,有利于裁判知识在学校的普及;2.学生执裁能力与水平均衡,有利于竞赛工作的有序开展;3.裁判员由各个班级选聘,有利于体现竞赛工作的公平性。

该方案的缺点是:

1.学生裁判员的选聘工作复杂、繁琐;2.组织、培训等工作的统一性不好掌握,管理尺度不好把握;3.学生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协调工作将浪费辅导教师较大精力。

上述两种方案,虽说组织流程与形式不同,但都必须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与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统一的选聘、培训)开展的。这将有利于学生裁判员选聘与培训工作的合理开展,是学生裁判员在校园运动会中的合理运用的前提。

三、循序渐进与教学相长相结合,有效引导学生裁判员工作

学生裁判员步入学校运动会裁判工作,虽然有前期积极的筹备、合理的规划与认真、仔细的选聘、培训,但作为学生而言毕竟是第一次踏上裁判员工作,其在裁判员业务上还是朦胧、模糊不清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运动会开始之初不可能做得尽善尽美。这就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更需要一个是实战中锻炼、在实践中学习的过程。实践工作中,组委会以及各项目比赛裁判员辅导教师(各竞赛项目主裁判)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循序渐进、教学相长的环境。

跳远组的学生裁判

首先,在运动会秩序册编排中要敢于打破常规。运动会编排小组要充分考虑学生裁判员的实际情况。秩序册的编排中在运动会开始之初(特别是竞赛的第一单元),要在裁判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编排一些竞赛节奏舒缓、竞争强度较弱、运动员竞技能力有一定差距的项目。例如:田径比赛中长距离跑的预赛,短距离跑中女子项目的预赛;球类比赛中名次或积分竞争不激烈,竞技实力具有一定悬殊性,比赛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的非关键比赛等。使得裁判员学生在实际的执裁过程中有一个循序渐进的、由认知到熟练的过程。

其次,作为竞赛小组的辅导教师(该项目的主裁判)要积极把握生成性教育时机,实时对学生进行执裁机智影响。运动会的执裁过程对学生裁判员而言是一个教(执行裁判工作)学(学习裁判知识与执裁机智)相长的过程。作为一名竞赛小组的主裁判应该将自己放到“学生裁判员辅导教师”的位置,在主持整个项目裁判工作合理、有效进行的同时,更应该在整个执裁过程中影响学生裁判员对裁判知识、执裁机智的有效把握,促进学生执裁能力的提高,真正做到授之以渔,使之不仅能自己掌握裁判知识,更能通过自身的执裁掌握一定的规则与判罚等裁判知识。这样,既保证了运动会的有效开展,又最大化了校园运动会的教育效果。

四、实事求是与充分尊重相结合,有效管理与激励学生裁判员的执裁工作

大量事实证明,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只要是人工裁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另一种角度考虑,这也是体育比赛中不可或缺的另类魅力所在。那么针对于裁判界的新手——学生裁判员,学校教师应该是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承认问题所在,既不能因噎废食地摈弃学生参与裁判工作,更不能一叶障目地掩盖错误事实的出现。反而要有敢于正视错误、善于在错误中学习的勇气。实事求是与充分尊重相结合,避免错判,减少误判。力求有效管理与积极激励相结合,使学生参与到裁判员工作中来。

礼仪组的学生

五、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冲突与问题

实践证明:学生裁判员参与到学校运动会中来,虽然积极地提高了学校体育教育最大化与学校运动会经费投入最小化的效能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凸显出了各种亟待解决的矛盾。

1.参与裁判工作与参与体育竞赛活动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实践中,选聘的学生裁判员(不管是方案一的以班级为单位的选聘,还是方案二中的全校范围内的选聘)。都出现了个别学生面临着既希望“参与裁判工作”又期待着“直接参加竞赛活动一显身手”的两难选择。而二者又是一种服务者(裁判)与被服务者(队员)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是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2.学生强烈的执裁热情与匮乏的执裁机智之间的遗憾

实践中,以一种新的身份参与到体育竞赛中,学生裁判员对执裁工作具有积极的、强烈的执裁热情。但作为一名学生,其专业知识的短缺、执裁经验的匮乏使其在执裁机智方面存在着不可或缺的弊端,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也将是未来实践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3.裁判员培训与实际执裁时间上的比例失衡

实践中,选聘培训学生裁判员所用时间是实际应用(参与执裁)时间的三到四倍,时间比例严重失衡。该问题曾在参与实践研究的四所学校中引起了激烈的、大范围的研讨,但针对此类问题,课题组通过研究认为:这是个时间概念的误导,因为参与培训学习的学生对裁判知识的掌握将是终身的知识储备,而并不是一时、一事的运用。事实证明,课题组的观点是正确的。

当然,针对实践研究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课题组必将以此为契机力争使学生参与学校运动会的裁判员工作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使学校运动会对学生的教育更加有效化、持续化。同时更希望各位同仁对该实验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批评建议。

河南王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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