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海南省导游薪酬体系的几点思考
2015-10-21孙苏苏
孙苏苏
【摘要】 本文通过研究海南导游的薪酬体系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分析海南导游薪酬体系的不合理性对于旅游服务质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出通过导游薪酬体系的改革,将导游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相结合,有效地体现了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并能够调动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导游的个人潜力,促进旅游业的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 海南省 导游 薪酬体系
一、薪酬体系的构成
薪酬是指“雇员作为雇佣关系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服务及福利之和”。从广义上讲,薪酬包括工资、奖金、休假等外部回报,也包括参与决策、承担更大的责任等内部回报。外部薪酬包括直接薪酬和间接薪酬。直接薪酬是员工薪酬的主体组成部分,它包括员工的基本薪酬,即基本工资,如周薪、月薪、年薪等;也包括员工的激励薪酬,如绩效工资、红利和利润分成等。间接薪酬即福利,包括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各种保险、非工作日工资、额外的津贴和其他服务,比如单身公寓、免费工作餐等。总体而言,薪酬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基本工资、激励工资、奖金、津贴、绩效工资、佣金、加班费、利润分红等。
二、海南省导游薪酬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走访多家旅行社和导游的访谈中发现,现在海南的导游基本属于“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三金福利、无最低保障,有的甚至带团无补贴,反要上交人头费,有时还要背负旅行社拖欠报销导游所垫付团款的巨大经济压力。作为旅游接待“一线员工”的导游、作为“城市形象大使”的导游、位于旅行社“产业链最下端”的导游,已经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当前薪酬体制中的种种不合理因素严重挫伤了导游的工作热情,甚至使导游本身产生一种生存危机感。
2010年12月出台的《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导游的薪酬仅仅只做了简单的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景区景点导游人员由景区景点自行考核、培训。客观地讲,这一《草案》的出台,没有根本改变海南省导游人员的酬金收入现状。海南省导游人员的收入构成主要是:少量基本工资或无底薪+带团津贴+小费+社会保险+回扣。而其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旅行社一般不负责。
1、基本工资。就《草案》的明文规定来看,海南省导游的基本工资也仅仅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这显然与导游人员特别是高端导游人员的期望值相差甚远,而且还有大量的社会导游人员(兼职导游)根本无法享受到这项政策。
2、带团津贴。据了解,对于带团津贴,海南的全陪导游才会有,也只有少数旅行社发放,外语导游稍高,国语导游一般每团每天50元左右。目前挂靠在海南省导管中心的5600余人,有中级以上导游1800余人,其中不乏高级导游。但其中精通英语的导游只有1100余人,精通俄语、日语、韩语的分别只有幾十人左右。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导游带团津贴是很少的,特别是在旅游淡季,导游员多会处于“半失业”状态,带团津贴就更少。
3、小费。在带海外旅游团时较普遍,在国内特别是内地旅游团很少见。
4、社会保险。据了解,目前海南导游分为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兼职导游)两种。前者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后者则将导游证挂靠于海南兴旅导游服务公司、海口市阳光导游管理中心及三亚导游管理中心这三大管理服务机构,其总数超过7000名。海南社会导游无社保是普遍现象,值得欣慰的是,随着《草案》的出台,这一现象正在逐渐好转。
5、回扣。无庸讳言,回扣是海南导游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高额回扣从何而来,业内人士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导游在带团中扮演着重要的“导购”角色,高额回扣“源”自旅游商品的超高标价。高额回扣将旅游购物商店、旅行社、司导人员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利益链条。旅游团中的每个人都是这一链条上的一环,导游也不例外,他们将从各旅游餐饮点、购物商店、景区景点收到的高额回扣,返回到旅行社。因此,高额回扣成为了导游们的立身之本、生财之道,这让各旅行社的恶性竞争益加恶劣,不停地通过“零团费”、“负团费”等等噱头刺激市场,形成恶性循环,导游也因此将获取回扣当做工作的第一目标。
三、建立海南省导游薪酬体系的整体思路
1、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从以上的调查与分析可知,导游薪酬体系是问题的关键,要解决目前旅游业的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体系。通常导游待遇包括五大方面:基本工资、带团津贴、福利保障、回扣、奖金、小费。
旅行社给导游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保障,使导游没有后顾之忧;带团补贴是对导游工作的认可和协助;奖金是额外奖励形式,能提高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和员工的向心力;对于表现优异的导游给予奖励可以真正体现其优质服务的价值,提升导游等级的晋升和业务学习的积极性;而回扣可以采取适当的比例,为导游增加收入,减轻旅行社的负担;小费这个和中国消费心理格格不入的待遇可以去除。
基本工资、带团津贴、福利保障、回扣、奖金这五大块都和导游工作能力息息相关,迫使导游做好本职工作,为旅行社创造良好的声誉。
2、实行差别工资。根据分享工资理论和绩效工资理论,实行差别工资制度,建议引用两种差别区分办法。一是等级的差异,根据导游的现有等级考核制度,导游员可以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导游员,对于各级导游的待遇应有所不同,以促进导游不断地提升个人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二是服务结果的差异,服务结果即游客满意度和导游工作完成度。游客满意是旅游服务的终极目标,通过游客满意程度的高低对导游员实行星级评定。游客出行,也可以选择星级较高的导游,但相应的,价格也自然较高一些,如此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旅行社可以获得较高报价,导游收入也会较高,另一方面游客可以获得满意的服务,最终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3、将导游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导游作为国家的一名劳动者,应纳入社保体系。但目前海南省绝大部分导游都没有社保,即使是规模较大的H国际旅行社,也是如此。由于导游工作危险性较高,要上山、乘船、坐车……这些都无形中加大了导游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在没有任何保险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都需要由导游自己支付,这会让导游滋生不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导游必然会采取获取更多报酬的方式来消弭不安全感,而要获取更多报酬,他们则要在回扣上下工夫,这就使得他们成为矛盾的制造者。
四、海南导游薪酬体系的实施保障
1、改革导游人事管理制度。导游的人事关系隶属于旅行社,应确立并加强二者的劳务关系。旅行社和旅游管理单位要按月给导游基本工资,发放与其劳动相匹配的带团津贴,并对其进行考评,明确工作奖罚制度。改变旅行社对导游只使用、不管理的局面,实行旅行社对导游的规范管理,真正把责任、权利和义务交给旅行社,导游只负责执行带团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此外,旅行社要在旅游主管部门的规定下(如购物点的信誉、品质、购物时间、购物次数等)选择购物场所。面对客源引进者由導游变为旅行社的形式,购物商店之间的竞争也将更加公平公开,购物商店凭实力赢市场将是大势所趋。在旅行社实行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导游由旅游企业规范管理。
2、整顿规范旅游购物市场。建立一支由旅游、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来规范和整顿旅游购物市场,规范旅游购物消费场所,确保旅游购物消费价格的稳定。同时禁止“零团费”、“负团费”这样的恶性竞争,促进旅游市场良性发展。
3、遏制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导致导游背负着沉重的负担,迫使他们不惜一切去寻求回扣。最近发生的几起旅游案件,就是因为“零负团费”引起的,所以加强旅游价格市场监控十分必要,通过建章立制,使旅行社停止恶性竞争,同时加强对游客的正确引导。
4、制定出台导游职业工资标准。制定出台导游职业工资标准,指导建立导游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的长效机制。相关主管部门要解决导游人员长期以来没有合理的薪酬标准,导游带团只顾挣钱、不重质量等问题。海南旅游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督促旅游企业建立并完善导游人员正常的劳动薪酬制度。根据导游员的工作特点,结合导游员等级标准,制定出导游职业工资标准,建立导游人员社保体系。对于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旅游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要依照法规进行查处,要在媒体及海南旅游信息的相关网站中予以公示,同时暂停该企业办理导游证的资格。
5、加强对旅行社执行力度的监督。2013年9月17日海口市导游协会正式成立,这是海南建立国际旅游岛后成立的首个导游协会。导游协会成立后,将在导游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导游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平台提出自我的诉求。在《旅游法》实施的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可以联合旅游企业一起探索符合当今旅游产业发展的导游薪酬管理体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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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