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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EPC合同“变更”的研究

2015-10-21何佳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6期
关键词:变更合同管理项目管理

何佳

摘要:现阶段合同管理已成为大型国际项目管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索赔管理最为关键,EPC合同中的变更与《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要求承包商自设计阶段便要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这也是国际EPC总承包工程具体实施阶段确保各方面利益的一个前提条件。本文就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合同变更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国际EPC合同;变更;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1、前言

现阶段国际上一些大型石油工程、大型通信工程以及大型水利工程中,都是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其主要合同形式,这是因为国际EPC合同模式对于投资规模达、管理复杂的大型国际项目具有加强的适用性,由于该类大型国际项目在具体实施阶段容易受到宏观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所以在企业履行国际EPC合同过程中的变更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承包商有效利用EPC合同中的变更可以实现对合同总价的突破,所以对于国内承包商来说在国际大型项目具体实施阶段要充分认识到国际管理中“变更”的含义,并要明确在该种合同模式下“变更”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变更的差异,这对进一步提高我国企业国际EPC合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2、国际EPC合同中“变更”的含义

EPC(Engineering)合同模式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大型国际项目设计、采购以及施工的一个承包模式,在该种承包模式下承包商要完成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以及工程安全等多个方面的有效控制,所以对于传统成本加酬金等承包模式来说,EPC承包模式在具体实践过程承包商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其主要体现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合同主体、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关系等,受到国家、地区的不同使其具有特殊性这一特征。国际EPC合同中的“变更”主要是指承包商在EPC合同签订后,并且其没有正式办理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内业主通过发布指令,或者是承包商通过递交建议书并通过业主批复后对原有EPC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其变更内容主要以原EPC合同条款中施工范围、设计标准以及质量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变更,并且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变更存在较大差异,其主要体现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合同变更不会对合同双方权力、义务产生变化,这也是国际EPC合同模式下可以进行合同主体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变更的主要原因。现阶段很多大型国际项目均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承包,业主在招投标阶段需要评价投标企业特定自制是否满足工程要求,但是如果在国际EPC合同管理中发生承包人变更的事件则会使其出现违反招标发的问题,所以对于国际EPC合同模式来说其在管理过程中很少有更换承包商的现象,如果国际EPC合同模式下合同双方就变更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时,则会导致承受损失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变更索赔,所以可以说国际EPC合同中的“变更”是引发“索赔”的主要原因所在,但是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发生变更则不一定会引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国际EPC合同中“变更”与国内《合同法》中“变更”差异

现阶段大型国际项目中所使用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银皮书中,可以充分反映出当前国际上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惯例与通行做法,其中FIDIC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对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进行界定:“大型国际项目在EPC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没有接收到业主所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的任意时间内,业主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发布指示的方式要求承包商进行变更。”并且其严格要求承包商要遵守并执行各项变更,所以对于国际EPC合同模式来说业主在国际项目中具有变更权,但是承包商在该种合同模式下并不具备变更权。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合同变更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定:“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如果要进行合同变更,则要求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来完成变更。”所以我国《合同法》中的变更是以“协商变更”为主要原则,只是在某些合同变更发生时需要进行登记,只有在合同变更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使其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充分揭示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变更”界定与国际EPC合同中“变更”界定的不同。

现阶段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FIDIC条款中关于“变更”的规定具有特殊性这一特征,这是因为国际EPC合同模式对于国际EPC总承包市场具有针对性设置倾向,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变更”在实际上具有普适性这一特征,并且在其关于“变更”的法律条文规定上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大部分领域。国际PE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权在业主手中,承包商在该种合同模式下仅仅具有建议权,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条款明确了合同双方均具有变更权,只是合同双方要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申请、审批,在审批后才能确保合同变更事件的发生具有法律效力。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在本质上属于“约定变更”的范畴,这便要求业主与承包商在EPC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对变更条件进行界定,知识在合同双方约定好变更条件达到后,具有变更权的一方才能根据其合理需求进行合同变更,而不具有变更权的一方会在合同变更发生后收到另一方的通知,所以在EPC合同变更发生时具有变更权的一方不需要征求对方同意,而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没有对于“协议变更”事先约定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而是合同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后便可以申请完成合同变更,所以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能否理清变更权的归属。

4、设计阶段“变更”的控制要点

现阶段大型国际项目业主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试图将合同约定中的总价格进行固定,所以业主在国际EPC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調价设置了多种限制的条款,这也是很多承包商在国际EPC合同模式下难以突破合同总价的主要原因,而在大型国际项目中有经验的承包商会通过设计阶段的变更来解决这一问题。国际EPC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按照FEED来完成设计、采购以及施工等多项工作,并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承包商则义务对FEED中的“歧义、错误以及不一致”进行审查,并且可以将其及时上报业主来避免承包商要对FEED中的错误而承担责任,如果承包商在设计阶段没有向业主申报FEED中的错误则无法进行索赔。本文认为在设计阶段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主要以FEED范围内与范围外等两个主要类型,如果属于FEED范围内的变更则其所引起的变更费用与工期延长责任主体是承包商,如果是超出FEED变更范围属于承包商建议性的变更则变更权依旧掌握在业主的手中,业主同意后下发书面文件则承包商可以完成变更内容的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建议性变更如果征求业主的同意,则在变更后所产生的各类效益要由承包商与业主方进行共享。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承包商在大型国际项目市场中要对国际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优异准确认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不必要纠纷事件的发生,并且承包商要通过对其深入研究来防范国际惯例与工程所在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这对推动我国工程领域进军国际工程市场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6、参考文献

[1]官夙鹏.EPC合同变更管理初步探析[J].现代商业.2010(18)

[2]孟吉.主动控制及过程方法用于合同变更管理的探讨[J].四川水利发电.2013(8)

[3]陈宏玉.谈工程施工合同变更风险管理[J].山西建筑.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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