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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工作重点问题探讨

2015-10-21王辉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6期
关键词:铁路工程

王辉

【摘 要】笔者以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结合铁路工程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政策法规,阐述了当前国内铁道工程施工项目变更索赔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对铁路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关键词】铁路工程、概算清理、变更索赔、政策调整

1.绪言

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变更设计或索赔事件。做好变更索赔工作,是施工企业避免损失、维护企业利益重要的途径。本文结合国内铁路项目投资控制特点、合同条款及相关政策法规,对铁路项目变更索赔工作中应遵循的一些原则和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2.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特点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项目在建成收尾销号时,还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清理概算文件报铁路总公司审批,批复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由于铁路工程投资控制特殊性,每一个变更索赔事项实际上均需要通过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批。清理概算作为确定总投资的最终环节,其清理原则和范围也是对铁路工程变更索赔事项审批的原则和范围。

3.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内容

2012版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4个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条款“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或授权批准单位)批准调整的内容;4.由于发包人、第三人原因引起的并经批准的Ⅱ类变更设计”。施工合同是开展变更索赔工作的依据。

4.铁路工程变更索赔的主要内容

4.1Ⅰ、Ⅱ类变更设计

根据铁建设[2012]253号文,铁路工程变更设计分为Ⅰ类与Ⅱ类变更设计。Ⅰ类变更設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除围岩类型连续变化有投资增减800万元限制外,其他Ⅰ类变更设计不再按投资增减划分。凡不符合Ⅰ类变更条件的均属于Ⅱ类变更设计。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

4.2新增Ⅱ类变更设计

新增Ⅱ类变更设计即新增工程。正确的区分施工图量差、普通Ⅱ类变更与新增Ⅱ类变更,是实现这类索赔的关键。新增工程是指原设计中没有、招标时不在本合同范围内,或因地方要求而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新增工程是单位工程,不是某道工序或某个工作内容。新增Ⅱ类变更单独调增投资,不存在费用增减300万元的限制。此外有些新增工程还存在地方出资建设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也必须要在清理概算时上报,因为铁路工程清理概算的主体是“项目”,不考虑投资方。

4.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指:暴雨、雪灾、洪水、地震、海啸、台风、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隧道内不可预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等。对建设单位进行不可抗力索赔,必须是在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这类索赔对证据要求较高,如暴雨、雪灾等必须要达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并取得当地气象部门证明文件,此外还要提供相关社会证明文件,灾害发生后的损失和采取减灾措施的影像资料,损失签认资料,灾害发生后发包人的指令,以及保险公司已赔偿和不予赔偿的等相关证明资料等。

4.4政策调整

4.4.1执行国家强制性有关标准规定

主要指执行国家环保、水保、文物考古、林业、消防、防灾等国家强制性的事项,也包括由建设单位指定第三方检测、增加检测次数、破检后质量合格工程的恢复费用,以及铁路单位收取的配合费等。在处理此类事项时,要注意对方提供强制性规范或收费文件的级别、时效性和指向的合理性。必须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单位委托或授权后,形成会议纪要,完善各项签收手续,自行施工的要取得产权单位的竣工报告。

4.4.2执行国家和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主要指符合国家和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国家和地方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减,以及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或代征、代付的项目。如红线内的迁移建筑物、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建筑垃圾外运、清除地面附着物;改移道路、各类管路拆迁(石油、燃气、给排水等);三电迁改、三改工程(改路、改沟、改渠)、新增人、畜通道、拆除还建项目,等等。征地拆迁工程索赔政策性强、证据要求高,国家和地方的文件、建设单位委托授权、会议纪要、现场签认、协议、支付凭据、影像资料等支持性证据实现索赔的关键。

4.4.3物价上涨超过正常幅度

物价上涨超过正常幅度就是政策性调差。目前铁路工程总价承包合同中只允许调整甲供料价差、甲供设备价差、自购料价差、火车运价差、道碴差和油燃料价差。

4.4.3.1甲供料价差和甲供设备差

2012年以前的合同中甲供料和甲供设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供料和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招标采购,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调整。调差要注意三点,一是运输费用,合同中的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价格包含运杂费;二是交货地点,甲供材料和设备要运输到合同中载明位置,造成二次转运,要在调差中解决。三是甲供料价差和甲供设备差均包含至工地的运杂费和税金。

4.4.3.2自购料调差和油燃料价差

依据铁建设[2009]46号文,以及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有风险包干费项目,施工单位承担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的±5%。按以下公式计算:自购料价差=(价差合计一编制期合价×5%)×(1+税率)。油燃料价差与自购料调差方式一致。

4.4.3.3火车运价差

火车运价差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国家对火车运价进行调整后的运费差。常用到有的文件有发改价格[2008]1558号文、发改价格[2009]3103号文、发改价格[2011]579号,发改价格[2012]1358号等。调差时按照火车运价变化的各个时间段进行调整,涉及多个阶段的要合计后再计税。调差的范围是概算编制中由火车运输的材料。

4.4.3.4道碴差。

道碴是铁建设[2009]46号规定的唯一能够调整价差的地材。道碴差按发票调整,要注意的是道碴差的调整只调整出厂价与概算编制期之间的价格差,不调整运输差价(火车运价差除外)。

4.4.4执行铁道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主要指建设标准的提高、新规范的执行、路网规划调整、装备水平的变化方面不同于原合同的要求。较为常见的有施工中现行技术规范或标准发生变化、预制梁图号变化、防护栅栏图号变化,以及109号文规定的调整等等。此类索赔主要是由于技术标准和规范造成,一般标准提高建设单位会统一做全线的Ⅰ类变更,多数是数量差和定额差。

5.结语

铁路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工作政策性强,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多,注重变更索赔资料和证据链的闭合。要开展好变更索赔工作,就必须把握住变更索赔的批复原则,在精研法规、文件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认真全面的梳理;在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初步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为准绳,依法合规的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向东. 清理概算中的重点问题探讨.《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1年01期.

[2] 杨国庆.现行铁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探讨.《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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