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三权”
2015-10-21李付良
摘 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被并成为土地“三权”,做好对土地“三权”的分析,对于促进农村土地利用率,提升农村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提出的“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内容的分析,来阐述自己对农村土地“三权”的认识与看法。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2013年12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内容,这对于促进农村土地“三权”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离”新格局已经形成,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此次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作用,为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助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做好对土地“三权”的分析至关重要。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
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内容,其在我国《宪法》第十条当中被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性质,这在主观上确定了我国土地只能是公有制。在这一前提下,为了能夠充分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作用,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农村当中得以实现,此种土地权利既实现了对我国土地性质的公有制界定,同时又最大限度发挥出了土地在农村生活中的作用,为农民经济收入的提升带来帮助。
中央农村会议当中所提出的“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对我国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作用发展的重要回应,其在坚持以生产资料土地集体所有制方向的基础上,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落实,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生产资料当中所具备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划分。笔者认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进一落实能够为我国农村土地发展带来以下几方面进步:(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进一步落实,为实现农村土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提供了重要指导,从根本上杜绝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及其变相状态的出现,所以说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维护农村土地的重要途径;(2)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对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发包权和土地流转的依法监督权和管理权的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出了集体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监督作用,这在避免土地出现撂荒情况的基础上,为土地的平整与改良提供了重要支持。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
农村土地农户承包权,是我国农村土地第二次改革所提出和使用的,其是以农村家庭对农村土地予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土地经营模式。在这一模式当中,农户对所承包土地具有长期使用权。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农户承包制度在我国土地改革过程中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果,其在充分调动农户使用土地积极性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农户经济收入的有效提升,这在解决农户温饱问题的基础上,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另外,从我国当时的农业发展水平来看,农村土地农户承包制度非常符合我国当时国情,这也是其先进性、科学性的重要体现。
从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所提出的“稳定农户承包权”内容来看,如何进行“稳定”是重要发展目标。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实现对农村土地农户承包权的稳定,至少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入手:(1)加大对农户承包土地积极性的调动,并以此来实现对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的情况,从根本上保证农村劳动力状态,实现农村土地与农村劳动力的正比,在避免撂荒、废耕情况出现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经济收入;(2)加大对农村外出劳动力人口的普查,通过典型示范、政策帮助等途径来吸引他们返乡发展,加大对外出劳动力回流的驱动,并以此促动农村土地农户承包权的稳定;(3)进一步体现出承包主体在转让土地经营权时所获得的财产收益,当土地被征用后可以获取财产补偿,以适应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既农民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对土地进行个人经营的一种权利,其是农民在土地承包权基础上所实现的权力。土地经营权的出现实现了土地承包与土地经营的有效区分,这是对我国土体性质高级界定的结果,农村土地占有与使用由此而出现差别。农户作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人其既可以自己掌握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又可以将经营权流转出去获取效益,但无论何种方式农户始终都掌握着土地的承包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权益。土地经营权的出现,在保护农户利益的基础上,依靠经营权的相对独立实现了土地使用的流转,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地使用的范围和使用效率,这为农村土地的高效使用带来了重要支持,是农业现代化进步的重要支持。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土地经营权的作用,达到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效益的提升,我们要更为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的实际状态,通过土地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来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创设良好的条件,使土地经营权作用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予以完善,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效果提供良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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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会议所提出的农村土地“三权”改革,其不仅能够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的规范化提供帮助,同时还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措施。为了能够真正的实现中国农村会议对农村土地“三权”提出的要求,相关工作者必须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国农村会议上的内容,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真正的实现“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目标,为农民权益提供保障,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邓叔明.浅谈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对策[J].湖湘三农论坛,2009,00:85-87.
[2]谭贵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之构建[J].经济法论坛,2008,00:611-625.
作者简介:李付良(1962年10月生)1986年毕业于郑州大学现代管理专业,现任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29年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多年来将自己的调研课题都放在了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方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