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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国家观浅析

2015-10-21赵全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黑格尔

赵全

【摘要】在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著作<法哲学原理》当中,黑格尔总述了国家观的基本纲领,而在其《历史哲学》中,黑格尔则在历史的抽象角度论证了现实中的国家原则之贯彻,两部著作存在立意分歧,而这也表现在论证手法上,最终达成黑格尔体系的和解。

【关键词】黑格尔;国家观;法哲学;历史哲学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58-01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在第三章论述了国家,在这章开篇,黑格尔写道: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

在这里,黑格尔重点论述了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伦理精神,而这里所运用的“实体性”则是指现实的、具有自我运动和自我展开的属性,于是,这种精神——伦理精神的现实,是可以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

在这里,黑格尔确立了国家是绝对精神在伦理领域的现实,是一种下贯的思路,是一种具体化。但是,黑格尔在这里,也就是国家哲学领域内,排斥了历史的现实的抽象归纳,而是一种演绎方法,这在黑格尔的下文中有明确表述:

“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竟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的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最后如果问,这种法的基础是怎样的在意识中马上被理解而巩固下来的:是把它看做神物或实定法呢,还是把它看做契约或习惯呢,那么所有这些问题都和国家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

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将国家哲学中的现实历史因素——现象完全抛弃,而是讨论“取之于国家有效的法的形式。”所以,不是从现实出发考虑国家的历史,而是从精神的形式出发论证国家应有的应然。

而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则是从历史的发展角度考虑国家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再只是从抛开了质料性的法的形式来考虑国家理念,而是在作为现象的历史领域考虑国家发展的现实因素和国家理念原则的贯彻。

在《历史哲学》的《绪论》中,黑格尔也讨论了国家与道德的关系,但不再是作为自知的伦理精神的实体性展开,而是作为推动历史的人的主观热情的必然发展产物,是作为道德的全体,所以在一开始,黑格尔就将国家建立在现实当中,而不是孤悬于绝对理念的实体中。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写道:

“一个国家第一次的产生是靠威力和本能。”

于是,黑格尔就在现实中考虑国家的产生,而这些,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称这些都是与国家理念无关的“现象”,但是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虽然后面依旧谈到了普遍意志,但是,已经不是单纯考虑形式问题,而是对于现实的国家历史进行哲学考虑,这种转变,表明了之前理念不考虑现实领域的问题而认为历史哲学本身的非法,但是在《历史哲学》当中,已经运用哲学的理念方法考慮现实的历史问题。

那么这两部著作的表现为方法上,是如何呢?

在运用手法上,《法哲学原理》是用绝对精神下贯到国家,而在《历史哲学》当中,由于运用哲学方法考虑现实的历史,所以必然遇到悖论,也就是说,体系与现实产生矛盾,但是黑格尔为了贯彻历史原则的理念性,就必然依然运用下贯思路,可是国家理念的单纯性与历史发展的多元性产生冲突,于是,黑格尔就必然采用一种以一统摄多的模式,也就是说,不同原则的时代不同,所以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写道:

“国家便是在人类意志和它的自由的外在表现中的精神观念。历史形态上的变迁是和国家相连接而不可分解的,而那个观念的各因素也在国家内表现它们自己为各种不同的政治原则。”

在这里,黑格尔秉持了时代不同的各个世界历史民族的政治原则,是观念中的不同因素的表现,这个观念是绝对精神不同时期的自我认识,于是,整个体系也就变得和谐。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因为现实历史的现象描述与国家理念的哲学展开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手法上就必然出现以一统摄多的模式,然而如何使得以一统摄多变得完满,则需要用到现实历史中的现实精神,也就是人类的精神,绝对精神下贯为人类精神,于是,每一种阶段上的人类精神的自我认识便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的一个个脚印,这样,在历史的动力上面,存在宏大的世界精神的指引,也存在着微观的英雄的前赴后继,于是,理性与热情就是历史的发展动力,而这个动力的两方面的同一目标便是自由。

于是,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说到:“国家是自由的实现”,并且接着写道:

“只有这样,它才是自觉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是借助着“自由”来统摄主观和普遍的意志,来完成历史的现象描述,但是,如我们看到的,黑格尔的“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而是一种自觉状态,是合乎道德的,也就是说,自由的表现在于义务。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也论证了自由作为最高义务的思想,也就是说,人必然走向自由,因为国家是自由的实现,而成为国家成员,也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而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也是阐明了一种对自由的误解的批判,也就是对于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然状态,而如果被迫加入国家,则人类就不自由了,也就是国家限制自由的理论的批判。

因此没有规定和自我意识的自由,仅仅是兽性,所以黑格尔认为自由在国家中达到实现,使得每一个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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