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校学生临床实习前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与态度调查
2015-10-18苏莉
苏莉
(山西医科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1)
卫校学生临床实习前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与态度调查
苏莉
(山西医科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1)
目的了解即将实习的卫校学生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与态度情况。方法 采用横断面普查的方法,对某卫生学校二年级课程结束的护理、助产、医士、药剂专业的823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学生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知晓率为40.25%,态度得分为(4.55±0.45)分。结论 临床实习前卫校学生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普遍缺乏,但态度积极,应该加强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教育。
卫校学生;临床实习;化疗药物;职业防护
化疗药物是造成医务人员职业伤害的原因之一。实习生有可能接触化疗药物,从而影响其身心健康。本研究于2013年5月对太原市某卫生学校即将进入临床实习的学生进行调查,调查其对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的认知和态度,探索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的在校教育,为实习生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培训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以中专二年级课程结束,即将进入临床实习的823名某卫生学校学生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采用横断面普查的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对护理、助产、医士、药剂4个专业的学生进行调查。参考文献[1~5]自行设计问卷,专家讨论修订。内容包括学生一般情况,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及态度、培训需求。被调查学生知情同意,问卷现场收回。知识问卷由15道单选题组成,答对一题得1分,共计15分。态度问卷共15个条目,“非常不重要”为1分,“不重要”为2分,“不确定”为3分,“重要”为4分,“非常重要”为5分,分值越高表明态度越积极。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发放调查问卷823份,收回819份,有效问卷805份,有效率为98.29%。被调查的805名学生中,男生51人(占6.34%),女生754人(占93.66%);年龄16~19岁;护理、助产、医士、药剂专业分别为581、138、38、48人,占72.18%、17.14%、4.72%、5.96%。
2.2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问卷答题情况(见表1)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问卷答题正确率为40.25%,各项目答题正确率从高到低依次是:化疗药物配置室要求(41.12%)、化疗药物安全操作规范(40.12%)、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基础知识(39.63%)。
表1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问卷答题正确率
2.3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态度问卷得分情况(见表2)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态度问卷得分为(4.55±0.45)分,各项目得分为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基础知识(4.59±0.46)分,化疗药物配置室要求(4.57±0.42)分,化疗药物安全操作规范(4.51± 0.45)分。
表2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态度得分情况(±s,分)
表2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态度得分情况(±s,分)
项目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基础知识化疗药物配置室要求化疗药物安全操作规范得分4.59±0.46 4.57±0.42 4.51±0.45
2.4 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培训需求情况
没有学生参加过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相关知识培训,93.05%的学生主要通过以往学习的课程(如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等)获得相关知识,92.00%的学生希望接受相关培训。
3 讨论
调查显示,学生对化疗药物职业防护认知度较低,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基础知识,配置室要求、安全操作规范知识均缺乏,这可能与学校缺乏系统教育有关。化疗药物职业防护属于职业健康与安全范畴,目前卫校尚未开设相关课程。实习前培训主要针对针刺伤及血源性物质职业暴露,未组织化疗药物职业防护专题培训。被调查学生主要通过以往学习的课程获取化疗药物职业防护知识,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应加强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教育,开设相关课程或进行专题培训。调查显示,学生总体态度积极,对化疗药物职业防护比较重视,并且学习意愿强烈。这可能与学校逐渐重视职业安全教育,教师在相关课程教学中的渗透有关。
[1]刘瑞芝,谢立琼,陈建芳.化疗药物对肿瘤科护士的职业暴露调查及防护策略[J].中国医药导报,2011,8(8):129-130.
[2]张丽霞.化疗药物对肿瘤科护士的职业危害及防护策略[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26):6350-6351.
[3]张玉珍,刘珺,苏迅,等.护理人员对接触化疗药物自我防护的研究进展[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9,15(34):2698-2699.
[4]李凯燕,匡翠华,艾艳霞.护理人员接触化疗药物的危害及防护[J].基层医学论坛,2010,14(8):399-400.
[5]武爱弟,谈微敏,杨萍,等.化疗药物的集中配置流程及职业防护[J].中国医药指南,2010,8(35):1671.
G526.5
A
1671-1246(2015)11-00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