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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配合 通力打击
——质监与公安联手查处一起伪劣钢管案的启示

2015-10-17孔春红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5期
关键词:证明书钢铁公司质监

■文/孔春红

密切配合 通力打击
——质监与公安联手查处一起伪劣钢管案的启示

■文/孔春红

【案 情】

2013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T市质监局联合T市公安局对T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化工公司”)新建化工管线使用的无缝钢管进行执法检查。经与钢管生产企业核查,钢管批号与质量证明书不相符合,现场安装的钢管涉嫌为假冒伪劣产品。因涉案货值大,涉嫌构成犯罪,T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3年9月,实施销售伪劣钢管的J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钢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公司出资实际全部由其认缴,并由其实际控制与运作管理)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10月批捕,其余5名共同犯罪嫌疑人亦分别被抓获到案。T市公安局和T市质监局组织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以赴侦查取证,查清基本违法犯罪事实。

经查,2011年底,王某得知T化工公司新建化工项目需要大量钢材,就找到W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物流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其介绍钢材配送业务,后W物流公司有关人员在王某的陪同下至T化工公司商谈钢材配送业务竞标事宜。W物流公司通过参与招投标,中标T化工公司部分项目,并于2012年5月10日双方达成框架采购协议,约定了碳素无缝钢管的价格,同时约定所供钢管生产厂家必须为HY钢管、PG钢管和TJ钢管三家指定的厂家。由于王某给W物流公司提供了信息,加上T化工公司有许多零散钢管难以集中采购,W物流公司决定将这些钢管交给王某的J钢铁公司负责配送。此后,自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J钢铁公司一直以W物流公司的名义向T化工公司送货。

由于T化工公司要求所购钢管必须有指定厂家的质保书,而J钢铁公司所采购的部分钢管并非T化工公司所指定厂家的产品,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遂指令员工蒋某伪造相关厂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刻制指定厂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专用章并加盖在伪造的质保书上,再由蒋某将伪造好的质保书复印后随货交给T化工公司验收,用于向T化工公司销售其购买的其他公司同规格钢管,共计3790余吨,销售金额2510余万元(其中1400余吨伪造某钢管集团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上还标有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

期间,王某为获取暴利,先后多次购买GB/T8163-2008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并伙同J市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钢管公司”)通过喷涂改标等方式,将钢管上原来的标识擦洗掉或刷涂黑漆后,对钢管重新喷改标准和生产厂家标识,同时制作与喷改过生产厂家标识和标准的钢管相配套的产品质保书,假冒T化工公司指定要求的GB9948-2006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由J钢铁公司销售给T化工公司,合计490余吨,销售金额400余万元。

【调查取证】

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J钢铁公司王某办公室扣押了3枚用于制作假的质量证明书专用章,并从其汽车中扣押到喷字模板3块,以及相关随货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从扣押的蒋某笔记本电脑内提取出相关制作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模板。通过王某、蒋某供述,T化工公司、W物流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证言,T化工公司与W物流公司框架采购协议、从T化工公司调取的W物流公司送货单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书证,三家钢管企业对假冒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鉴定证明,J钢铁公司钢管的购货发票,J钢铁公司与W物流公司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W物流公司与T化工公司的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及相关的送货单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J钢铁公司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书销售假冒钢管给T化工公司的事实。

办案人员对X钢管公司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X钢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供述,J钢铁公司王某向其采购钢管时,要求其用GB/T8163标准的钢管通过喷改标准和生产厂家标识后代替符合GB8419标准的钢管卖给他,同时让其公司做与喷涂改标相配套的假质保书。蔡某为规避风险,还特地在双方合同中加注了“钢管喷码标识,质保书按需方要求供货”等字样,以说明其公司销售给J钢铁公司的钢管是应王某的要求才喷涂改标的。其后,蔡某遂安排员工徐某负责对钢管进行重新喷标,李某负责制作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王某负责定制用于重新喷标的模板。徐某、李某、王某等3人的供述也与蔡某所述相印证。

办案人员还调查了X钢管公司资料员、仓库人员、送货人员、装卸工及制作模板标牌的某刻字社制作人员的证言,以及X钢管公司采购钢管的发票、入库单及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书,J钢铁公司向X钢管公司采购钢管的购货发票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书证,证实J钢铁公司伙同X钢管公司通过喷涂改标假冒GB9948钢管销售给T化工公司的事实。同时,被假冒的三家钢管企业出具的钢管价格说明证实,J钢铁公司所采购钢管的价格远低于GB9948钢管的市场价,但其销售给T化工公司的价格则与GB9948钢管的市场价较为吻合。

就GB/T8163钢管与GB9948钢管的区别,办案人员专门请教了相关行业专家。据T化工公司项目工程设计单位主管工程师边某证言证实,T化工公司管线用于输送精丙烯,管线设计压力比较高,最大操作力为3.65MPA。根据钢管温压曲线确定管道磅级为6001b,同时根据SH/ T3059-2012中相关规定确定使用管道制造标准为GB9948,这条管线不可以用GB/T8163标准的无缝钢管代替。两种钢管具有不同的性能及用途,相互之间不能通用。

据S市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工程师孙某证言证实,GB9948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按此标准生产钢管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GB/T8163则属非国家强制性标准。钢管的制造方法必须严格按照GB9948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执行,交货状态进行了规定的热处理,才能作为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使用。GB9948与GB/T8163两种标准对于钢管的制造工艺要求不同,尤其是交货状态不同,GB9948标准对于钢管交货状态必须为正火态。如果强行使用执行GB/T8163的钢管代装GB9948的钢管,会造成管道使用寿命下降、承受压力及抗腐蚀能力降低等不安全因素,严重时甚至会造成钢管的泄漏、破裂从而引发火灾、爆炸等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事故。

【处 理】

2014年8月,T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T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J钢铁公司单独或分别伙同X钢管公司销售伪劣产品,J钢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员工蒋某及X钢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员工徐某、李某、王某分别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J钢铁公司未经注册商标许可人许可,伪造标有其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J钢铁公司实际执行人王某、员工蒋某分别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T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J钢铁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X钢管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判决J钢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其他5名共同犯罪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追缴涉案单位的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假冒印章、假冒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用于改标的喷字模板等。

另查,本案的另一涉案单位W物流公司,与T化工公司签订了钢管配送协议,再由J钢铁公司直接送货至T化工公司工程工地时,提供了W物流公司的送货单,并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加盖了“W物流公司质检专用章”,同时货款也由T化工公司直接与W物流公司结算。作为涉案钢管的销售主体,W物流公司未到现场把关验收,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尽的义务,把公司质检专用章和公司的空白送货单交给了J钢铁公司王某,更是疏于管理,给了造假分子以可乘之机,存在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T市质监局对W物流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管的违法行为,依据《J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本案的成功办理在于在发现质量违法行为时,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形成合力,迅速突破,充分取证,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质监部门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敏锐地感觉到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并迅速成立专案组,控制涉案人员,获取了关键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部门和质监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和质监部门的技术优势,成功办理了一起有重大影响的制假售假案件,为今后办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树立了榜样。

【启 示】

近年来,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过程中,尽管制假售假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各级执法部门查办的案件也在增长,但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却与之并不相称。其中假冒伪劣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当前,假冒伪劣案件隐蔽性强、涉案部门多、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强,查办难度和阻力很大。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

目前,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条件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标准,这看起来简单,实践中却并不好把握。一方面,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的规定还比较抽象,而实际遇到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够明晰,在衔接机制中由于法律专业素质的欠缺以及个人认识上的差异,对罪与非罪的标准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移送却移送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挖掘到何种程度方可移送,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情节隐蔽、取证手段有限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资料往往过于简单、浮于表面、证明力不足,导致贻误办案时机,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本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在于公安部门的提前介入,这一做法为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借鉴经验。质监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可以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最大限度地发挥部门之间的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质监部门在执法中往往缺乏强制措施和有效的侦查手段,很难在案发现场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就需要依靠公安部门的紧密配合。当质监部门获得了较有价值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时,对于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或者涉嫌犯罪且案情重大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并要求其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共同调查取证,参与讨论、共同研究有关案件的定性及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公安部门在案发现场可以及时控制当事人及其交通工具,防止其与同伙的联系、串供及逃逸,可以采用技侦手段控制涉案人员的活动踪迹,有效地锁定犯罪事实与犯罪证据,使质监部门在案发现场能够有效地提取固定大量证据,以便于为案件的移送打好基础,也充分保证了办案质量。质监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通过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加强业务交流和学习,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以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和质监部门的技术优势,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合力,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蔓延的势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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