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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

2015-10-14刘艳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不足完善本质

刘艳

摘 要:我国现行的四分法的法人制度由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企业各项制度逐渐成熟,在经济发展中承担了更加重要的角色,一些具有行政职能的公法人组织也为了迎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分担我国行政机关繁忙的公务,其职能越来越发重要,自此我国法人制度设计的缺陷暴露的越发明显。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符合我国实践的法人制度,使得科学法人制度建立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法人制度;本质;不足;完善

1 法人制度

在大陆法系中,法人制度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对“社团”的规定。最早用来表达独立民事主体的组织则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自此产生。关于我国法人制度的定义从我国《民法通则》中发现: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是,学术界对于法人的定义并没有因此而定纷止争,对于法人的本质问题界定,旨在解决法人成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世界范围内关于法人本质的讨论主要有: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法人“实在说”。

法人“拟制说”主张法人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却承认法人经过法律拟制后成为法律上的主体。法人“否定说”认为法人因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否定了法人的存在。法人“实在说”主张法人是权利义务之法律上的组织体,承认了法人的客观存在。

笔者认为,各种学派学说的针锋相对最终都要回归到现实中服务于社会,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各种学说立足于当时社会和当下的特殊情况。目前情况下可以学习德国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将法人本质的争论搁置,以法人“实在说”为主,兼采各个学说的可取之处。

2 目前我国法人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

1.法人类型划分混乱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我国目前的法人主要被分为两类:企业法人和机关、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社会组织的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出现了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社科机构。而且,我国的对于法人类型的划分仅从名称上进行了划分,并未寻求其法人实质,从本质上对其进行根本性的划分,这样很容易导致法人权利义务的不够明确,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责任问题。

2.现实中缺乏对于公法人独立性的全面认识

在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未能完全区分科层制组织机关和承担公共职能的非科层制组织。因此,公法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不能够完全实现。同时应该避免行政机关的犯法人化问题,公法人的产生是由于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自主的行为或者缺乏高效的技术手段等。因此应该严格区分公法人与行政机关的界限,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共同建立起良好的秩序和互动模式来促进行政服务职能。

3.对于两类法人的法律规制不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规定,大多数的内容是关于对企业法人的规定,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的规定仅有两款。其次对于企业法人的规定从成立条件、承担的责任、经营范围、重要事项的变更程序、企业终止原因、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仅仅就其资格的获得做出了一些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于两类法人的规定从立法上来说是不够均衡的。

4.对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存在定位困难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相结合,承认特定组织或者团体的法人身份的时候必然就会意味着他的成员的民事责任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因此,对于这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团体的成员便不能够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由此而引发出此类的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的定位问题,在《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以后,此类问题显得格外突出。

5.机关法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

在法律理论层次上,机关法人等公法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会陷入不清晰的境地。

结合上述缺陷,在我国目前法人形态多元化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的今天,《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法人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完善。

3 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措施

1.对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措施完善

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层次,对于我国法人制度的完善主要还是要寄托于我国《民法通则》的修改,但是我国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因为制度因素却不是那么轻而易举就能完成的,对于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成:

首先,遵循合理的法律原则,确立科学的法人标准划分。

其次,建立与市场经济相符的法人制度。法人制度实际上是市场经济对主体的要求的反应和表达,所以说法人制度去建立和完善应该完全按市场机制的要求,法人应该服从国家计划,这属于对法人的制约,这种服从应该如同法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一样。但是这样必须立法,以防止计划的随意性。

2.完善我国的公法人制度,推进我国公法人制度实施

公法人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对行政权力进行一定的分化,同时解决社会发展的直接需求,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推进我国公法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更加高效的执行达到行政目的,由此减少行政机关的压力,提高其行政效率,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

3.重构我国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原则

基于国内外法人制度的发展和我国的国情,对于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关系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首先,区分开设立者的人格是否与组织的人格分离来确定组织是否为法人,法人的设立不与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直接挂钩,如此以来,合伙企业以此规范为法人,变与实际相适应。

其次,对具有法人人格和具备有限责任制度的法人组织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4.要完善法人制度发展的外部条件

要建立健全法人制度,市场是一个必不可缺的因素,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但是我国目前条件下,市场统一并不完善,市场分割、地域分割、行业分割尤为明显,因此造就了很多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首先要健全法律网络,运用各种方式如:计划财政、税收、物价、金融、工商、外汇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全面性调整,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为完善法人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人制度虽然存在着缺陷,但他引领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任何制度的建立、完善也非一日之工,更非单一的社会学者所能完成。相比较而言,法人制度更需要与社会实践相印证,通过反复的探讨和研究,才能够进一步的完善,使之能够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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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昕: 《法人概念的公法意义》.载《浙江学刊》.200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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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黎敏:《论法人的本质》.载《企业导报》.2015(5)

[8]王荣平:《对德国民法法人制度的借鉴与反思》.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12)

[9]杨洋、刘晓敏:《浅析公法人制度——我国公法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途径》.载《法制与社会》.2012(11)

[10]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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