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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风险与规制

2015-10-13新疆大学周文瑞

人间 2015年12期
关键词:比特币国际合作风险

新疆大学周文瑞

比特币的风险与规制

新疆大学周文瑞

摘要:比特币的诞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疑惑,同时,比特币在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也给涉足此领域的人带来了各种困扰。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行国际间的合作,从根本上规制比特币的各种风险,保障比特币市场交易的平稳运行。

关键词:比特币,风险,监管,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89-01

一、比特币的概念

比特币(英文为Bitcoin,简写为BTC)是一种用开源的P2P技术软件生成的电子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提出。通俗的来说,比特币就是一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流通和使用的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交易的虚拟货币。

二、比特币市场所面临的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各国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认定各有不同。各国之所以对比特币持有不同的态度及其法律地位的模糊性,与比特币在实际中发行、流通和其他环节中具有很大的风险有一定的关联性。比特币市场的风险最主要的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发行去中心化的风险

比特币最大的特性就是发行的去中心化,与以往的货币相比,比特币的发行不存在一个中央发行机构,它的发行、流通不属于任何个人、团体、国家。它属于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个体,任何个人只要有一台可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然后就能够通过操作某个开放源代码软件参与其中。对所有的参与者而言,它是一个平等的P2P即点对点的系统,通常把它称之为Bitcoin系统。

比特币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使很多国家对它的认可慎之又慎;因为比特币去中心化的发行,使得各国央行丧失了货币的发行权,从而使各国政府失去了通过强大的货币杠杆政策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这种情况无疑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严重的冲击。同时,如果每个人通过“挖矿”就能够获得财富,而与国家无任何关系,这就相当于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可以不经国家许可就可以获得开采金矿的权利,很显然这在任何主权国家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非法的;因为这使得一个国家的货币金融领域处于全然的无政府状态。

(二)交易匿名的风险

在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对交易行为进行记录,任何的政府机构、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查找和跟踪他人的比特币账户。比特币的匿名属性使外人无法通过任何信息包括比特币钱包地址、其他文字数字信息来识别本人的真实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个人财产的隐私性。

但是,比特币交易匿名的弊端则是滋生了犯罪行为,由于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导致犯罪证据很难收集调查,因此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同时,由于比特币具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这可以为使用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绕开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各种交易,从而为比特币用户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各国在法律上确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使其能够合法流通使用,那么上述犯罪和其他与之联系的犯罪将更加难以控制。

三、比特币风险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定位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由于比特币的发展趋势并不明朗,甚至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庞氏骗局,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其持观望或反对的态度,并且对比特币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也不同。虽然我国对比特币的发展趋势处于观望的姿态,但是不应当对该问题进行回避;因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比特币的法律地位。由于比特币的存在不仅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它在全球范围掀起了一场具有革命性的电子货币变革,对传统的货币金融模式更具有冲击性。

(二)建立完善的比特币监管和信用体系

1、完善的比特币监管体系是其发展的保障

比特币监管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立法进行不断的完善,最终将其纳入到法制轨道上。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预防比特币成为逃税、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的工具,使之与这些负面东西撇清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政府和公众对比特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对比特币交易平台采取审批制。我们可以参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制定具体细则以及市场准入条件,例如要求必须具有2000万注册资本且必须经过验资机构验证,公司的创立申请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及良好信誉。采取审批制将有一系列的方法去核准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从而更好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各部门对比特币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在比特币的市场运营阶段,仅靠单一的电信管理机构难以对比特币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例如金融领域里面的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再例如公安机关、央行和工信部等。当然各部门之间要根据具体情况有主次之分,一般情况下主要由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比特币市场的正常运营,其他机构配合其工作,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要对有关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时就需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其案件的调查和侦破活动。

2、完善的比特币信用体系是其存在的基石

对于比特币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

第一,目前由于比特币在全球的快速发展,而又缺乏相应的信用机制,因此较为简单有效的措施就是借用当前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机制,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依托对比特币进行管理。把比特币涵盖到银行的信用体系中,一方面节约了调查、立法、论证和建立新的信用体系等有关方面的成本,另一方面也适应了当前比特币发展的需求,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第二,建立将比特币作为基础的新的信用体系,即第三方信用体系。这种以比特币为基础的独立的信用机制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建立的,当然,如果与现有的第三方信用机制进行合作的情况下,或许能够加快这一信用体系的建立。

(三)加强国际合作

作为全球性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同样也有可能成为国际洗钱,恐怖主义获得融资等跨国性犯罪的工具,而这些问题并非单独一个国家能够解决的;因此对比特币市场的管理和规制就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国有关的官方管理部门应当展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彼此借鉴各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分享和交流监管信息,吸取有益于自身的监管程序,实现对监管目标的有效规制。

第二,在国际经济领域,任何有效的国际合作都离不开国际条约,对比特币风险的监管同样如此。在比特币市场全球化的今天,为了有效的预防比特币的风险,各国有必要开展国际会议,就比特币市场的管理和国际合作进行磋商,并达成切实可行的国际条约。

参考文献:

[1]王凯风.比特币的原理、作用与监管策略浅探[J].金融与经济.2013(11).

[2]娄耀雄,武军.比特币法律问题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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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一凡.“比特币”交易公司捐款潜逃案探讨比特币法律问题[J].法治在线.2014(13).

作者简介:周文瑞,男,1988年3月,新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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