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想走就走?
——辞职应注意哪些事
2015-10-12周斌
文_周斌
世界那么大,想走就走?
——辞职应注意哪些事
文_周斌
前不久,一张加上标点符号仅有10个字的辞职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在网络疯传,其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女性的手笔,却有着令男人汗颜的勇气和胸襟”,“字好漂亮,文更漂亮”……很多人对这位被“马赛克”遮掉姓名的作者赞不绝口,表达身为职场一员对这一“最具情怀辞职信”的羡慕。
但是,辞职不是儿戏,还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关注一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是否需要单位批准?
顾老师在一所中学任教,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占有编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三是不占有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如果顾老师属于以上第二种人员,适用国务院颁布的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顾老师属于以上第三种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仍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单位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吗?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尽管单位随意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是由于劳动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很重要,对于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证据,劳动者在递辞职书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关注二员工提出辞职后,离职日期如何确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给予用人单位以必要时间填补因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保证用人单位工作的连贯性。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履行至30天的预告解除期满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选择,所以用人单位既可以要求员工30天以后离职,也可以批准第二天就离职。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明确30日以后才离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者通知辞职后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呢?这个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用人单位当即解除的判例。对于此类问题,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尽量尊重辞职劳动者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提早离职日期,并支付离职后30日的工资作为补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则为违法,而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却被当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一个月的生活来源岂不没有着落?这也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关注三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反悔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权”,这种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即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另一方的法律状况予以影响的权能,无须用人单位做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形成权可撤回,但不可撤销。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但是权利人撤回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应在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与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即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据此,职工的辞职报告一般只可在单位接收前撤回,但不可撤销,除非对方同意。
所以,想去看世界没有错,但是职工提交辞职报告不能太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