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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15-10-12

工友 2015年5期
关键词:销售部集体合同工友

工友信箱

公司拒绝工会建议而解聘员工,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工友》编辑部:

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一个月内迟到5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月前,我由于家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等曾有6次迟到。近日,公司据此作出了将我解聘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了工会。工会以事出有因、处理过重为由,建议公司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可公司却执意解除,并再次书面告知工会。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我能否要求支付赔偿金?

张艳兰

张艳兰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要想获得赔偿金,必须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前提,根据公司的规章支付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的程序,并等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工会审批。即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用人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认为不能成立,则可以拒绝。因此,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你不能获得赔偿金。

工友

下属部门擅自招聘,单位能否拒绝支付工资

《工友》编辑:

三个月前,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在网上发布招聘启事称:受公司委托,招聘业务员10名。我们应聘并被录用后,却至今没有领取到分文工资。公司认为,招聘业务员是销售部擅自进行,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公司与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向我们发放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朱梅芳

朱梅芳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你们与销售部的约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虽然销售部的招聘没有得到公司批准,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启事乃至实施招聘,属于超越职权,事后也一直没有得到公司的明确认可,其行为的确构成无权代理,但这并不等于你们与销售部的约定便对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销售部的一系列行为属于经营活动之一,只要你们有理由相信销售部的行为代表公司,公司便照样难辞其咎。

工友

只签集体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公司与公司工会曾签订过书面集体合同。几个月前,我入职该公司后,彼此仅是口头约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按集体合同执行,并没有单独签订书面协议。近日,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而决定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刁丽萍

刁丽萍读者: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彼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是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集体合同的一方是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一方只是劳动者个人。三是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其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是涉及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与他人无关。四是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正好表明在集体合同下,同样有劳动合同的存在。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决定了公司在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支付二倍工资。

工友

出差顺道回家,发生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工友》编辑部:

三个月前,公司派我到我老家所在地出差, 我向公司表达了想借此机会顺道看望父母的想法,公司应允。不曾想,当我办好公司交办的事项、看望完父母,步行前往火车站搭车返回公司时,不慎因雨后地面太滑而摔伤,落下10级伤残。请问我的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王春萍

王春萍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你的情形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你当时是否属于“因工”和“由于工作原因”。从你的来信来看,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你具有“因工”的目的。你看望父母,只是由于“顺道”,而不是专程,不能因为你曾经回家看望父母,而否定、排除你属于“因工”出差。另一方面,你实施了出差的行为。虽然夹杂着个人的因素,但毕竟得到公司同意,你也没有因为看望父母而耽误工作及行程,本质上无疑仍然属于履行职务。再一方面,你的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工伤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有着直接关联或者间接的关联。只要出差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关联、该关联为履行职务所必要,就可以认定职工的受伤与履行职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因为你当时乘坐火车是出差回公司即为履行职务所必需,属于整个出差过程中的一部分,且所受伤害恰恰发生你步行前往火车站搭车途中,而非出现在你回家看望父母之时,也就决定了与出差之间具有因果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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