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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V诸于X”形式

2015-09-25吴小萱

现代语文(语言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语病左传虚词

摘 要:“V诸于X”这种表述形式,有人认为有语病,也有人对它作了不同解释。文章从考察文言虚词“诸”的多义性入手,认为“诸”有“之”义,“V诸于X”义同“V之于X”,“诸于”连用没有语病。

关键词:“V诸于X” 诸于 诸

近读张宝先生《汉语“V诸于X”形式探究》(《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5年第9期)一文,有些想法,提出来向大家请教。

“V诸于X”是指“公诸于众”“存诸于心”“见诸于报端”“诉诸于法律”之类的表述形式。有人认为这种表述形式是错误的,因为“诸”是“之于”的合音词,“公诸于众”就成了“公之于于众”,“于”的意思叠床架屋,说不通。但是,这种表述形式古今都有,是客观存在的语言事实,于是有人从另外角度解释“诸于”连用的现象,有的解释为对音节的追求[1];有的解释为语法上的累积式叠加[2];有的解释为一种“谬误的仿古”[3];而张宝先生则解释为合音词语义弱化后对介引语义的外在强化。也有学者认为,“诸”本身有“之”义,“诸于”连用符合规范[4]。

我们赞同把“诸”释为“之”,“V诸于X”义同“V之于X”,没有语病。

古汉语虚词的用法往往比较灵活,一词多义是普遍现象。如“诸”,用在句中多是“之于”的合音词,用在句末,则是“之乎”的合音词,此外,还有介词“于”的用法,语气词“乎”的用法,代词“之”的用法等。这些用法古今文言虚词著作及大型语文辞书都有详细分析和介绍。

1.“诸”当“之于”讲,这是常用义

(1)“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周礼·秋官·士师》)

前用“之于”,后用“诸”

2.“诸”当“之乎”讲

(2)“齐宣王问曰:‘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有诸?”清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九:“诸,‘之乎也。急言之曰‘诸,徐言之曰‘之乎。”(《孟子·梁惠王下》)

3.“诸”当“于”讲

(3)《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徒将杀昭子,伏诸道。”

(4)《礼记·祭礼》:“孝弟发诸朝廷,行乎道路。”

(5)《广雅·释言》:“诸,于也。”

4.“诸”当“乎”讲

(6)《诗经·邶风·日月》:“日居月诸,照临下土。”

(7)《孟子·梁惠王下》:“齐宣王问曰:‘人皆谓我毁目堂,毁诸?已乎?”

(8)《小尔雅·广训》:“诸,乎也。”

至于“诸”当“之”讲,王引之《经传释词》“诸”字条称为“常语”,宗福邦等编《故训汇纂》收录古注、字书、韵书中有关“诸,之也”的训释多达35条,杨树达《词诠》、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均有收释。古书用例很多,兹举数例:

(9)《左传·僖公十三年》:“冬,晋荐饥,使乞籴糴于秦。秦伯谓子桑:‘与诸乎?”(《国语·晋语三》作“予之乎?”)

(10)《左传·昭公三年》:“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违诸乎?”

(11)《吕氏春秋·审应》:“寡人之在东宫之时,闻先生之议曰‘为圣易,有诸乎”

(12)《论语·学而》:“子曰:‘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告诸往而知來者。”

(13)《法言·君子》:“人必其自爱也,然后人爱诸;人必其自敬也,然后人敬诸。”

(14)《说苑·贵德》:“吾闻诸,惜其腐余而欲以务施者,仁人之偶也。”

例(9)至例(11)中的“诸”用在疑问句中,后面紧接疑问语气词“乎”,“诸”只能解释为“之”;例(12)至例(14)中的“诸”用在陈述句中,作动词的宾语,“诸”也只能解释为“之”。可见,《广雅·释言》等“诸,之也”的训释是有根有据、毋庸置疑的。

既然“诸”有“之”义,“诸于”可以连用也就不奇怪了。“诸于”连用主要出现在近代汉语和今人作品中。例如:

(15)明冯梦龙《情史·王琼奴》:“公言诸于朝,下礼部旌其冢曰:‘贤义妇之墓。”

(16)清无名氏《狄公案》第五十二回:“此皆臣等存诸于心,未敢明言之意。”

(17)清无名氏《西巡回銮始末》卷四:“而傅相则以此为二十年前拘执之见,未可施诸于今日也。”

(18)清末民初陆士谔《清朝秘史》第一百三十三回:“不意,国民中偏还有人跟他大大不答应,定要把他置诸于死地。”

(19)蔡东藩《后汉演义》第四十八回:“各言官无现财,皆出诸于民,搒掠敲剥,强令充足。”

(20)老舍《四世同堂》57:“ 晓荷非常的得意,因为被太太称为活宝是好不容易的。他可是没有把得意形诸于色。”

(21)钱钟书《围城》第七章:“本来他有计划,春假后举行个英文作文成绩展览会,借机把鸿渐改笔的疏漏公诸于众。”

(22)李存葆《高山下的花环·引子》:“他的事迹虽好,却一直未能见诸于报章。”

“V诸于X”这种表述形式大家都这么说,这么用,总有它的合理性。现代汉语里,“诸”字许多虚词用法都消失了,一般人只知道它是“之于”的合音(如“付诸实施、诉诸武力”),而不知道它还有相当于“之”的用法,以致于引起争议和误解。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导师周志锋教授指导,谨致谢忱!

注释:

[1]李聿.V诸于N:一种典型的语病[J].阅读与写作,2001,(7).

[2]详见张谊生.试论叠加、强化的方式、类型与后果[J].中国语

文,2012,(2).

[3]徐流.文言兼词“诸”与仿古句式“公诸于世(众)”[J].语文

建设,1998,(8).

[4]应利.“诸于”连用有语病吗?[J].语文学习,2006,(12).

(吴小萱 浙江宁波 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 3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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