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析声像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应用

2015-09-22李荣平贾守婵兰智敏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使用庭审

李荣平 贾守婵 兰智敏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科技的应用,使声像资料这种现代意义的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日益突出和重要;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声像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响,也是审查声像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声像资料;作为证据;庭审;使用

声像资料证据,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新《刑事诉讼法》在认定证据的标准方面,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笔者认为录音录像资料更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属性。

一、声像资料的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也称证明力、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声像资料的证明力主要在于其内容的真实程度、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作用大小。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讲的事实指的就是证据。纵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无一不是轻证据、重口供的错误做法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科技的应用,犯罪分子一改过去传统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犯罪,更具有隐蔽性,犯罪手段日趋技术化、智能化、多样化。如电脑诈骗和犯罪不仅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同时也使声像资料这种现代意义的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日益突出和重要。

二、声像资料通过鉴定才能成为证据

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如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认定种类的鉴定,其鉴定只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相同,或单独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不能肯定认定客体与被认定客体的同一关系。认定同一的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确定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的同一。根据声像资料在案件中记录下的反映有关客体特征的信息与案件发生后搜集到的作为样本的声像资料进行比较可以认定具体的人、物和有关情况。如在利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发出的问题。由于每个人说话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音习惯特征,并可通过录音资料反映出来,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主要是以电磁方式或通过电磁方式转化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体的记录方法有很多种,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记录方法保存信息的规律进行分析,找到有证据价值的信息,这种分析经常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设备,如要分辨模糊的录音材料中的语音信号或录像资料中的图像信号就需要一定的语音或图像处理设备去除背景噪声等。

三、声像资料证据必须是原始的未经加工的

实际中使用的声像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利用一定的设备可以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的处理。声像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响,也是审查声像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录音资料为例,除了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未记录下有意义的信息或无法分辨记录内容的情况外,原始的录音一般能够真实地反映实际中有关声音的情况。未经编制而复制的录音资料,根据复制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严重时,会影响到对其内容的分辨,甚至失去证据价值。但在一般情况下,复制的录音资料能真实地反应实际情况,采用数字信号记录并复制的录音资料,可以多次复制而不损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经过编辑后复制的录音资料,虽然其中包含有价值的信息,但录制的内容可能被人为改变而不能反映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其证明力将会大大降低。对于录音资料是否曾经过编辑,可以通过鉴定解决。

四、检察机关从六个面握好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

一是审查询问、讯问场所是否规范。讯问是否在办案工作区或看守所专用讯问室进行,相关设备条件、画面截取与切换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二是审查询问、讯问主体是否规范。询问、讯问者是否为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是否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等。三是审查权利义务告知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等。四是审查录制时间是否规范。是否在询问、讯问开始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录制时间是否具有持续性等。五是审查询问、讯问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询问、讯问完毕后是否让证人、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等。六是审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是否规范。录制完毕后是否经办案人员、证人、犯罪嫌疑人、录制人员当场封签等。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

猜你喜欢

使用庭审
民事庭审优质化的标准
言语主体与庭审转述行为主体的多元同现
穆巴拉克庭审辩护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