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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新难题及对策

2015-09-20◇万

市场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服务市场份额反垄断

◇万 强

自由经济时代下,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也正是在自由竞争精神的推动下,我国已成为互联网大国。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在中国发展10多年,就诞生了40家国内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已拥有超过6亿的网民,对社会的影响极为广泛和深远。不断尝试创新和接受各种互联网应用创新服务的我国网络公司和广大网民,在整个网络时代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的网络故事。但是,随着自由竞争的加剧,不断淘汰弱势企业,弱肉强食必然会形成市场垄断,而且在这一行业当中不断产生新的问题。

一、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现状

想尽方法来获取收益是企业求得生存的法宝,这些方法构成了企业的商业模式的原型。企业的商业模式定位决定了公司在价值链中的地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到来和推进,智能手机加速普及,日新月异的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本质逐渐清晰,互联网产业也在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由桌面互联产业逐渐演变为移动互联的变革。

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行业急剧扩张,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所占的市场比重加大。2013年,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发展,年底的规模已经达到1059.8亿元,同比增长81.2%,照此增速预计到2017年,我国的互联网市场规模将达6000亿元。来自新浪网的调查研究表明,2016年之前移动终端上网用户将超过PC互联网,并且未来移动终端的规模将是PC互联网终端规模的10倍。这也就意味着,谁先拥有着移动终端网络和PC互联网终端网络模式,谁就将成为网络世界的主宰,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

互联网行业具有强大的网络辐射效应,网络效应集聚,放大着网民在网络中的价值,网络用户的增加会使网络的影响力呈指数倍增,网络的影响力及波及范围指数倍扩大,这也就是网络的影响力本质所在,网络对每个人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网络效应包含老用户可以从网络中获得额外部分的“协同价值”和网络产品本身所带给消费者的“自有价值”。产品的效用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而增大表现为网络直接效应;间接网络效应的作用机制有所不同,这一网络效应不是依靠用户之间数量上的联系,而是依靠用户之间产品与交易的互补性,能给相互之间带来实在的利益。由此可见,互联网行业经济运行的网络效应容易导致互联网行业市场垄断的产生。

三、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认定及新难题

(一)互联网行业垄断

互联网行业垄断现象比较明显,从几大互联网公司的市场份额就可以看出来,比如2013年的《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一季度,在C2C中淘宝占有94.71%的市场份额;在即时通讯市场,腾迅占有76.56%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和快钱三家分别占有71.00%、14.00%和3.00%的市场份额;在搜索引擎市场,百度和谷歌分别占有73.30%和26.00%的市场份额;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的B2B,阿里巴巴占有超过64.39%的市场份额。由上述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情况来看互联网行业垄断显而易见是主要形态。互联网行业中层出不穷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按照经济学理论,都逃不脱“人性中逐利的本质”,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过。不管是哪一个形态下的市场垄断,都会产生低效率,滋生腐败,减弱市场竞争程度,会抑制创新,阻碍资源的有序流动,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也不例外。任何的市场垄断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造成严重危害,还会导致服务质量降低、产品价格推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对垄断力量认定的挑战

市场份额反映出市场影响力,通常来讲,监管部门采用行业集中度指数和HHI指数测算市场集中度。在传统市场经济背景下,竞争不可避免,产量的增加与价格水平呈现一定的关系,由于产量的增加会导致产品价格低于生产额外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即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价格与产量是企业博弈最主要的两个方面,都期待将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上以谋取垄断利润。垄断则是生产者限制产量,这种垄断定价对社会效率造成危害,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上述传统行业的情况基本不适合互联网行业,因为互联网行业产品及服务的供应的边际成本趋于零,从某种程度上讲还存在大量的免费服务,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技术的快速更新和商业模式复制的重点在于依靠技术创新,互联网行业不会采取限产定价的策略。只有技术上的创新才能提升市场上的地位,才能控制住市场服务的供应,从而获取市场垄断力量,技术指数越高,说明市场集中度越高,相反技术指数越低,竞争越弱,故反垄断法需对高市场集中度予以规制,寡头垄断企业之间易达成共谋,以促进竞争,维护消费者福利。

可以说,市场份额与垄断力量不是一个概念,在互联网行业中,市场份额高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垄断力量。另外,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力并不总是与市场份额正相关。

从我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在互联网行业中,某些市场份额接近100%,市场集中度非常高,如果打破这种高度集中的状态,并不会必然对市场和消费者利益产生正面影响。这因为互联网行业经济运行具有的本质特点,与企业的市场份额高低无关,若不加区分地运用传统经济的规制标准,反倒存在影响社会福利的可能。

(三)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

互联网行业不同市场的产品或服务还具有巨大差异,这种差异说明互联网无边界性并不是说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地域市场就是全世界。界定地域市场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与传统行业的相关地域市场有所不同。互联网是虚拟的全球性网络,没有地理上的限制,因而理论上互联网厂商的市场不会局限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国家。互联网行业中有些厂商还销售存在于真实世界里的传统商品,有些厂商只销售存在于虚拟世界中的无形商品。因此,考量是否要将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零售或批发市场垄断进行统一划定,不能搞一刀切,这说明进行区分或划分同一个市场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措施

(一)在垄断认定与技术创新上寻找新的平衡点

互联网行业是执法机关进行反垄断执法的新领域,也是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在对新现象无法作出较为正确的判断之前,面对与传统经济不一致的互联网行业中涌现的经济现象时,应持审慎态度,应将互联网技术导向与传统经济行业相匹配,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技术创新与垄断要予以高度关注,谨慎使用反垄断规制,将互联网反垄断与传统行业反垄断结合起来,在互联网技术创新与互联网垄断认定之间找到新的平衡,避免因严格的管制而压制创新,是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首要原则。

(二)垄断判定标准不能一刀切

为了执法的准确性和统一性,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系列规定来看,针对不同行业并未有所区别,对与垄断相关的判定标准是基于经济运行的共性以及参考国外的经验进行的推算,并没有对特殊行业领域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发布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因此,如果采取一刀切,没有相应的行业细则供参考和实验论证,不进行细致分析,把某些促进竞争的行为判定为垄断,就有可能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错误的案例。

(三)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和思路需创新

1.适当应用产品性能测试法

互联网服务就是互联网对外供应的产品。仅限于部分涉及互联网技术服务的市场,这种互联网服务测试法并不能在互联网行业中全部适用。我们可以对照以服务价格变化为核心的SSNIP测试法的步骤,根据服务性能的变化进行需求弹性测试,进行相关互联网服务市场的界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本质上也是互联网服务技术的竞争,互联网服务本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技术的竞争远远大于互联网服务价格的竞争。相较传统行业,互联网服务技术的创新自然带来互联网服务性能的提高。

2.考虑互联网之外的实体市场的竞争

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首先要判断互联网产品是仅限于线上,还是线上线下都有。要对互联网技术服务在销售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全面分析,如果互联网厂商销售的产品服务也存在于传统市场,则结合互联网服务的类型、交易习惯、性质以及消费者的支付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是否要将实体经济市场划入。

3.增加考虑论证因素

虽然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未予特别说明,在涉及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时,对于网络效应引起的冒尖、正反馈、转移成本、次优技术选择和用户锁定等一系列相关的现象,对网络效应必须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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