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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的主体行为分析及激励机制构建

2015-09-19于乃书刘馨阳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贷款农户

于乃书 刘馨阳 刘 丹

农村金融机构近些年来飞速发展,着重解决了农村信贷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地与农户、政府等相互进行着货币的流动,另一方面机构相互之间也进行着人才、资金等的流动。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研究,不仅要分析行为主体自身的偏好,还应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情况,最终构建适合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激励机制。

一、主体行为分析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间作用关系

1.政府决策行为偏好分析。

中国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到政府控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相对缺乏竞争力。于是,政府的信贷支持便成为农村金融机构进行 “吸储”的有力工具,如此不仅对农户贷款难没有缓解,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也日益低下。因此,政府希望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改革农村金融机构的营运模式[1]。

目前的改革特点是将传统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导,由于民间资本风险性较大,于是将其定位于辅助地位。这种改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为了降低风险带来了效率损失。

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目前还缺乏较为显性的安排,因此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时要着重考虑防范和控制相关的风险问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国家便隐性地承担了涉农贷款的相关支付。对于商业银行等业内机构发起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形式的子公司,当其在经营中出现了风险时,上级公司的力量就可以足够进行援助;对其他形式的小贷公司等机构禁止其吸收存款,是因为一旦出现不可控的风险问题,只能由政府出面对其救援,风险由政府承担。面临出现的种种困境,政府迫切需要增量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样不仅能够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稳定国家的经济等,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 “外部性”。不过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多种弊端,于是改革初期,政府选择了以国有的金融资本作为主导,这样是为了保障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严格限制民间资本的准入政策[2]。

中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使其支农效果降低,但大量的出资机构、民间积累的庞大资本却抓住了农村金融机构追求利益这一机会,涌入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于是金融市场呈现类似自由竞争的状态,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福利化市场结构,农村金融市场的拥挤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压力。

因此,由农村金融机构出现的过程可以看出,政府的介入形成了外力推动,使农村金融机构形成了先天 “内生性”不足,一是政府的准入制度严格和风险监管谨慎;二是各类资本大量涌入。农户作为中间者也被动参与其中,由于农户和农村无法摆脱旧有金融体制,政府对于政策制定要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政府应建立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博弈。

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将目标设为利益最大化,而农村的经济环境却使得其获利的能力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比如非农化服务等就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扩大自己获利的机会。银监会和央行为了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它更好地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主要以政策监管为主的机制。于是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中出现了目标冲突,这是农村金融机构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接下来本文借鉴陆志强 (2011)[3]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两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1:政府 (委托人)和农村金融机构 (代理人)为博弈的参与者。参与者之间的信息是完全的。

假设2:监督和不监督是政府的两个行为选择,支农贷款以及非支农贷款就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两个行为选择。

(1)治理困境。

根据假定对模型进行静态博弈的分析。再假设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若进行农业贷款,则政府会实现目标获得收益Z,而农村金融机构则因农业贷款的低利润、高风险获得较低利润;若进行非农业贷款,则政府没有实现目标,收益为0,而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相应较高的收益。

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两种行为,政府可以选择监督或者是不监督。假设政府行使其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运营的权力,则会产生一定费用C,若是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农业贷款,则如上所述产生两者利润;若没有符合政府的要求进行非农业贷款,则政府会进行惩罚,采取罚款F的形式。在这种假设框架下,可得到表1中两者的支付矩阵1。

表1 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矩阵1

该表中的R1、R2为不同策略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收益,并设R2>R1。在支付矩阵中,若C>F,那么政府采取监督策略时,所需成本过高,政府此时最好选择不采取监督,降低成本。在政府不监督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选择非农业贷款则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所以此时两者间的纳什均衡为 {不监督,非农贷款}。此时政府、银监会还有中央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了信息不对称,很难有效利用资金。而实际上监督成本较大这一情况也是存在的,因此政策监管无法保证农村金融机构有效地进行支农服务。

(2)政策激励改进。

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是为了对 “三农”更好地服务,相关政府机构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机制,以控制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如对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审批手续和准入门槛提高的一系列行为,但仅仅这样也不能保证支农促农的有效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新的机制,可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 “三农”服务的自愿性。

假设两者间进行博弈的其他条件不变,监管部门拿出部分资金B补贴进行支农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减少监督的成本,对非农贷款则不会采取补贴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得到表2所示的支付矩阵2。

表2 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矩阵2

从矩阵可以看出,当B>R2-R1时,即政府采取支农补贴时,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农业贷款所获利润会较大,均衡就是 {不监督,农业贷款}。因此只要监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支付农业贷款的补贴低于监管部门采取监督行为的成本,政府无需监督也会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农业贷款。此外,在其他相关的扶持政策上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政策激励,在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农村金融市场也可以得到促进。

(二)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间作用关系

1.农户借贷行为偏好分析。

农户是独立经济个体,是生产者,需要生产性借贷;农户同时也是消费者,需要生活性借贷。接下来利用韩俊和罗丹 (2007)[4]的相关分析,根据 Iqbal(1986)和Swain(2002)的农户借贷需求决定模型,对农户借贷行为偏好进行分析。

假设农户分为两期经济行为,以这两期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由两期闲暇 (L1,L2)和消费 (C1,C2)决定效用函数,农户的借贷行为在当期发生,第二期再偿还,于是当期预算约束线便扩大了。借贷模型为:

在上述公式中,角标1是指第一期,角标2是指第二期,C是农户消费,T是可支配的总时间,H为农业劳动时间,L是闲暇时间,M为非农业劳动时间,K为农业生产性的资产,p是农产品价格,第一期价格假定为p1=1,p2=1/1+r,w为工资率 (非农劳动力),α为技术参数,zh为农户外生特征变量,zq为农业生产外生特征变量。B为贷款数量,r为贷款利率。由于两期的边际资本产品价值以及农户两期的边际效应比决定了最大化效用条件下的农户借贷需求,于是借贷均衡条件由此得出:

① 在短期中,劳动的合理投入量应在第二阶段,决定劳动最优投入量的必要条件是p×MPL=w,即劳动的边际产量价与劳动的价格相等。

选择贷款渠道是农户借贷考虑的最主要因素,这不仅要考虑到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发放,更取决于农户对于贷款得到与否的预期。假设农户的这种预期判断成本是PCj,实际成本Cj,贷款与农户的关系用Gj表示,E为农户所处经济环境,S表示农户自身的特点,预期交易成本的函数就是PCj=f(Cj,Gj,S,E)。农户会比较自己从不同渠道进行借款的成本大小。农户的预期成本愈小,则借款成功概率 (P)越大。各渠道的借贷概率如下:

(1)亲缘关系的借贷概率:

(2)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借贷概率:

(3)其他金融借贷概率:

参见表3对贷款选择的调查情况统计。

表3 农户愿意选择贷款渠道分布 (%)

从表3的借贷渠道分布情况可以看出,亲朋是农户贷款的首选渠道,农村信用社排其次。

农户会权衡自己的收益以及成本,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因此民间借贷凭借其便捷、程序简单、快捷,成为农户首选,这不能说是农户的主动行为,更应该视为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审慎性原则,对于涉农贷款的严格审查、繁琐的程序以及成本等方面,使得农户对从正规机构进行借贷的意愿受阻。但预期和经济环境会影响到农户的偏好,因此农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慢慢转变对农村金融机构借贷的偏好状态。

2.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博弈。

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业务时,两者需要做出自己的行为决策,而对于对方信息量的掌握程度会影响决策的制定,因为决策内容依赖于对对方行为的判断。然而过去在农村地区对于农户的信息管理体系落后,因此相关信息获取量比较有限,不能区分出农户资信所属的风险类型,双方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农村金融机构倾向减少支农信贷。新型农村机构相较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在信息网络的体系设计和管理上有一定的优势,它依托于所处乡镇地区,了解农户的经济、还款能力、信用情况,能够较好地处理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而且信息获取的优势使得新型农村机构更容易监督和跟踪管理贷款,降低监管成本,规避违约风险。

接下来对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假设一:农村金融机构B、农户N为博弈参与人,两者都是理性经济人,即主要目标是最大化自身利益。

假设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诸多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可以自由选择进行借贷行为,该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行为主体相互间的博弈是完全信息的、动态的博弈。

假设三:贷款偿还用单利计算,农户贷款资金进行投放后获得收益大于应偿还的本利和。即R>P(1+r×t)且在博弈的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先选择行动。

(1)无制约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假设农户资产过少或其他原因而不进行抵押资产等程序,即没有担保和声誉的约束,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均有两种选择,分别为贷款、不贷款以及还款、不还款。假设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P,期限为t,利率为r,到期农户偿还后其收益变成R-P(1+r×t),农村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收益是P×r×t;此时农户若没有偿还贷款,则其收益变为R,农村金融机构所获得的收益就变成-P。农村金融机构若选择不贷款,则两者都没有损失也没有收益,都为0。由于农户是理性经济人,在第二阶段博弈中,农户选择不还款所得到的收益大于还款的收益,农户不偿还借款便是他的最优策略。而农村金融机构若选择贷款,农户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时,机构连本带利都得不到,则其最优策略为不发放贷款。所以在没有约束条件下,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博弈的策略组合最不经济:农村金融机构不放贷,农户不还贷。两者博弈的分析如图1。

图1 不存在声誉和担保约束下的农户博弈

(2)存在担保约束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当农户有条件在借贷时抵押房屋等财产或由亲朋担保,到期农户没有对贷款进行偿还时,则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要求担保者承担还款或者变现抵押的财产。假设变现或担保者对贷款进行偿还,农村金融机构采取这种行为发生成本N2,这一成本由农户承担。在机构发放贷款后,农户到期对借款偿还的分析同上节;若农户到期没有对借款进行偿还,则农村金融机构变现抵偿后收益为P×r×t,农户收益R-N2;农村金融机构选择不变现,则其收益为-P,农户收益为R。两者博弈分析如图2。

图2 存在担保约束条件下的农户博弈过程

由上分析可知,在第三阶段的博弈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选择担保变现所获收益大于不变现收益,因此其最优策略为变现。而农户在第二阶段就选择偿还贷款大于不偿还贷款的收益,且农村金融机构选择放贷大于其选择不放贷的收益。因此在担保制约下的博弈结果为:农村金融机构会选择放贷,农户会选择还贷,达到的策略组合是经济的。

(3)存在声誉约束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假设农村金融机构建立有信用体系,可以对农户的个人信用进行查询和分析。到期农户没有偿还贷款,则农村金融机构会对其采取惩罚,农户需要承担N1的信用成本,N1>P×r×t且农户受到惩罚后会偿还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用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成本为B1<P×r×t。所以农户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时,农村金融机构若采取惩罚,则获得收益P×r×t-B1,农户获得收益为R-N1;若农村金融机构没有采取信用惩罚,则其收益为-P,农户收益为R。博弈分析见图3。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博弈第三阶段中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选择惩罚农户不偿还贷款所获得收益大于不惩罚农户获得的收益,因此其最优策略为选择用信用体系来惩罚农户。而农户在博弈的第二阶段中还贷所能获得的收益大于不还贷的收益,所以农户选择还贷,由此在存在信用约束的条件下,两者博弈的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选择放贷,农户选择还贷,农村金融机构不会利用信用体系惩罚农户,最终的策略组合经济。

图3 存在信用约束条件下的农户博弈过程

3.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偏好分析。

农村金融机构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业务内容丰富和手续、流程简便等优势,能够吸引客户更愿意来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而且机构的贷款品种多样,可以使农村的信贷供给水平较高。但是农村中的大部分农户有较低的文化程度,因此一般为风险厌恶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接受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农村地区的经营行为上存在偏好如下:

(1)较高利率普遍存在。

政策当局考虑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和运营成本等因素,给予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大定价的空间,且规定了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价保护范围:基准利率四倍以内。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定价策略都选择上浮贷款利率到顶。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有着最高的贷款利率,实力相对雄厚的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的贷款利率定价则相较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要更加复杂些。

(2)偏好高端类型客户,降低支农效果。

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运营业务中,“非农化”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数据,在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三类银行累计贷款余额为400亿,而其中只有100亿是真正涉农的贷款。在现实中农村金融机构大多设立在县城等发达城镇地区,在经济落后的村镇地区仍有金融机构空白,而且那些发达城镇贷款项目的客户大多都是非农户,这些都偏离了兴办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 “三农”的办行宗旨。

农村金融机构这种行为偏好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国家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层面上,政府所能给予的优惠是存在限度的,如果仅仅靠“三农”项目的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得到长效发展的;二是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内在激励还不足以使其将服务 “三农”作为核心目标,这促使其服务的对象向 “非三农”转变。

(3)机构改革受政策限制。

农村金融机构不仅要服务 “三农”,也需要追求自身利益并改进社会的福利,在这种双重目标的约束下,机构本身所处的境地便较为尴尬。农村金融机构目前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就是融资问题,各类机构中还存在难以解决的发展问题,如小贷公司至今地位属于非合法金融机构,因此它不能享受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项优惠政策。小贷公司面临资金缺口却又由于受到这样的政策限制,从而无法在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就目前而言,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期望、可持续发展的愿景与受到的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成为其发展中所特有的最大矛盾。

二、农村金融机构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政策部门激励不相容问题

央行和银监会尽管不断创新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激励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监管实践中激励不相容仍普遍存在。这不仅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还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1.政府相关扶持力度较弱。我国对于农业生产的配套机制和措施还并不完善,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力度还需要加强。国家对支农贷款的补贴由各地方财政进行支付,因此在拨付时有可能存在拖延甚至会挪用、拒付的情况;不同地区、各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且税收的优惠力度也并不大;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偏低,农户的信用评价、担保体系并不完善。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不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2.国家提供隐性担保易产生道德风险。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由国家信用提供隐性担保,使其信誉要比支付能力高,但同时造成金融机构受到的约束力减弱,增加了道德风险的产生。这种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背离了国家要稳定金融市场的最初目的,导致了恶性循环,使得金融机构一旦发生破产情况,则其所承担的债务由国家负责事后清偿,而在事前却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是为了服务“三农”,政府为了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目标,对其提供大量的政策扶持和政策补贴,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获取国家的优惠和补贴,容易滋生出道德风险行为。国家的这种隐性信用担保不仅恶化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农户对风险的意识淡化,同时还会使国家的财政负担加重。

3.市场力量发挥不充分。尽管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市场约束等外部监督的重视,但这还不足以发挥出市场外部约束力量的真正效用。市场力量不仅来自农村金融机构自身,还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治理框架仍需要完善,信息披露不够完全,经营不够透明,容易存在披露虚假的信息的问题发生;内部的控制体系问题仍然广泛存在,无法有效地规避风险、控制风险。市场其他参与者的监督还不能够有效地发挥,不能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而且,这种监督力量的薄弱又容易产生市场参与者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4.监管过度,监管成本较高。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仍然严重影响着今天监管部门的决策选择,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行政色彩,并且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存在这种情况。这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依托行政控制力量,在机构的外部统一实行严格的监管,稳定金融机构的运行。然而从长远看,这种监管措施并不能持续实施,它不能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形成稳定的运营状态,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在金融业的竞争力,抑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5],同时在这种监管下的风险防范成本过高。并且这种监管措施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对监管部门产生依赖,农村金融机构对自身内部改进和自身控制风险的实施动力不足,使得机构运营风险增加,监管效率大大降低,间接增加了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成本。

(二)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户激励不相容问题

1.对农户需求重视不够。农村金融机构在高利率、偏好高端客户的行为偏好驱使下,对农户、小型农企的借贷项目、产品不够重视,农户、小型农企受到在农村金融机构产生借贷行为的吸引力低,激励较少。这样不仅不利于农户等自身在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也违背了国家建设农村金融机构的初衷,未能更好地支持和服务 “三农”。

2.信贷交易成本过高。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农户的融资需求不断上升,却普遍存在融资难的状况,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在农户的信贷交易费用较高。因为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运营的风险,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前最注重的就是资金的安全性,所以对农户的贷款交易需要采取大量农户相关信息,由此产生较高的信息费用,增加了贷款交易的成本。目前在农村地区运营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归属于国有银行的较少,大部分被撤并,且运营的机构中农村信用社并不是主力军,这样都影响了对农户贷款需求的满足。加之农户在贷款时抵押品的缺乏,使得农户贷款成功率较低下。

3.农村金融机构产品服务滞后。农村金融机构目前的发展有着商业化趋势,而非政策服务型企业。在产品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且大部分的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全结合所在地的经济特点,未能利用当地优势,也没有足够的外部激励进行产品创新。农户、小型农企等选择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和产品没有足够吸引力,激励效果不显著。

(三)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问题

1.激励形式单一、缺乏科学性。我国的激励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形式单一。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激励机制在不同时期、不同状态下的形式多样,且在其激励的政策中,薪酬激励可以分为长期和短期激励。我国的激励机制只含有短期薪酬激励,形式过于单一,无法满足员工需求,对员工的精神激励较为缺乏,不能调动员工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农村金融机构中大部分的激励方式都更适合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与当前社会情况相背离。而且激励机制的标准不确定,制度不规范,往往按照员工岗位级别划分激励,更符合领导的主观意向,不能较为公平地对优秀员工进行激励奖励,无法很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

2.显性激励缺乏。在农村金融机构中一些占据权利优势的员工会认为自己的报酬低而心里失衡,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并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使机构的权益受到损失;其他没有得到应有的相应激励的员工则会与机构工作脱轨,慢慢降低工作效率,甚至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流失人才,使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减弱。

3.激励机制不完善,劣质员工驱逐优质员工。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亟待发展和完善,当机构内员工没有得到应有的激励时会选择离开到其他单位从事工作。农村金融机构内剩下较多的则是工作能力差、业务水平较低的员工。对金融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也不够深刻,无法跟上业务发展的需求,不能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6]。不仅阻碍了机构的长远发展,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激励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政府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

1.明确政府监管的激励作用。

农村金融机构的自身缺陷和发展特征决定了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但政府干预行为过多会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农村金融机构在遵循政府严格监管的情况下,自身发展空间变小,这削弱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灵活性和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包括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在内的政策制定部门首先应避免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效率损失,然后在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自主经营的基础上,从多角度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鼓励和扶持,减少对其经营方面的干预,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生存的外部环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 “三农”。

2.完善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作为法律层面的供给而言,可以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因此加强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立法,健全法律法规,能够放大金融机构的正外部性,有利于推进农村金融的健康运行。

第一,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明确法律依据,将农村金融机构所包括的各种不同类型机构正规化、合法化,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二,拓宽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加大机构的资金供给,同时放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使其业务内容更丰富,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化、创新化发展,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经济。

第三,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破产、退出还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缺乏退出的合法机制,这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风险,因此政府亟需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机制,确定明确的退出监管指标。

3.加大地方政府进行财政等政策扶持力度。

银监会的职能是监督管理,无法在政策上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和政策扶持上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可以采取补贴方式的多样化,不仅要对农户、农企的小额贷款进行补贴,还可以对涉农贷款较多的机构提供补贴和财政政策优惠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多进行支农贷款。其次,在地方政府的能力范围内,对进行农业金融产品积极创新、积极为 “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奖励基金,用以激励这些机构更好地进行农村经济服务。再次,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其他方面上进行的机构宣传、信用环境等,地方政府积极予以支持,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有序运作提供保障。最后,对于在本地区较为偏远和贫困地域的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对其提供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不仅要给予费用支持,还应设立担保基金[7],对机构相关融资提供大力支持。

4.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央行和银监会应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在农村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上,央行和银监会可以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资金实力较强的银行业参与者进行合作,发挥出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此外,央行和银监会应积极鼓励其他的民间闲置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5.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运营的,因此在不断改革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农村地区经济的市场竞争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市场经济的作用,激励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政府和地方各部门都要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实现职能角色的转换,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立足并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应选聘合格员工,把好服务质量关。政府应制定严格的市场监管机制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行为。

第二,政府等相关单位在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机制。将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透明化、制度化,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全面真实地公开农村金融机构的业绩,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优质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进步,淘汰在运营过程中出现声誉、财务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激励农村金融机构趋向正规化,努力提高机构自身竞争实力,使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立足。

第三,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农村金融机构,政府应该对其进行严格执法。对于政府滥用权力、暗箱操作的行为,各金融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其他参与者也要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约束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也约束政府自身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引导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出市场竞争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作用,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

(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激励

农户、农村小企业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而农业方向的贷款由于农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且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而存在较大的贷款风险,因此需要完善对农户的激励,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1.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对于我国农业生产的作用至关重要,它可以稳定农业经济、调整农业结构,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我国对农业保险的实施和推广非常重视。2012年我国出台了相关的 《农业保险条例》来保障农业生产者的生产活动。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虽仍处于试点阶段,但通过不断努力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目前已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是对于农业保险来说,若完全依靠政府的保障,极易出现委托—代理的问题,出现道德风险,而且出现风险危机时,若政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会产生更大的损失。我国亟需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提升农户、农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任。目前我国采取了农银联保的保险方式进行试点,即由商业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政府从旁协助给予补贴。

第一,政府通过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推进对农业保险的监管。政府应在政策、补贴上予以重视扶持,加大补贴的投入,提高政策的优惠,激励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同时,补贴应按照保费的不同分为不同层次和比例,保证农村经济的平稳。

第二,农业生产具有低收益、高风险的特点,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项目又存在保费高、手续繁杂等问题,使得农户、农企相较于农业保险,更倾向于自留风险。因此,政府亟需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激励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户、农企进行农业信贷的积极性。

第三,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农村当地经济的特有情况对农业保险的产品、服务进行创新。政府在政策、税费等方面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在立法方面,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保障农业保险项目方向上相关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营,同时还要规避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完善风险评价体系。

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分散,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政府仍应积极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发起、成立、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村镇支行,依赖商业银行自身的影响力、声誉和已有的盈利、信贷模式,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优势,协助农村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已日趋成熟的产品服务上进行创新,规范运营的模式和支付结算机制[8]等,达到吸引和保障农户、农企到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目的。

尽管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风险评价体系,对于降低信用风险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不够全面,评价机制还不够科学。而且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息收集较难,所需成本过高,需要合理规划评价体系来降低信息成本,科学评价机制,降低交易风险。

(三)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农村金融机构在受到外部激励的同时,也要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1.健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须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法人治理结构,规避在机构内部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引发道德风险;加强对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提高自身的运营质量;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审慎监督,提高机构的运营效率。在机构的运营过程中提高监督控制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运营的透明度,激励机构内部正规操作,提高效率,增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内部动力。

2.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及合理的薪酬机制。为了明确农村金融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金融机构应完善奖罚激励的措施,加强激励效果应在农村金融机构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首先要科学制定业绩的综合考核指标,规避员工为了单纯的工作业绩提升而做出其他行为来损害机构利益的机会行为风险,不以短时间的成败定论员工的成绩。可以通过建立适应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支付能力的工资和奖励制度,适当提高薪酬、福利等来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通过完善的综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员工培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提升员工对岗位的正确认识和责任感,就需要对机构的员工加强培训。机构要积极引进人才,选拔农村地区当地的人才,充分为当地农户客户提供服务,从员工能力和员工素质两方面进行员工的长效培养机制,建立高效的员工团队。其次,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优胜劣汰的原则,聘用人才并定期对员工业务、业绩等进行考核,对不能为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价值甚至阻碍机构发展的员工进行淘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人才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为服务 “三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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