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必要性探讨
2015-09-17王丽华
王丽华
摘 要:从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出发,对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改革;完善;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20102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出台了多项土地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改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包产到户为主题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得以展开,农民拥有了自主经营权,我们党迈开了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重要一步。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做到“三不”,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三不能损害农民权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流转制度得以日益完善和发展。
1 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
1.1 农村土地流转的科学含义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已经承包了农村土地的农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接受方按事先约定或合同进行转移和交易的行为。具有承包权的农户们可以通过转包、股份入股等多种形式对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最终目的是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使农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1.2 理论依据
1.2.1 理论依据一:土地产权理论
最初的土地产权理论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关于分析资本主义农业生产关系而形成的包含土地占有、收益等权利的理论体系。它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收益权等权能。首先,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土地占有权就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拥有的实际的控制权利。其次,土地使用权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中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具有对土地实际使用的权利。最后,土地收益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收取租金等收益的权利。
1.2.2 理论依据二:地租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取的收益,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理论也是土地流转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在马克思理论中,地租理论主要是由绝对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和垄断地租理论构成的理论体系。绝对地租理论认为绝对地租是因土地所有者具有对土地所有权垄断而获取的利润;级差地租理论认为级差地租是由经营较优土地获得的最终归土地所有者的利润;垄断地租理论认为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获取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
2 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2.1 提高了农民收入,实现了土地价值的高回报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价值实现最大化为农民带来高回报,是农民提高收入的有效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形式打破了过去“大锅饭”格局,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平均主义思维,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极大优势就是改变了农民旧的思维模式,改变了经营管理体制,促使广大农民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改革开放不到四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自身存在的缺陷难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其弊端日益显现。表现为家庭分散经营规模过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且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这些因素造成土地资源不能优化合理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合理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
2.2 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现代农业就是“三个现代”集合体,要依托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要采用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要使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过去,因农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没有先进技术,没有现代化的生产资料,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农业生产难以形成规模,仅仅是简单的“靠天吃饭”其必然结果便是农产品成本高,农业生产形不成规模也就不会有效益,最终的结果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把大量“过剩”农民转移到其他产业上,这对于土地流转双方都有利。一方面,对于土地承包农民来说,通过把土地流转出去,不但可以获得稳定的流转收入,又可以通过投入第二、第三产业进行生产劳动获得第二份收入。另一方面,对于土地受让方来说,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采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
2.3 有利于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村城镇化是指各种要素不断在农村城镇中集聚,农村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城镇数量、规模不断增大,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它是非农产业集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农村社会通向现代化的重要进程,是农村从落后传统走向文明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完善农村社会制度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农村经济问题、农村精神文明问题、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治安问题等问题都是构建和谐、文明、发展农村的障碍。农业生产效率低,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剩余的人员除了“留守老人”就是“留守儿童”。老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留守子女的教育生活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严峻很难解决。落后的经济水平加上农村精神文明文化的缺失以及落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了农村治安的不稳定性。温饱、养老、医疗、子女上学等问题困扰着农村人口,这些也是阻碍农村发展、造成农村不稳定的因素。我们应在农村和城市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快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入到城市的同时,引进城市中过剩的各种先进资源为农村所用。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建立健全覆盖面比较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关注“留守老人”的业余精神生活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文化生活,丰富农民的工作生活,为构建新型农村提供物质和精神保障。
要想顺利实现农村城镇化就必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七亿农民这个数字意味着农业人口过多,这也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原因。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为早日实现农村城镇化提供了契机。只有把农村剩余的劳动力转移出去,加快农村土地科学合理流转才能富裕农民,发展农村,也是我国最终消灭城乡差别的根本出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土地集中进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降低农业人口的比例,为实现城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是热点问题。“三农”问题是关系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又是“三农”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深远。进行全面深入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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