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思考
2015-09-16银燕
银燕
【摘 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颁布,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意义以及企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困惑,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义;困惑;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现实意义
为了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告》),通过这一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手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且成本高等问题突出,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而企业资金紧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成为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延迟纳税达到增加企业现金流,减轻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相当于政府给予企业的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双重优惠
新政策出台之前,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是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新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明确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双重优惠政策既推动了企业加大科研设备投入力度、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又提高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升企业未来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新空间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建设一个创新性国家,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了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动,此时出台的新政策对解决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科技创新面临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此次颁布的加速折旧新政中小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4.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新政的积极性
公告规定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只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这种简便的办税手续,不仅使征纳双方“双减负”,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政策的积极性,确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顺利推行。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会计处理的困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落实到位,各省市税务局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并未明确,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运用中存在很多困惑。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困惑
对《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误区。
有些企业认为,财税【2014】75号文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述两种情形既是税法规定,同时也是会计处理的相应规定。
也有企业从文件的标题寻找答案,财税【2014】75号文标题:《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不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规定。
因此,对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如何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三条应该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因此企业对这一解读的理解是:既然是建立台帐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那么对上述两种情形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会计上计算的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的折旧额产生的差异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建立台帐核算,可是这样一来,不仅工作量大且繁琐,而且这样处理又违反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如果仅作为税务规定,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差异。
2.“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保留残值的疑惑
对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保留残值,加速折旧新政未做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当保留净残值,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在实务操作时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应当扣除残值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既保留残值;二是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不保留残值,这种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企业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建议
为贯彻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实到位,建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就内容和征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未明确,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实务中因此出现许多混乱,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应用指引,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其二,通知和公告的文字表述并不复杂,但其中的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具备一定的技术要领,需要精细研读,同时加速折旧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意味着将判断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财务人员,因此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财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政策及制度的理解能力,正确运用这一优惠政策。
其三,主管税务部门应对适用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折旧新政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简化办税程序不应放松税收监管,应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其四,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将加速折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状况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对于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的企业如果采用加速折旧,优惠期的折旧费用多,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减少,从而减少享受的税收减免额,而优惠期过后折旧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则会加重企业后期的所得税负担: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加速折旧对税收优惠并无意义,因为亏损企业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加速折旧造成当期成本增加,反而使亏损加大,影响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魏昕.探析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进步之处和应注意的问题.经营管理者,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