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分析
2015-09-16牛媛杰
牛媛杰
【摘要】本文对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和成因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关的风险规避策略,希望本文能够为民间信贷风险规避以及民间金融、信贷行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防范措施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指的是不通过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系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持有资金的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限于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条件,依靠借贷行为进行融资或者开展其他社会事务成为一种经济形势,而民间借贷在占据了一定的信贷市场,也产生了一些风险。
(一)信用风险
民间借贷往往依靠的是一种民间信用,借贷双方依靠信用进行资金的周转使用。但是这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方面,借款人本身对资金的偿还能力是没有信用保证的,众所周知,从银行贷款需要一定的资产抵押,一旦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可以以资产抵债,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而民间借贷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并不科学,也没有资产抵押作为保障;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初始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后转为计算利息的个人或组织的借贷行为,尽管借款人能够借出钱款,但贷款方是否能够遵守约定,不提升利率、不强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是值得商榷的,这也导致了大量民间借贷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法律风险
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使得借款者和借贷机构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迫使借款者提前归还资金的行为本身并不合法,而我国相关法律仅对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催债行为进行规定,用以保护借款者的权益,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随着民间借贷的行业化发展,我国部分法律法规能够划分民间借贷行为中的责权,但一些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其中存在的矛盾和法律问题,只能通过民法和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决,并没有专门的经济法规作为依据,因此,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法律风险隐患巨大。
(三)运营风险
民间借贷最初是公民私人之间的资金借用行为,通常,这些资金的使用途径是进行家庭资金链的弥补或者用于个人创业等行为,民间借贷的融资特征并不明显。然而,借贷行为本身的融资特征必然导致这部分资金流向金融投资领域和追求个人利益行为。采用借贷的方式进行炒股、炒房甚至赌博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风险较高的投资行为甚至非法行为给资金的及时偿还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也造成了正规银行的货币储蓄量的减少。从整体上看,民间借贷的资金运营存在着风险,而这样的运营风险又间接影响了区域金融业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根源
(一)民间借贷发展超过了金融风险控制阈限
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只存在于公民个人之间,借贷额度非常小,甚至不具备“行业”的规模,而据中国人民银行、中信证券和西南財经大学历年来对民间借贷规模的调查来看,近10年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从公民个人行为逐渐转变成一种金融行业性行为。民间借贷的额度从2005年的9500亿上升到2014年的5万亿;借贷区域也从人际关系引发的借贷行为转移到由借款人、中介和贷款组织之间的利益性行为。民间借贷已经踏入了金融市场的门槛,而借贷系统却缺乏对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在金融领域中,一旦经营的发展超过其风险控制力,则整个系统就超过了金融风险控制预先,必然会导致信用危机。
(二)民间借贷行为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经济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对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来保证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健康程度,甚至国家调整银行利息、调整物价、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公民购房行为,都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作为行使保障。然而,民间借贷所依靠的始终是民法,由于借贷行为产生的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则以刑法为主要处理依据。民间借贷虽然具有金融行业的特征,但其发展并不受到相关的法律约束和保障,因此产生的各种问题,都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甚至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才导致了各种恶性追债、或者借贷者潜逃的事件,给民间借贷发展本身造成了威胁。
(三)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不到位,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借贷风险的集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起到辅助监管的作用,后来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民间借贷问题的监管。这就导致了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于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身上,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很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于民间借贷往往只是一味的打压,很少去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这就导致民间借贷容易畸形发展,走上违法的道路。
三、应对民间借贷风险的策略
(一)提高民间借贷行为对风险的主动控制能力
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是由借贷行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能力弱导致的,要应对这一风险,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方,都应该加强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具备一定的信贷风险敏感性并主动采取一系列的规避措施。贷款方应注意对借款者的信用度进行评估,调查借款者的信用资料、以往的借款行为以及钱款归还程度、借款的用途,通过这些信用评估资料,考虑是否贷款给借款者,以及贷款资金的数额,虽然这样的信用评估以及贷款方式会减少民间信贷的额度,但是,贷款方能够充分控制借款者信用缺失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同样,借款方也应该了解民间信贷机构的信誉,避免受到“无抵押、快速放款”等承诺的诱惑,应积极了解正规银行的贷款服务,进行借贷利息比对等,谨慎选择是否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自身的资金问题。
(二)健全法律法规并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需要通过政府行为进行解决,同时,借贷双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也能够对法律风险起到规避的作用。从政府的法律制定角度来看,我国政府需要充分意识到民间借贷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模式,对金融业整体运营所造成的影响,分析其利弊并针对民间借贷行为中较为典型的、突出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融资范畴,则可以借用经济法,结合民法、刑法中的相关法规,对其中的条目进行修改,形成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条文,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本地民间借贷的发展形势,在国家颁布的法令基础上出台地方民间借贷法规,用以处理借贷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公民道德道德素质提高方面来看,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方,都应该仔细核对借贷合同,尽量对其中借还款的细节进行精确描述,用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且,借贷双方都应该遵守相关的社会契约,做到有借有还并主动履行贷款承诺。
(三)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科学监管
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规避其运营风险的必要手段。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监管行为进行规定,保证了这些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稳定性,为了保证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同样的监管措施也应该被科学地应用起来。国家无权对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进行相关的审计监管,但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和信用登记对其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是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发展还相对落后,并且不向民间借贷机构开放。所以,应该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规章,从制度上放宽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加入条件,加快建设民间借贷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该在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做出真实的登记。银行征信系统的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征信系统中反映的信用信息,定期评估民间借贷风险,并及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作为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信贷行为,即具有私人性质,由具有融资的行业特征。民间借贷自身发展的短板在于其对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弱,而相关法律的缺乏以及信贷双发法律意识薄弱则导致了民间信贷的法律风险,加之金融监管的缺失,使民间信贷承担了巨大的运营风险。无论是公民个人、民间信贷机构还是国家及地方政府,都应该从责任和权利、利益角度分析民间信贷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规避,只有这样才能使民间信贷健康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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