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实施效益
2015-09-12钟珊珊
[摘要]近年来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对涉农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农业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扩大再生产、农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发展,进而达到促进农业高效发展的目的。农业税收优惠中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农业活动中仍具有税收优惠范围扩大、税收优惠幅度提高的实施效益。
[关键词]农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实施效益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8-0155-02
[作者简介]钟珊珊(1990-),女,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命脉。近年来我国对农业扶持力度越来越大,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企业也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如农机购置补贴优惠、土地流转优惠、税收优惠、用电用水优惠等。本文主要分析农业税收优惠中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在农业活动中的实施效益。
一、农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分析
(一)财税〔2008〕149号公告
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一直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国税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149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农产品初加工与初加工服务活动存在税收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六条的(二)规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八十六条(一)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表明茶叶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水产品等初加工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从事其相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则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初加工服务所得的优惠幅度比初加工高,但是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活动与农产品初加工并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2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
《通知》规定的植物根、茎、叶、花和食用菌等进行干制等简单的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等属初加工,而蔬菜作为原料制成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胡椒粉末、花椒粉末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同样是蔬菜进行简单加工,不用罐头包装属初加工,制成蔬菜罐头就不属于初加工;在碾磨工艺方面,玉米、小麦等粮食的碾磨是初加工范围,园艺植物碾磨制成胡椒粉、花椒粉就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实际工作中蔬菜、粮食种类繁多,这种区分标准模糊,无法进行合理区分。
3部分农产品加工在免税范围之外
《通知》规定“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杂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农产品免税初加工范围,在实际执行中是不公平的,如精制茶,虽名为精制,但其工艺流程也很简单,其原料是茶叶的粗茶片,而且加工后茶叶的内在成分并没有变化,因此精制茶也应属初加工范围。
4税收优惠尚存不明确的地方
对于文件未列举的农产品,其初加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通知》将农产品具体分为畜牧业、种植业和渔业三大类。从文件分类看,没有微生物这一分类;从已列举的农产品看,主要是针对农产品主产品,虽然之后财税〔2011〕26号文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范围略有扩大,但是对其副产品列举的仍较少。
(二)财税〔2011〕26号公告
财税〔2011〕26号公告《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在范围上较《通知》略有扩大,《补充通知》扩大了小麦初加工产品、稻米初加工产品、薯类初加工产品以及油料植物初加工对象中的粮食副产品的范围,同时扩大了杂粮加工的扶持范围,并详细列举了各项产品,这些规定便于企业在以后的农业活动中对实际产品对象的归类处理,避免了争议。
(三)财税〔2011〕48号公告
公告第一条列示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但同时又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的十七类限制类和两类淘汰类的项目,不可享受第八十六条优惠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些给予减税和免税优惠的政策只是针对于国家鼓励的、需要扶持的项目,实际情况下并非所有项目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公告没有明确再种植、养殖等生长周期的长短,但有规定对是否符合条件以及难以确定的农产品再种植、养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这项规定可以减少或避免在税收执法中税企双方引起争议。
对于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公告第九条规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与委托方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照。这一条款不仅扩大了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的范围,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涉农双方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粤国税函〔2008〕623号、深国税函〔2008〕380号等地方财税都是列示了以上部分国税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二、我国农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益
(一)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2011年第26号公告在2008年第149号公告的基础上税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对相关项目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列示,为企业对农业项目的税收划分和税收缴纳提供了依据,避免税企双方在税收执法中引起争议。
(二)税收优惠幅度提高
与农业税有关的许多优惠政策对其中列举的农产品初加工大都是减半征收所得税,而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活动甚至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幅度较大,易于调动企业在农业发展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农业企业税后利润的资本积累,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扩大再生产;同时有利于农业及涉农企业的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最终促进农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完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J]税务研究,2010(2)
[2]梁源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J]粮食与食品工业,2011(6)
[3]陈燕长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风险防范[J]海峡财经导报,2014(5)
(责任编辑: 梁宏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