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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运动下农民身份的转变及其归宿探讨

2015-09-10李慧芳

理论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业农民转变农民工

李慧芳

摘要:城镇化运动正在促使中国人口最多的农民发生着身份上的转变,然而最先发生身份转变的农民工却面临两难的尴尬境遇,这既有制度的原因,又有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原因,要保证农民身份顺利转变,就必须考虑到后一点。尽管学界对农民身份归宿的探讨主要集中为不同载体上的职业农民,但由于受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以及农民自身趋利因素的影响,单一的职业农民并不能定格农民的身份归宿,而必须兼顾其原有的政治身份。因此,城镇化运动之下的农民身份最终会呈现为包括市民、传统农民、保留“农民”政治身份的职业农民与兼业农民等多样性的选择趋势。

关键词:城镇化运动;农民身份;转变;农民工;职业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071-03

基金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做法和经验”(2014075);201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变迁与社会治理创新”(2014-QN-167);2014郑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项目“社会变迁与地方生活治理创新”(20141060)。

作者简介:李慧芳(1982-),女,河南济源人,北京师范大学博士,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城市化与城乡统筹。

中国的城镇化运动自改革开放时开始至今历经30多年的历程,已经达到了50%以上的城镇化率。在这一产业结构、地域空间、人口职业全面转变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农村、农业与农民成为最大的改造对象,其中,一切变化都必须以人的转变为核心,这自然涉及到农民在城镇化运动中的身份转变。由于中国城镇化初期以大城市发展为主,因此这一时期的农业人口也呈现出从农村向大城市转移的特征;随着大城市居住人口的饱和以及各种“城市病”的爆发,当前的城镇化运动正在逐步向中小城市和农村进行转移,由此,必然带来不同时期农民身份转变的不同特征。农民身份的变化不仅影响着其自身生活的变化,更从深层次的角度折射出中国城镇化运动的轨迹,也带给人们更多的有关制度、自然和人文关系等方面的思考。

一、城镇化运动初期农民身份转变之殇

作为传统农业社会中的主要群体,中国农民始终在全社会处于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农民的温饱和稳定可以视为整个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一方面,农业在三大产业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担负着全社会的粮食供给功能;另一方面,“农民”不仅具有经济学和社会学所赋予的职业性内涵,更具备政治学意义上的稳定作用,后一点来自于农民以“革命同盟者”身份所参与的中国近现代史变迁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以“主人”身份存在的事实,以及改革开放后依据农户身份进行的责任制形式的制度安置。由此,在现有历史条件下,农民自身所发生的任何身份变化,都必然涉及到职业性和政治性两方面的属性界定。

伴随着城镇化运动的开展和农民进城务工潮流,传统农民的身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他们不仅发生了外观化的角色转变,更有深层次的生活方式、思维观念变化,但这些转变却附带着深刻的个人与制度层面的遗憾。从外在角色来看,农民从传统意义上的务农之民转变为具有“农民头衔”的流动于城乡之间的新生群体——农民工。单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农民工”既是农民,又是工人,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被揉合到一起,更加反衬出农民进城后身份改变的尴尬境遇:以从事现代工业建设或第三产业为生,却不能被赋予正常的身份,换句话说,为城市服务、受城市影响,却不被城市接纳与认可。如果考虑到农民身份转换所带来的生活方式与观念方面的变化,农民的这种身份境遇就更加突出。无论进城务工农民情愿与否,城市的生存规则与价值观念的影响无处不在,例如竞争与合作意识、对信息的依赖与重视、快速的生活节奏,以及对服务质量的强调等等,因此从生活内容上而言,农民工已被城市高度同化,这会从根本上强化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愿望。但“农民工”与“工人”、“农民”与“市民”之间却长久地横亘着一条鸿沟:农民的出身背景。这一背景改变的艰难性恰恰不在于农民本身,而来自于他们无力作用的户籍、教育、社保等制度因素,但进行制度的重新设计并非一日之功。因此,不难理解农民身份转变之殇仅仅从职业属性上寻找原因是不够的,必须考虑到农民所处的社会背景及其改变的困难性。也就是说,只有处理好农民身份转变后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与发展限制(如农地归属、社会主义农村基层民主的去向、社会稳定、城市容纳力等),才能真正解决城镇化运动中农民的身份转变问题,而这一点也是当前各方在探讨农民身份问题中最容易或刻意忽略掉的部分。

二、城镇化运动中农民身份的归宿之论

在城镇化运动的巨大影响下,“农民工”以及整个农民群体的未来身份界定之所以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其意义就在于分析在复杂的社会变革背景下,如何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其中自然包括农民以最为合适的角色)来实现农民利益的保全及其与全社会利益的协调。对于“农民工”这一工农结合的产物,多数人认为其具有历史过渡性,一部分人会向城市居民转变,还有一部分人会回归农业,再次成为农民。对于前者,学界呈现出一致认同性;对于后者,回归农业的那部分人与原先的农民组成为主要的农民群体,关于他们的身份归宿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企业农业下的职业农民身份。“职业农民”的概念在学界被提及多年,直到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各地方开始形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讨论热潮,一时之下,“职业农民”似乎成为农民身份的唯一上选。然而,对于什么是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各方的理解似乎差異很大,有人认为其是“农业工人”,有人认为其是农业投资者,也有人认为其是“农业企业的工人”。[2]总的来看,这些观点的主旨在于在城镇化背景下,农民以更加专业的身份长期参与到农村、农地的商业化经营中是对自我身份的最佳选择,他们所参与的载体正是以企业农业或公司农业形式出现的现代企业。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是各地目前出现的最多的一种形式,随着城镇化运动的继续,其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

二是家庭农场下的职业农民身份。学者朱启臻从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的比较中指出前者实现的三个条件:作为市场主体存在、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以及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该界定可以视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较为内在的定义。需要注意的是,朱启臻认为新型职业农民能够或者应该实现的最佳载体是家庭农场,即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换句话讲,家庭农场是一种在规模上大于小农户,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注册农业企业。其相对稳定性、对农业产业的经营,及对农业文化的传承等都具有其他农业经营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更可以规避高流动性工商资本注入农业领域后带来的高风险。显然,同样是“职业农民”,因为所依托的载体不同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发展前景。相对比而言,朱启臻的提法因为顾及到了农民与土地的情感、农业文化等非经济因素而显得更为深刻与可持续,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当下工商业资金快速涌入农村、大量农地被租用或买断,以及各方利益的挤压,以家庭农场的方式来培育职业农民的实现范围相对较小,而在本质上它更是一种对城镇化运动的排斥,所以在当下的实践中实现的空间相对较小。

三是小农身份,即传统农民。当面对城镇化运动时,农民的身份是否必须也必然发生转变?答案是否定的。叶敬忠即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他赞同荷兰农学家范德·普勒格有关小农农业模式的观点,认为小农农业模式同样可以让人们获得合理的收入、拥有美好的前景,并避免食品帝国对生态和社会经济的粗暴掠夺。即便是面对普遍的去小农化主流趋势,也不能否定对小农与小农农业进行研究的意义,因为这可以促使人们更好地思考农业的本质和人类的生活。显然,这是在城镇化运动的冲击下仍然保持高度“远距化”的一种态度,在对自然、土地的情感方面与朱启臻具有一样的思考。

可见,目前学界对农民身份在城镇化运动下的归宿大致可以分为“传统农民”和“职业农民”两种,其中又以企业农業模式下的“职业农民”或“新型职业农民”为主,这些讨论至少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生态学的范畴对农民的归宿做了深入的思考,但却忽略了中国农民的政治身份属性。

三、单一的“职业农民”无法定格农民身份

尽管农民的身份转变与归宿在城镇化背景下有迹可循,但并不能一概而论,至少在受到以上诸位学者所考虑到的因素影响之下,农民的身份转变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身份可以被随意地“安排”,相反,他们会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在更深层次上参与到这场重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对于回归农业、农村的一部分人和原住地农民,除了继续原有身份的选择,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职业农民”,也许会是一个长期的话题。如前所述,在中国,农民身份具有职业性和政治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即便农民最终回归至农村,成为真正的“务农之民”,也绝不可能抛却其另外一层政治性身份,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一是制度设计的层面,可以从乡村自治组织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两个角度来看,这可以视为从政治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看待的同一问题。一方面,乡村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对农民身份与利益的保护具有刚性特征。乡村基层自治又被称为村民自治,是因为其本质是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代理和全方位代理。所谓自我代理,是指自治组织的自我宣称和拥有,因此,其利益是内在的;所谓全方位代理,是指乡村自治组织对内外关系的处理,包括对外部的上级政府、市场、社会、环境等除自身之外的所有对象的关系处理,和对内部成员的生活、生产、利益、权利和权力的代理与管理。可见,乡村基层自治并不受外部任何主体的约束,于是,这种基层民主对农民而言便无可替代地充当着固化现有政治身份属性的保护作用,又由于乡村自治组织相对独立的自产生、自治性、自代表性,使得上级政府无法通过行政权力干预的方式阻止、切断或收回村自治组织对农户的既有保护,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讲,农户与乡村自治组织是互为牵连的密切利益共同体。当面临城镇化运动带来的冲击时,乡村自治组织自然会以代理人的身份出面协调各方关系,从而保证自治组织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既作为自治组织的组成者,又作为自治组织的保护对象,如果不能争取到比以往更多的利益,将不会轻易放弃自身的农民身份,且这种愿望会得到自治组织的有力保护。

另一方面,农民的政治身份与当前的集体所有制关系密切相关。如前所述,在现行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与土地之间是一种“制度安置”关系,只有具备农民身份(本地农业户口)的人才有资格分配到责任地,从而成为农村集体用地的使用主体。而农地的所有权主体所归属的“集体”实际上是虚置的,因为“集体”就等于所有农户,归根结底,农地的所有者就是全部农户。那么,如果不是以家庭农场或小农农业的方式,而是以现代企业模式来经营农地,农民只有同时扮演“股东”与“职员”的角色才能保持农村的稳定,并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如果以单一的“职业农民”为农民的身份归宿目标,最为可取的方式可能是进行农地的国有化改革,并以租用的方式来经营农地。这种方式尽管存在理论上的简洁性与高效性,但却会面临实际操作中的巨大困难:其一,收回原先依据身份享有的农地使用权将引起农户的严重质疑与反对;其二,以市场租用方式进行农地经营会强烈损害缺乏竞争力的农民之利益,并可能产生大量的赤贫人群,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三,最为可能也最能快速产生的恶意土地兼并与垄断经营,这一点尽管可以通过政策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至少在此过程中直接受损的仍然是农民。因此,单一的“职业农民”身份并不能作为当前农民的最终身份归宿,必须考虑到农民自身对土地的除生存依靠之外的情感依赖以及由此带来的利益关系,才能保证农民、农村、农业系列改革的平稳进行。

二是农民自身的层面。如果不是城镇化运动的快速发展,进城务工也许是农民个体可以做出的一种满意选择,然而,随着近年来农地流转、农地变性,以及“农民上楼”等系列举动在多地的上演(其利弊自然不能一概而论,鉴于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且作为一种既定背景来认知),农民对自我身份的认可度极大提高。当然,这种提高自然是伴随着利益的增长而存在的,因为对于农民个体而言,利益是决定各种行为选择的首要因素。由于“农民上楼”本身就是因农地流转或变性而产生的工程,其中必然涉及到包括农地使用权补偿、住宅补偿等各种名目的利益分配,于是近年来各地不乏出现农民宁愿牺牲外出务工和农忙时间也要加盖自家楼房、想方设法让自家亲属户口迁回老家,甚至提前结婚生育等现象,其目的无一不是为了增加补偿资本或抢占补偿“名额”。不难发现,这种现象之前曾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大量出现,因此,我们并不能把农民以上的诸种举动视为特例,他们仅仅是作为经济人个体在面对生存环境变化时作出的正常趋利举动。基于这种利益动机,不难理解对于农民个人而言,千方百计地改变自身的农民身份已不是首选,这至少说明农民在对自我身份的认知上有了新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继续做农民。

显然,这里的“农民”更多的含义是“农业户口”,或者说是农民的政治身份属性。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并非所有的现有“农民”都有条件继续务农,一个最为明显的事实就是对于那些农地变性地区的农民而言,他们已无地可种,原先的农地已被开发为非农性质用地,于是这部分“农民”的唯一价值就在于以“农民”之名领取相应补偿。當补偿完毕,“农民”身份便失去了任何实质性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必须转换身份。只有那些农地没有变性的农民才有机会成为“职业农民”,他们中除了少部分能以家庭农场的方式实现“职业务农”的目标外,大部分人所能做出的选择是在保持“农民”身份的情况下,一方面得到农地外包费用,另一方面以“农业工人”的身份参与到本地农业生产中,并按市场价格获取劳动报酬。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城镇化运动在中国成为主要发展潮流,作为主要人口构成的农业人口也随之发生了身份上的显著变化,受各方因素的影响,农民的身份转变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一是彻底抛弃“农民”身份,转变为同城市居民没有区别的“居民”(“农转居”),同时从事其他职业。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通过个人奋斗进行的主动转变。从现实来看,各地入户政策的逐步放开,以及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户籍改革意见,都为促进“农转居”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种是城市郊区农民由于本地城镇化的原因,被人为地划为城市居民。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身份转变,都必须与当前的户籍改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配套进行。二是不改变既有的身份,仍以小农农业的模式生存、生活,即保持传统农民身份。三是在保留“农民”之名及其收益的条件下从事其他职业,同时拥有农民和其他社会身份,即“兼业农民”。四是成为“职业农民”,但前提是拥有农民的政治身份属性,即可以靠“农民”之名获得各种补偿收益。对于后两种情况,考虑到政治需求、制度原因以及社会稳定的因素,农民的政治身份属性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取消,这可以视为中国农民和政府在城镇化的冲击下,在市场与权力的作用下最终的博弈结果。

应该注意到的是,无论是哪种身份转变与归宿,伴随农民的绝不只是利益上的取舍,还有与土地情感的分离、对乡土文化的割舍以及面对新的社会风潮的迷茫与无奈。因此,农民的身份转变与归宿注定是中国城镇化运动中一个痛苦而又必然的过程,这将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状况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参考文献:

[1]胡林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问题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4,(7).

[2]周一波,储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途径及政策保障[J].江苏农业科学,2012,(12).

[3]朱启臻.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4]叶敬忠.没有小农的世界会好吗?[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5]孙津.后“三农”阶段的新问题[J].中国发展,2013,(5).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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