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2015-09-10张翼杰
张翼杰
【摘要】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和针对性没有体现,未形成有机协调统一解决体系。借鉴国外经验,将家事纠纷的预防放在首位,在社区设置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经费保障的制度化;采取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制约的管理模式;建立告知制度和社区调解前置制度。
【关键词】社区 家事纠纷 非诉讼 调解
【中图分类号】DF552 【文献标识码】A
社区作为最基层的群众组织,是政府与居民、社会联系最密切的机构,也是政府基层管理、服务群众、开展各项惠民工作的平台。在社区组织建设中,我们发现了能反映、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组织途径,而政府则找到了与社会组织及个体市民的整合点。家事纠纷频发且最难彻底解决,社区组织作为最基层,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组织,是家事纠纷发现和解决的第一平台,必然成為适合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承担者。
社区组织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目前我国通过非诉解决家事纠纷的机构有妇联、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信访办、社区法律事务站、街道社会矛盾预防和调处中心等,机构众多、名称多样、隶属各异、权限交织,机构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着缺少社会的认同和公信力、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相互推诿,有关部门对纠纷解决组织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社区组织的组织性、自治性、专业性、公益性决定了社区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在解决家事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及时有效调解纠纷。每个家庭都居住在社区,与社区联系最为密切,家事纠纷一旦发生,社区就能及时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将家事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恶化,有效解决家事纠纷。
温和处理家事纠纷。社区组织调解家事纠纷,更多地关注家庭纠纷当事人的血缘、姻缘、情感、亲情等因素,在家事纠纷的调处中更多的注重情感的抚平和结果的互利,并且常常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处理纠纷,是一种更人性化的纠纷处理方式,与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等以国家强制力的纠纷处理方式相比,其负面影响较小。
缓解诉讼压力。建立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减少诉讼,弥补审判力量不足引发的案件拖延,缓解诉讼压力。使民间调解与法院诉前调解有效的衔接起来,形成一套完整的诉讼和非诉讼家事纠纷解决体系,更好地发挥非诉和诉讼特有的功能和优势。
畅通利益表达。社区利用自治力量解决家事纠纷,更容易使当事人达成共识、取得谅解;形成有秩序、充分的利益表达,避免形成在诉讼中“针锋相对”的局面,从而缓解当事人的矛盾,有利于所属群体利益的下情上达,从而减少非理性个体极端行为的发生,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社区组织建设是由政府推动的社会体制改革,使政府从权力、责任、利益中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组织,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的形式。社区建设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当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社区组织建设、设立家事纠纷调解机构,能完善社区组织功能,创新社会管理。
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社区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家事纠纷,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等家庭关系所产生的有关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纠纷。该纠纷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一是纠纷涉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二是纠纷涉及赡养、抚养、继承、未成年人保护、家庭关系的维系等血缘和情感多种复杂因素,所以不便采用简单的协议调整或权威性地裁判。解决此类纠纷应以消除和化解矛盾、修复情感、实现和解作为其价值取向。所以,诉前调解就成为较好的解决方式。
家庭作为社区的基本单位,其关系的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如家事纠纷长期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定会引发家庭暴力等恶性事件危及社会安定。因此,社区非诉讼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可以稳定和密织社会防患体系,加强对社情民意和家庭关系的正确引导,减少社会对抗,弥合各利益分歧,促进社会和谐。
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家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社区家庭和睦的“绿色保护伞”。社区作为居民的聚居地,是与家庭联系最为密切的组织。家事纠纷一发生,社区就近快捷将家庭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恶化。同时,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能节约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和实质正义;也能充分发挥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主性,使当事人做出较为理性抉择,避免家庭矛盾恶化,减少家庭成员精神压力,做出符合情理的解决。
加强社区家事调解组织建设,实现社会资源共享,既便民,又增效。目前我国司法、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都有家事纠纷调解和援助职能。我们应该认真审视中国传统本土文化资源,挖掘并整合现有资源,在社区建立“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对家事纠纷采用自主、平和的方式进行劝导、调和,鼓励当事人积极和解。将各部门的职能、力量整合形成合力,在社区做好非诉讼家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现实可行的。
国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借鉴
国外家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突出表现在家事纠纷非诉讼机制的建立。它源于美国,美国家事纠纷非诉讼机制最具特色:摒弃对抗制诉讼体制,使家事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由对抗转向协同,由审判庭走入会客室。将家事纠纷的预防放在首位,采取婚姻教育计划、预防性法律服务、亲职教育计划等,由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方面的专家授课或提供服务,还在社区设立“家事调解中心”,创设了早期中立评估程序、监护调解服务项目、协作式法律服务等机制,这充分体现了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和治疗”理念。①目前美国已经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体系,95%以上家事纠纷都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家事纠纷不到5%,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纠纷恶化。这种机制影响了英、日、澳等国。1996年,英国新修订的家事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鼓励当事人在家事纠纷发生的每个阶段都优先考虑商谈的可能性,以挽救家庭。日本重视家事调停,实行强制的“调停前置主义”,即家事纠纷诉讼前必须先接受“家庭裁判所”的调停。澳大利亚为构建和谐家庭的总目标,在国内建立了一套非诉讼家庭服务制度、诉讼家庭服务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构成的一个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最具特色的是原发性纠纷解决制度(Primary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PDR,它是一种法庭外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服务,是解决所有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PDR包括咨询、调解、仲裁或调停等纠纷解决方式。
家事咨询服务。澳大利亚为预防家事纠纷、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通过了“家庭关系服务计划”,在社区设立了“家庭咨询服务”机构,从源头预防和制止家事纠纷的发生和激化。为提高家庭咨询服务质量,《家庭法》明确规定家庭咨询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职责包括为提出离婚的夫妻提供和解帮助;为已分居且有子女的当事人拟订抚养计划;为受离婚影响的子女提供服务等。
家事纠纷调解服务。家事纠纷调解服务不同于家庭咨询服务,它不解决感情问题,而只调解具体的家事纠纷,如夫妻分居或离婚时对其争议的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家庭法》规定,凡涉及父母对子女的养育纠纷或向法院提起抚养令申请时,必须先向法院提交由家事纠纷调解员出具的已参加调解服务的证明,除非出现家庭暴力、子女虐待或紧急事项等,所有分居的父母在向法院申请养育令前,必须先尝试通过家庭纠纷调解机制解决争议,否则不被受理。②
家事纠纷仲裁服务。家事纠纷仲裁包括财产协议,财产权益的宣告、变更、撤销等。对涉及子女抚养及夫妻扶养协议,均不得仲裁。家事纠纷仲裁服务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单、灵活性强、裁决终局、利于隐私的保护等优点,在解决家庭财产纠纷中作用较大。但由于仲裁灵活性大,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所以家庭法规定家庭法院法官有权对仲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家事纠纷调停服务。调停作为澳大利亚较早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家庭法院审理案件前的重要手段,调停会议是前置听证会的一种。所有涉及家庭财产的案件都要经过调停会议,且双方当事人和其律师必须出席。澳大利亚以基层社区为单位在全国设立“家庭关系中心”。它给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符合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经济理性。“家庭关系中心”的调解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进行专门培训,符合相关从业条件,而且上岗前必须登记。家庭关系中心的服务实行自愿与强制并存的原则,是否接受服务取决于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纠纷规定在诉讼前应尽可能利用家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妥善解决。
目前,家事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在全球盛行,诉讼外调解的立法逐步完善,比较借鉴国外家事纠纷解决的成功经验,我国应扩大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的范围,探索适合我国社区家事纠纷非诉解决路径。
构建我国家事纠纷社区解决机制的建议
基层社区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实践也证明其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糾纷矛盾已显露出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家事调解制度立法的客观需求,所以,我们应加大改革,完善我国的社区解决机制,真正发挥社区在解决纠纷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在社区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解决机构。第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置“家事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在社区中已有较长历史,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社区居民中也奠定了群众基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置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这样既能避免机构繁琐,又可以很快融进社区的组织体系,更好发挥其功能,同时也可以将家事纠纷区别于其他社区纠纷,提高社区组织解决各种纠纷的效力。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职责,除了纠纷调解工作,更重要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与家事纠纷相关的咨询服务、婚姻经营、子女教育、家庭成员和谐相处技巧等方面的培训,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开展一系列的普法宣传或讲座、提出建设性建议,做好家事纠纷预防工作,避免社区不和谐隐患。也让社区居民了解调解的优势,提升调解公信力,使社区居民在发生家事纠纷时更愿意选择社区进行调解。
第二,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家事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是家事纠纷妥善解决的前提和保证。健全家事调解员的准入制度。可将家事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调解员必须通过全国调解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心理学、法学、社会学、婚姻家庭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有获得执业资格证,才能成为专职家事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法律从业者等调解经验)。专职调解员实行两年轮岗制,避免常年与居民接触而使化解纠纷工作流于人情化,影响公正及公信力。
对家事调解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与考核。家事纠纷专职人员须经培训、考核、登记备案方可从事业务,同时接受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执业年检,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家事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这就需要调解员能够适应新形势,在面对新问题时能提出更加合理的调解方案,使各类家事纠纷得以正确有效的处理,实行考核能更有力的督促调解人员丰富自己的知识,与时俱进。
第三,实现制度化经费保障。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运作离不开经费支持,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机构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经费保证很难实现有效运转,因此应当将调解中心的运作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全部由地方财政支出,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补助和调解中心进行咨询、调解、宣传、讲座、制作文书、耗材等的日常开支都应该列入财政预算,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既可保证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正常运作,也可鼓励更多的社区居民在纠纷发生时选择社区就近解决纠纷,避免家事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减轻法院负担,稳定社会秩序。
完善社区家事纠纷制度的管理体制。强化项目管理。为使家事纠纷解决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可以采取“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制约”的管理模式,通过“申请受理—评估(根据其受益面和社会影响力)—审批—资助—事后评审”等规范化流程,推动家事纠纷解决工作项目在总体预算管理、工作监督以及服务评估等方面实现有序运作。
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一套操作简单,易于量化、便于衡量的综合性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评估网络,适时引入“服务满意度”调查,促使家事纠纷解决工作不断完善、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告知制度。将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程序、受理纠纷的范围、调解规范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公布于众,使群众充分了解和认同家事调解的范围和操作流程,提高调解中心的公信力,让社区居民切身感受到家事调解中心是一个当事人可以自愿解决家事纠纷的场所。
完善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既要保证调解中心的独立性、自治性,又得加强司法机关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从而提高调解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成果。此外,要规范社区调解协议内容、格式,方便审查监督,以免发生侵犯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情况,增强与司法诉讼程序之间联系的紧密性,实现社区调解与法院诉讼有机衔接。建立社区调解前置制度。将社区调解中心的调解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必经程序。设立社区家事纠纷调解前置制度,即家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社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社区调解前置制度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社区出具的调解不成的证明,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完善社区家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把好家庭关系测评关,从源头预防不和谐家庭关系的风险。加强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宣传,建立婚姻家庭学校、加强婚前、婚后教育培训,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引导夫妻正确处理爱情、婚姻与责任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家事纠纷产生。把好矛盾干预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综合家庭关系风险指数,做好婚后家庭跟进服务工作。积极争取社区民政、妇联、综治、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干预。把好纠纷解决回访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服务效能。创建信息系统,建立回访制度,逐步建立家事纠纷解决的动态监控模式。
(作者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YJAZH138)
【注释】
①杨冰:“从理念转变到多元协作—略论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河北法学》,2011年第10期。
②陈苇,曹贤信:“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及启示”,《河北法学》,2011年第8期。
责编/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