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有义务成全你的自由吗?
2015-09-10石勇
石勇
法国《沙尔利周刊》遭到恐怖分子袭击,12人死亡。它被认为是对别人的宗教信仰进行漫画式讽刺而惹祸。于是,“他们是否有这样的言论自由?”引发争论。
教皇方济各一世认为,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但它也要有限制,侮辱别人的宗教信仰,或拿别人的信仰开玩笑,属于挑衅行为。
英国首相卡梅伦不同意这个说法。卡梅伦说:“我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人们有权利冒犯他人的信仰。”
谁说的有道理?恐怕并不如看上去那么清楚。我想,如果一个人马上表态站在教皇或卡梅伦一边,可能是他本来就愿意这样去想。换句话说,可能是在用心理思维。
我注意到了卡梅伦先生的用词:冒犯。
不错,他用的是“冒犯”,而不是“伤害”。
按照英国政治哲学家密尔的说法,自由的边界是伤害,你不能伤害别人。我能够补充的是,好像也不能伤害自己。比如,我想自杀,当消防员同志阻止我这样干时,我不能说他干涉了我的自由吧?
但“伤害”有时候很难界定。
当年,肖传国策划锤击方舟子,他伤害了方舟子。但当初方舟子质疑韩寒“代笔”,他算不算伤害了韩寒?
有一件事,让我发现,密尔还有漏洞。
情况是这样:有一个患有“被迫害妄想症”的人,被别人伤害过,说要“奴役”她,于是有了严重的心理问题。她在网上看到了我写的一本书,悲剧的是这本书前面有“奴役”两个字。于是,她的恐惧转化为恨,全发泄在我身上了,在微博里对我大肆谩骂。似乎灭了我才能治好她的病。
要说我因为书里有“奴役”二字就伤害了她,我真是比窦娥还冤,而且实在有些荒诞。不过,“奴役”二字确实刺激到了她,把她拖回到那种恐惧的心理处境了。
问题是,这算伤害吗?
如果算的话,那么,在她面前,我就没有发表“奴役”二字的言论自由,我必须照顾她的心理。而在逻辑上,情况就非常可怕了—如果一个人对“中国”这个词害怕得发抖,那么我们如何在他面前称呼我们伟大的祖国呢?
人类可以有千奇百怪的感情、心理、信仰,你要想不“伤害”他们,只有一个结果,就是取消你的任何自由,甚至不以这种方式存在。
看来要对密尔的漏洞修补一下:当我们的自由,让另一些人非常不爽时,可能是伤害,但也可能不能定性为伤害。因为该负责的,也可能是他们特别的心理感受,而不是我们的行为性质。要让我们有照顾他们的感情、心理、信仰的义务,它们得是自然的、正当的。
回到前面的问题,可以看到,只要不是以暴力(暴力的行为和侮辱、诽谤、谩骂、歧视等攻击性语言)的方式,一个人是可以发表他对某些被别人认为是神圣的事物或存在的不同看法的。因为别人认为一种事物很神圣,他并没有义务要和别人保持同样的看法,或有同样的感情。
在这个意义上,卡梅伦先生没有用错词—是在冒犯。
假如一个人冒犯了我们,我们有认为他的这种冒犯也是一种自由、从而社会有成全这种自由的义务吗?有时候有的,假设我疯狂崇拜苏格拉底,但有人在骂他,我之所以有这个义务是因为我明白,苏老师和我的崇拜都没那么伟大。
但如果是真的被很多人正当地体验为神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比如宗教信仰。无论是从道德上,还是功利上来说,自由的边界还是必须有所尊重、有所敬畏,否则可能就会变成严重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