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瑞士贸易互补性分析
2015-09-09南航金城学院孙亚君
南航金城学院 孙亚君
中国与瑞士贸易互补性分析
南航金城学院孙亚君
2014年7月1日,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90%以上的商品降低关税,甚至零关税。这是中国与欧洲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将会产生很强的示范作用。中瑞双边贸易的互补性直接影响到了自贸区建立以后双边的贸易流量。本文采用贸易结合度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以及贸易互补性指数,对中国与瑞士双边贸易的互补性做了测算。结果显示,中瑞之间虽然比较优势有所差别,但就贸易的互补性而言,还具有很大的提升潜力。因此,双方应抓住自贸协定签署的契机,在降低关税的同时,提升贸易便利化,从而提升双边贸易流量,使得中瑞自贸区在欧洲起到更好的示范作用。
贸易互补性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贸易结合度 贸易互补性指数
2013年7月6日,中国和瑞士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在2014年正式生效。很显然,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将给双方经贸关系带来更广阔的合作空间。双方贸易的互补性使得双边经贸关系保持长期健康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2002到2014年的13年间,中国与瑞士的贸易额增长迅速,从2002年的19亿美元增长到200亿多美元,平均年增长率达到46%,不管是中国对瑞士的出口还是瑞士对中国的出口,都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需求极其旺盛,发展潜力非常广阔,一些制造业也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相比较而言,瑞士是发达国家,科技实力和产业优势明显。尤其在精细化工、钟表制造和精密仪表方面都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必将对中瑞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贸易互补性出发,利用贸易结合度指数、显示性比较优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分析中瑞贸易的互补性。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计算得出,后面不再赘述。
1 文献综述
关于贸易互补性,现有文献做了以下研究:王国安(2006)采用贸易统计数据,以产业内贸易模型和比较优势理论为依据,实证分析了中国与欧洲之间的贸易互补性,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与欧洲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强的贸易互补性,以垂直产业内贸易为主,并且贸易互补性逐渐在提升。宗建良等(2007)采用贸易结合度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出口相似度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计算了1999~2005年中美贸易的互补性,结果分析表明,中美两国有很强的贸易互补性,并且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闫逢柱等(2009)利用狭义和广义的贸易结合度从进口和出口两个角度测算了中美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互补性,运用贸易特化系数和附加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对互补类型和互补动因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结果显示,中美两国高新技术产品的总体互补程度较高,但呈现下降趋势,总体上看,属于产业内互补,但不同产品差异明显。杨国川(2010)利用1998~2007年的数据,采用贸易结合度指数、贸易竞争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以及经常市场份额模型等指标,对中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互补性和贸易潜力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两国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而且是一种稳定的互补关系。
图1 2002~2014年中瑞出口额 单位:百万美元
徐妍(2009)从实证角度,利用贸易互补性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等分析工具,定量地说明了中国新疆与俄罗斯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性,但互补性表现不平衡,俄罗斯对新疆出口贸易的互补性低于新疆对俄的进口贸易互补性。高金田、马祥芹(2010)运用贸易结合度、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经常市场模型分析中瑞贸易的互补性,结果表明中国与瑞士在比较优势上存在明显的差异,两国存在较强的互补性。侯敏(2013)通过计算国际市场占有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相对贸易优势指标以及贸易互补性指数,认为中美水产品的优势差异很大,双边水产品贸易呈现出明显的互补关系。张秋利(2013)利用贸易依赖度、贸易互补性指数和贸易专业化系数等工具,分析了中国与东欧12国2001~2011年货物贸易的互补性,结果显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货物贸易的依存度较低,双方的进出口贸易表现出较强的产业间互补性,但是产业内互补的规模很小。
通过以上文献回顾可知,现有文献对于贸易互补性已经有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工具主要集中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贸易结合度指数、经常市场份额模型来进行分析。因此,本文也将利用贸易结合度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以及贸易互补性指数来分析中国和瑞士的贸易互补性。
2 中国与瑞士两国贸易互补性的分析
分析国家之间的贸易潜力,不仅需要分析经贸合作的市场空间,更为重要的是考察国家之间贸易的互补性。经贸合作市场空间为国际贸易提供可能性,贸易互补性则为国际贸易创造现实基础。本文分别采用贸易结合度、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以及贸易互补性指数来测算中国与瑞士的贸易互补性。本文所有的数据均来源于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利用HS编码对商品进行分类。
2.1基于贸易结合度指数的分析
贸易结合度指数是一国另一国的出口占该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除以该国的进口总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比重,通常被用来衡量两国之间经贸关系的紧密程度。其数值越大,表明两国在贸易方面的联系越紧密。常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图2 中瑞贸易结合度指数
从图2可以看出,中国对瑞士的贸易结合度指数和瑞士对中国的贸易结合度指数都比较低,从2002年到2014年该指数都明显低于1,而且波动都比较明显。瑞士对中国的贸易结合度大于中国对瑞士的贸易结合度。这说明,中国对瑞士的依赖程度低于瑞士对中国的依赖程度。其原因在于,对瑞士来说,在亚洲,中国是它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对于中国来说,中瑞之间的贸易额在所有欧洲国家中排在第七位。相比于欧洲的其他国家,中瑞贸易额虽然增长比较迅速,但由于瑞士的总贸易额比较小,因此增长基数比较小,所以才造成了双边贸易额虽然增长迅速,但双边贸易相对比较松散的结果。
以上说明,瑞士对中国的贸易依赖程度高于中国对瑞士的贸易依赖程度。中国目前是瑞士在亚洲的最大贸易伙伴,瑞士是中国在欧洲的第七大贸易伙伴和第六大外资来源国。相比于欧洲的其他国家,中瑞贸易额虽然增长比较迅速,但由于瑞士的总贸易额比较小,因此,增长基数比较小,所以,才造成了双边贸易额虽然增长迅速,但双边贸易相对比较松散的结果。
2.2基于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分析
巴拉萨(1965)提出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来计算一个国家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显示性比较优势用i国k产品出口额占i国出口总额比重除以世界k产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额比重。当RCA> 2.5,表示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当2.5>RCA>1.25,表示有较强的竞争力;当1.25>RCA>0.8,表示具有中等竞争力;若RCA<0.8,则具有弱竞争优势。
公式如下:
图3 中国RCA指数
图4 瑞士的RCA指数
图3和图4表明,我国在HS的第七类、第九类、第十三类、第十六类产品上具有中等竞争力。在第八类、第十一类,第十二类,第二十类产品具有极强的竞争力,指数在2.5以上。反观瑞士,瑞士在第十九类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第六类,第十四类,第十八类,第二十一类具有极强的竞争力。
我们可以看出,中瑞两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类别有相似的地方,也有的地方有差别,因此,有必要结合贸易互补性指数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2.3基于贸易互补性指数的分析
中瑞贸易的互补程度可以利用于津平(2003)提供的贸易互补性指数来进行测算。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贸易互补性的公式,本文计算了中国与瑞士在各大类产品上的贸易互补性指数及总和的贸易互补性指数。
图5 2002~2014年中国瑞士贸易互补性
由于篇幅有限,中国与瑞士贸易HS各章的贸易互补性就不再列出数据了,只分析结论如下。
(1)中国出口与瑞士进口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第3、7(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8、10、11、12、16、18、19、20和21类。
(2)瑞士出口与中国进口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第2、8、9、11、12、14、20和21类。
(3)从总体上看,中国出口瑞士进口的贸易互补性指数有所波动,但波动幅度不大,总体上都接近1,说明中国对瑞士产品的需求与瑞士对中国产品的供给的契合性比较高;但由于都小于1,因此,贸易互补程度有待提高。
3 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在初级产品以及一些低层次的制成品上面具有比较优势,而瑞士在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领域则具有比较优势,这说明,双方的比较优势有所差异,而这也是双边开展进一步经贸合作的基础。从贸易互补性角度来看,双边虽然贸易额增长速度较快,但是,由于双方中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依赖程度不同,导致双边虽然具有贸易部互补性的基础,但这种基础并没有完全转化为现实的贸易互补性和贸易流量;双边贸易增速虽然很快,但是基数比较小,导致双边贸易结构显得比较松散,双方还需要继续努力以提升双边贸易额。关于提升双边贸易额,论文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
3.1发挥比较优势,提升贸易潜力
中国和瑞士产品的比较优势有较大差别,瑞士商品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机电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中国在这两类产品上虽然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和瑞士相比,不论是在比较优势上,还是出口商品的层次和质量上都有所欠缺。另外,中国产品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低层次的工业制成品和一些初级产品上,和瑞士相比,有一定的差别。因此,要想提升中瑞贸易额,应该发挥比较优势,两国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贸易的基础上,积极了解对方的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
3.2充分利用中瑞自贸协定
2014年7月1日,《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出口最终实施零关税;如果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有99.99%的商品参与降税,中国有96.5%的商品参与降税。中国与瑞士应该以自贸协定为契机,积极拓展对方市场;在降低关税的同时,积极拓展贸易便利化,从而提升双边贸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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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52
A
2096-0298(2015)12(a)-1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