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如何打造“阳光慈善”
2015-09-01程立岩
程立岩
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处长
打造“阳光慈善”的着力点。一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并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慈善组织抽查审计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发挥首都公益慈善联合会作为联合型、行业性组织的作用,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三是规范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要严格规范募捐行为,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切实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全市统一慈善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答复。五是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若干规定》中明确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慈善组织应按此依法公开。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途径实施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六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管理部门要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陈小德
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
打造阳光慈善重在“三性”“三化”。“三性”:一是“阳光”的全面性。善款募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信息、慈善项目信息、政府监管信息、慈善运作程序方面的内容都要公开透明。二是“阳光”的客观性。公开的内容要客观真实,要有依据,经得起推敲、质疑。三是“阳光”的时效性。在慈善信息产生或变更时,要尽可能第一时间公开。“三化”:一是制度化。要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对慈善事业“公开透明”作出制度性安排。2013年,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阳光慈善建设实施方案》,从慈善信息阳光透明、慈善行业阳光自律、慈善奖项阳光评选、慈善组织阳光监督等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下一步,浙江省民政厅还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制定《浙江省慈善信息统计办法》,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制度和披露制度。二是信息化。慈善“公开透明”载体丰富、形式多样。这其中,互联网无疑是当前最佳的,在满足公众信息获取的便捷性需求方面具有绝对优势。2013年10月,浙江省民政厅开通启用了“浙江阳光慈善网”,作为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供全省慈善组织披露捐赠资金接收及使用等各类慈善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社会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加大对募捐活动、捐赠款物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主动公开各类监督管理信息。浙江省在重大捐赠活动告一段落后,由民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捐赠资金、物资接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等部门还经常单独组织进行审计,有力保证了捐赠款物的规范使用。各类慈善组织要积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通过自办网站或借助其他各类媒体,披露慈善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社会公众特别是捐赠人,要积极履行慈善信息查询、投诉举报、提起诉讼仲裁以及曝光不良行为等权利。
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是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问题。李克强总理一直强调,要把慈善事业打造成为人人放心的玻璃口袋、阳光工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并从内容、时限、途径三个方面列出了具体要求。为此,本期特约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和深圳市主管慈善工作的处长围绕“如何打造阳光慈善”的话题谈一谈他们的认识和思考,希望对各地今后的工作有所启示和借鉴。
邢和平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调研员
打造阳光慈善要突出规范透明运作。一是打造慈善信息平台系统,实现慈善信息网上互联互通。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慈善信息平台系统,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实现本辖内慈善信息网上互联互通,完善救助信息归口统计与发布机制,使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公示制度公开透明;实现求助者和捐助者的线上双向互动。确保慈善资金规范有序、安全可靠运行,提升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实现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应通过民政部门的慈善信息平台系统和自身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发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民政部门要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三是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提升慈善信息化能力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要配备慈善信息化建设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选派熟练运用计算机并精通业务的人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慈善组织进行轮训,逐步建立以慈善组织透明指数和区域慈善指数为基础的慈善事业评价体系,实现全面提高慈善事业的信息化、透明化和专业化水平。四是严格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制度,逐步理顺慈善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同时,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逐步将评估制度与慈善组织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制度相衔接,将评估等级与税收优惠、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挂钩,形成以评估制度为关键的连贯性政策体系。
钟礼银
深圳市民政局救灾救助和慈善处处长
打造阳光慈善要着眼于创新体制机制。(一)加快推动慈善立法,强化“阳光慈善”的法制保障。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慈善法,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社会组织三个法规已无法满足我国慈善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及时出台一部慈善事业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对慈善组织设立、慈善组织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及公开、募捐市场监管、资产管理、第三方评估、政府及公众监管、行业自律等进行法律规范,成为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阳光慈善”工程的第一要务和关键之举。(二)构建慈善综合监管体系,优化“阳光慈善”的路径。一是加强协调联动,加快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法律监督相结合,慈善组织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合力。二是加快推进慈善行业标准系统、信息系统和咨询系统等建设,健全慈善组织准入退出、第三方评估、信息披露机制,规范慈善组织运作与管理,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借助互联网公益的优势,探索建立信息化的慈善监管和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优化慈善监管方式,提高慈善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度;实行慈善基金托管制度,所有面向公众募捐的慈善组织必须开设托管账户,签订托管协议文本,由银行提供日常资金支付监管,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托管报告。(三)加强行业自律,强化“阳光慈善”主体角色。强化慈善行业组织在实施“阳光慈善”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服务的功能,凡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为政府直接行使的职能,如考核评价、行业标准、行业惩戒及表彰等均交由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规范。同时,积极探索慈善行业组织的法定机构改革,从法律层面确立其行业管理服务的职责和地位,增强其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