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积极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设
2015-08-30冯友斌
文/冯友斌
新常态下积极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设
文/冯友斌
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入,工商企业年报工作开展稳步推进。但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及现实机制等影响,当前提升市场主体诚信自律仍面临一些“梗阻”,亟需各及工商部门主动承责,积极履职,动“真”碰“硬”,真正实现“主体自律、行业规范、部门监督、社会共治”局面,不断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落地生根。
当前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仍滞后,第三方评议机构还不独立,各类协会商会普遍存在“实质行政化”和能力欠缺的“两极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仍存在相关数据衔接不畅问题,全面宣传效应还未完全显现,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未形成有效应对的机制,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自律建设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推进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应把提升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放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认识角度来定位,既重事前审批更重事后监管,在依法履职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信用登记;另一方面,作为工商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录市场主体的各种信用信息,并注重整合其他部门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特别是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充实完善信用数据库,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化、透明化。
推进第三方评议机构市场化。改革不仅要重视在行政审批事项层面做减法,更要推进第三方评议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要通过立法,真正把委托评议建立在充分竞争得来的公信上,实行优胜劣汰;反之,倘若政府部门可随意认定几家有资质的第三方评议机构,就会使其异化为“二政府”,极易造成第三方评议机构与相关审批部门的利益牵连,评议在事实上也就成了承接业务的第三方评议机构的一种审批权力,从而就会降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影响执法权威,更使得部分“特权”企业失守诚信自律底线。
形成对各类协会商会的指导机制。要主动走访汇报,将协会、商会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夯实考核机制,严抓细抓落实。应结合地区特点出台协会、商会发展意见,加强对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和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可以利用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动态监管资源,对各协会、商会建设发展提供信息引导和宣传服务,推动其规范发展。要树典型,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提升指导会员企业诚信自律经营的素质能力;同时,要发挥工商部门提示、告诫、指导等功能作用,从根本上切除诱发垄断的风险。
进一步深化并规范信用信息公示的数据衔接。对企业没有申报年检但未进行处罚企业建议直接纳入异常名单,向社会标明异常原因,并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其前来补办年报,避免其未年检直接申报年报却也显示正常的情况发生;未年检但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企业应统一进行销案处理,但应全部纳入异常名单库,准确记录其过往发生的信用信息;另外,要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纳入法定代表人任职受限取消,代以如实记载历史信用信息的客观情况,同时,允许过去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该统一纳入严重违法企业数据库,使信用信息数据在年报公式中有效衔接,保持连贯性。
要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域。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里,仍要深化宣传效应,要借助多形式、多层次的现代传媒,既大力宣传,又多维传播,不留死角,人人知晓。同时,要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围绕“重合同守信用”争创标准推动企业自觉自律。在针对违法企业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上,努力做到不停留在上层的宣传上,而要突出在下层的传播上,不停留在涉及部门、系统的内部,而应面向广大的社会利益主体。通过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宣传和传播融合等方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域,倒逼市场主体“不敢违、不愿违”,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意识。
要进一步完善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对机制。要采取“相对集中办案”模式,多渠道收集和分析行业动态、社会组织调查报告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涉嫌不正当竞争企业的核查工作,拓宽查处涉案领域及主体类型,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示和反馈,真正实现“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之目的;要强化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加强执法联动,探索并规范统一执法模式,形成监督制约的强大磁场和落实查处的有效经验;进一步拓宽新闻媒体和社会对市场监督的参与度,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对市场监管的热情,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自律经营。
(作者单位:河北省工商局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