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问的价值冲突
2015-08-21彭忠益刘然
彭忠益 刘然
摘要:行政价值冲突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间固有属性及利益差别的体现,是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中价值体系的失衡,其存在贯穿于行政文化传播过程的始终。由于传播系统中信息符号、传播媒介和反馈渠道等要素存在障碍,行政主客体间的系统运行发生抵触,导致了行政主客体间价值冲突的多样化。因此,行政价值冲突的化解有赖于从更新传播符号、完善媒介制度、健全反馈机制入手,有效调和行政主客体间的行为。
关键词:行政主客体;行政文化传播;行政价值冲突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2-0106-06
技术发展带来的颠覆性变革使人们对价值观念的追求强势回归。我国政府正全方位地向信息化、现代化转型,社会利益、社会权利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人们追求主体价值观念凸显的要求日盛一日。这些都召唤着更深层次的制度和管理变革。行政价值冲突作为行政主体和社会公众(即行政客体,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核心矛盾,贯穿于行政文化传播的始终。因此,厘清现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剖析行政价值冲突的研究框架——行政文化传播系统,探究行政文化中价值冲突的成因,对于当前行政文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价值冲突的研究呈现出多样性
1.受西方行政理论“事实一价值”二分的影响,我国早期的行政学研究基本不涉及价值层面。随着西蒙“决策理论”等有关行政价值的译介作品的传人,行政价值逐渐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近年来,国内有关行政价值的研究流派纷呈,成果叠出,但研究的共识尚少,不同学派的观点存在较大差异。
(一)行政价值冲突研究视角的多样性
1.从时间和空间的视角对行政价值冲突的把握。早期研究的学者认为,行政价值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过去的行政价值观念和现实的行政价值观念,出现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价值观念的冲突。行政发展的价值定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各项价值之间的比率也不是恒定的,而是一个不断选择的过程。从“空间维度”进行分类,主要是基于行政价值有本土的价值观念和外来的价值观念,产生了本土价值观念与外来价值观念的冲突。
2.从行政主体的视角对行政价值冲突的把握。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价值总是具有行政主体化的倾向,行政价值冲突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之间针对不同类型行政价值的冲突。具体而言,行政价值的主体是指从事活动的国家公务员,价值客体是指同国家公务员打交道的各种物、人、现象和关系。行政体系的价值关系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自觉地进行价值确定、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的结果。因此行政价值冲突也主要是基于行政主体对不同价值选择持有不同确认而产生的。不同主体的价值观冲突反映的是主体间的利益纷争,即不同的政党或政府等利益诉求主体各自持有的主张分歧,是最直接的价值冲突。
3.从行政主客体的视角对行政价值冲突的把握。主要观点是,行政价值是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与行政价值客体的固有属性之间在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达成的一种肯定或否定——也就是一致性关系。行政价值冲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即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各自对行政价值物、行政价值关系、行政价值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价值判断相左,造成行政主体与社会主体(行政客体)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产生了矛盾。当行政客体不能满足需要或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产生危害时,就造成行政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
(二)行政价值冲突形成原因的多样性
当前,对行政价值冲突形成原因的归纳多种多样。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结构纷纷变迁,导致行政价值冲突在客观上逐步显现。但归纳起来大都指向社会转型,认为社会转型是导致行政价值冲突的根源。如兰久富认为,社会转型是价值冲突的内在根源,价值冲突是社会转型的外在表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秩序的变化也已影响人们的生活,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也就大规模地爆发出来。另外,陈章龙对此分析得更加全面,认为转型时期价值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为多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在于外来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影响为多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参照,在于价值主体的多元和价值客体的匮乏等。
二、行政主客体间价值冲突的可剖析性
行政价值是行政文化的终极体现,是行政主体对其所从事的行政活动的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因此,对行政价值冲突的研究也应回到行政文化系统中进行探究。
(一)行政价值冲突的意涵剖析
行政价值冲突是行政主体的属性与功能不再满足行政客体的需要而产生了矛盾和对抗,进而产生的行政主体和客体之间针对行政价值标准、行政价值取向、行政利益关系的观念冲突。
行政主体和客体各自对行政价值物、行政价值关系、行政价值创造活动及其结果有着稳定的价值判断,由此会形成较为稳定的心理取向、评价标准和行为定势口。当外界环境发生改变,行政价值冲突就会随之而来,即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在行政文化传播过程中出现不协调、抵触乃至对抗。行政价值冲突是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在文化系统的深层矛盾,也是行政文化传播的核心。
(二)行政文化传播的概念阐释
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主要包含行政文化和文化传播两个范畴。具体而言,行政文化是指隐藏在静止的器物、制度等文化表象后,对行政系统运行起支配作用的共同的“观念体系”或“概念设计”,是建立在社会文化基础之上的政治文化的一种特殊形态。文化传播是人与人之间共存关系之内的一种文化互动现象,是产生于社区、群体及所有人与人之间共存关系之内的人们对文化的分配和共享。
因此,本文认为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作为亚文化传播系统,是指处于同一社会环境内部的行政主体和社会公众(即行政客体,受众)编译行政文化符号,并运用媒介手段共享该行政系统的观念体系和概念设计,最终促进核心概念和价值观念在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流动、共享和一致的过程。endprint
(三)行政文化传播系统的框架梳理
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作为一个完整的亚文化系统,其运行涉及三个层面。第一,技术层面,主要是符号系统编码、译码。在此过程中,行政个体或组织接触符号来收集行政信息,通过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促使不同的文化要素流动、共享、渗透。第二,行为层面,是行政文化传播的关键环节,通过“编译符号”、“控制媒介”、“处理反馈”等行为,实现行政目标。第三,价值层面,对整个系统运行具有巨大的决定和制约作用,是行政主体和客体最终进行的核心观念的碰撞互动,促进价值和文化的整合变迁。三个层面互相影响、层层深入,当外界环境发生改变时,行政主客体间原本的传播系统就会失衡。
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主要由如下五个要素构成,其互动构成系统的基本模式。
1.传播者。作为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中的行政主体,以发出信息的方式主动作用于他人。这里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行政组织或社会群体。
2.受众。在行政文化传播系统中其作为行政客体,即信息的接受者或反应者、传播者的作用对象。受众并不是一种完全被动的存在,也可以通过反馈活动来影响传播者,在不同的背景下,行政主体和受众在二者之间相互转化。行政文化的受众同样也可以是个人,或行政组织和社会群体。
3.符号。作为传播的最小单元,行政文化的传播是通过符号的编译赋予意义的。行政主体通过技术手段把价值、观念编辑为传播符码,行政受众则从外界接收符码,赋予意义,进行价值评价。
4.媒介。它作为行政价值传播的手段或工具,传播的媒介渠道是否通畅是造成行政价值传播不同结果的重要因素。
5.反馈。指受众对于信息的反应或者回应,在行政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反馈是体现传播双向性和互动性不可或缺的要素。
以上五种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行政文化传播系统成立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考察行政价值冲突的指标体系。具体的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三、行政主客体间价值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行政价值冲突作为行政文化传播系统的深层矛盾,其发展演变要受到行政文化传播系统整体的影响和制约。由于行政主客体之间传播要素的逐渐陈旧,造成了运行系统的日益失衡,行政主客体间价值冲突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一)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使用符号的差异性
行政文化的传播是以符号为载体进行的,符号活动是关于意识和经验的逻辑活动,意义等于全部效果。行政主体使用的符号系统不同于行政客体,行政主体编译符号的语法与行政客体的差异,导致了行政主客体间的行政价值冲突。
1.行政主客体赋予符号意义的差异性。行政主体选取的用于编译行政信息的传播符号具有抽象性,行政主体通常使用的行政公告、文件或墙体标语等语言符号主要是适用于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行政主体,真正的行政价值大多隐藏在语境和关系中,价值的表达往往借助不成文的规范、仪式、非语言符号。而行政客体在传播价值的过程中多使用“习语”,将符号对应客观世界的具体事物。对于行政主体编码的符号系统,行政客体通常在“阐释”过程中存在困难,无法了解行政主体传达的意义,因而二者之间形成了“高低语境”,导致行政价值冲突的产生。
2.行政主客体理解符号方式的差异性。信息和知识意味着权力,传播需要通过编码和译码来赋予意义。行政主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通过对符号编译语法的选择实现了对信息的取舍,对行政客体间接设置了文化屏障,最终实现对文化传播的实质控制。行政客体对行政主体的表达“很多内容看不懂,看不懂就配合,然后就吃亏”。“话语理论”指出,符号编译是一个话语霸权的体系,自上而下的指示、指令必须逐级执行,不容许有任何讨价还价,更不允许提出怀疑和表示异议。行政主体在这种“独自式的对话”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政策,只能是政府和官僚精英们的政策偏好,而不是公民一致认同的公共政策。同时,这种“独白式的对话”从根本上来说是和民主政治背道而驰的。
(二)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媒介接触的区别性
媒介是行政主客体用以传达信息和价值的工具,它为发挥公众理性提供了基本渠道和手段。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之间对于媒介接触的权利不对等,对于知识和信息获得的差距越来越大,行政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随之加剧。
1.行政主客体接触媒介范围的差距性。从传播媒介的种类看,媒介可以分为口头媒介、书面媒介、电子媒介。媒介的更替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建构了现代性,要唤醒现代文化中民主的可能性就需要维持多种媒介共享的意义空间。当前,媒介的可接触程度主要由行政主体掌控,对行政信息的传播采用的媒介形式仍局限于口语,即靠行政主体层层“开会”口头传达。正是由于传播媒介只限于以口头媒介的形式存在,客观上减少了行政客体获取信息的“信道”范围,导致当前的行政社群的互动只能依靠面对面的交流,同时还受到等级制度和阶层地位的限制。
2.行政主客体间媒介导向的偏离性。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行政主客体可接触的媒介被行政化,行政主体通过控制媒介及其传播的信息影响行政客体的关注方向。“媒介批判”理论指出,媒介常常试图“霸道”地把某些价值观强加于人,或压制与现状为难的反对舆论。行政客体作为被动接受者,由于媒介信息分析使用的能力差,不能通过媒介有效地了解行政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更无从了解行政主体的价值主张,最终导致价值冲突。
(三)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间能动反馈的单向性
在行政文化的传播过程中,能动反馈是体现行政主客体传播行为的双向性和互动性的重要机制。行政客体的价值观念同行政主体出现差异时,反馈能力和反馈机制的缺位,将导致行政价值冲突在行政主客体间最终形成。
1.行政客体反馈能力的有限性。行政客体由于受教育水平及见识的限制,对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造成“找政府也不知道该找谁”、“找到了谁也不知道有什么结果”的局面。不能掌握媒体的使用技术,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能动反馈的局限,认为“沟通就得上访,上访就是闹事”;导致行政客体对行政活动进行合理反馈的能力受限,在争取权力表达诉求时处于弱势地位。endprint
2.反馈保障机制的缺乏性。行政反馈机制是指旨在实现行政价值的各种公共政策的运行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反馈的系列渠道、程序与相关制度所构成的集合。在行政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具有法律合法性和制度保障性,因而在权力表达上具有强势性。行政客体由于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内容不健全,价值主张的表达处于弱势,行政客体自身的诉求不能与行政主体形成良性互动。沟通网络限制在行政组织层面,逐渐形成了反馈意见难以向上传达的消极氛围,加剧了行政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
四、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间
价值冲突的可化解性
由于行政文化传播系统整体运行的失衡导致行政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因而化解行政价值冲突应系统更新行政文化传播的运行要素,有效整合行政文化传播的运行系统,最终协调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间的价值需求。
(一)更新行政文化传播的符号系统
行政文化的传播是以符号为载体进行的,对于行政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必须要将行政信息的传播符号更新为利于传播的符号,同时选用易于被行政客体接受的语法规则进行编译,以此化解行政价值冲突。
1.选取适应传播规律的传播符号。符号学创始人索绪尔指出,每个符号都有它的“能指”和“所指”两重性质,“能指”与“所指”是任意的,因此,符号的传播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能力”和“运用”。行政主体所选用的用于传播的符号通常是基于“运用”,而行政客体对符号的使用基于“能力”,因此行政主体应选取符合传播规律的行政符号,将要传递的信息符号转换为易于行政客体理解的语言、文字或其他符号,对面向行政客体传播的行政公告、墙体标语等运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表达,这样就便于行政客体对所接收的符号加以阐释和解读,使最普通的行政客体也能对公告、标语等所说的内容一目了然,进而指导自己行动。
2.使用易于受传的语法规则。符号的传播者和受传者是依据一定的共同体和社会的规范对符号进行解释或认知符号的。皮尔士认为“意指过程”是符号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号体系中的“依据”(类似于能指)和“标物”(类似于所指)是由关键性的“助释”完成的,“助释”处于符号形式和客体对象的指称意义之间,使三个成分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助释的规则尤为重要。行政主体在进行符号编译时要反映行政客体的思维特点和理解局限,应以可以理解为前提,将编码和译码运用约定俗成的语法规则进行编译。特别是在行政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传播的政府公告、会议讲稿和墙体标语等符码,应使行政客体能够按自身固有的语法规则理解公告、标语等外在符号的意义,分析其中的价值。
(二)完善行政文化传播媒介的使用机制
媒介接触在行政价值传播中起到重要作用。打破媒介接触被控制的局面,应扩展媒介接触的范围,增加接触媒介的形式,从而逐步化解行政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
1.构建互动沟通的媒介平台。罗尔斯的“公平即平等”的经典论断提到,要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应该要求双方派代表建立一个公共论坛,双方都可以在这里论证他们认为怎样在确保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平、正义等行政价值。运用到大众传播媒介中,行政主体则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健全媒介系统的网络,保证建立一个对公众负责的传播媒介系统。既能保障人们一定的公开交锋表达不同观点的机会,又能保证每个人都具有相关的技术设备和知识技能以便有效地发起和参与事件的讨论,使行政客体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理解行政主体的意图并表达自身诉求。
2.扩展可供接触的媒介形式。在行政政策的执行前后,行政主体应扩展可供行政客体接触的媒介形式,用于传达有关的信息。媒介形式除了口头,还可增加诸如张贴公告、印发传单等印刷媒介,喇叭广播、网上公告等电子媒介形式。行政主体应通过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手段多管齐下解释政策,让行政客体了解、认同政策,并参与到政策执行活动上来,以推动政策有效执行。多种形式的媒介接触可以保障公共领域中的行政客体有参与理性讨论的机会,不因行政主体的命令而保持言论统一,并从物质上确保每个人都有参与民主交换的机会。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将媒介的信息传播去行政化,“站在与任何媒介的结构和内容保持一定距离的位置,对任何媒介及其产品抱有超脱的态度”,保持媒介及其传播信息的意志独立。使行政客体作为媒介信息的接受者,能通过接触媒介有效获得行政活动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从而了解行政主体的价值主张,逐渐消解与行政主体的价值冲突。
(三)健全行政文化传播客体的反馈机制
提高行政客体的合理反馈能力,同时,疏通行政文化传播的反馈渠道,保障行政客体的参与愿望真正实现,是化解行政文化传播主客体间的价值冲突的最终途径。
1.提高行政客体的合理反馈能力。行政主体应为促进完善的互动反馈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着力提高行政客体的智力水平,逐步提高行政客体的合理反馈能力。应重视媒介使用技能的培训,通过对行政客体进行有关网络使用等的培训,鼓励合理的反馈行为。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我国党代表、人大代表在行政客体意见反馈中的意见综合和协商作用,营造积极的交流互动氛围,进而增强行政客体的参与信心和热情。
2.健全行政客体反馈的保障机制。要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鼓励行政客体合理反馈,确保反馈的有序、有效。各级政府应按照程序面向行政客体开展听证工作,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检查机构和司法机构应对行政客体反馈的未合理开展听证的行政机构依法进行追究。鼓励行政客体参与听证工作。同时,健全纠纷仲裁和解决机制,应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拓展仲裁覆盖面,完善机构和职能,以此来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愿望的真正实现。
[责任编辑:杨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