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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跑路门”背后的风险因子

2015-08-18梁晓轩

检察风云 2015年15期
关键词:陆金财宝抵押物

梁晓轩

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金融业务(产品)不断创新并迅速推进,金融风险防控相对滞后:无论是金融管理,抑或是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层面,均颇有金融业务“倒逼”金融制度前进之感。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融资跑路”事件,已经向人们揭示了新型理财产品的风险因素……

P2P跑路门事件

2015年2月2日,有投资者向警方反映,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百银财富发生高管携款潜逃事件,大量投资者资金无法提取,原法人赖某潜逃。此案的受害投资人中线下有810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线上受害者达800多人,被骗金额约2600万元。该公司共有五套融资方案,即他们对外销售的五个投资理财产品,最低回报是8%,5万元起点,三个月;最高回报是15%,100万元起点,12个月。据悉,这类产品按照每月拿利息,整存整取的规定,按“银行四倍利率”进行放贷。资料显示,该P2P平台在人民广场、三林、周浦等区域设置网点,并积极开展线下业务,通过聘用具有客户关系的业务员吸收公众存款。然而,根据企业登记信息,公司经营范围被规定为从事电子产品、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虽有“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记载,但已用括号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该公司为了宣传其产品的安全可靠,宣称其产品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平台事实上却是百银财富公司做给客户看的一个幌子。这家支付平台根本就不具备资金托管能力,钱最终还是进入百银财富的账户,进而发生了“跑路门”事件。

因此,要在金融管理和投资理财中防患于未然,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必须明了金融创新产品的本质和特点。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实质上可以分为债权类产品与权益类产品两种:譬如债权类产品,无论2015年大红大紫的商业保理或是前些年红透中国的融资租赁与P2P,归根结底仍是以债权为核心的金融业务;而A股投资与“新三板”则归属于权益类投资,属于股权的范畴。

解构债权类产品创新实质与风险点

票据理财并不意味着零风险

说起票据来,恐怕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朋友,但不要轻易断言票据就意味着零风险。承兑汇票由于其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的特点而具备了较强的流通性,深为贸易流通领域所喜爱。那么,为什么说票据类理财产品会有风险呢?

我们先从该理财产品的来源说起。以陆金所的安盈票据系列产品为例:首先,某集团近年来陆续取得了银行、保理、衍生品等行业资格,同时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其中商业保理就是债权的融资,而在此种债权融资当中,银行承兑汇票就是债权的最佳载体。从组织结构上,陆金所和某保理公司皆属于某集团旗下成员,商业保理取得之票据,可以顺理成章的以业务合作的方式转给陆金所实现“二级市场”运行,即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承兑汇票流转到陆金所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从而实现风险的相对转移。其次,我们或许听说过银行贴现这一说法,那么票据持有人(债权持有人)为何会选择商业保理而不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债权呢,原因很简单,商业保理的门槛低更容易获得融资——但债权人的门槛低则意味着投资者的风险高。最后,单纯谈谈票据本身的风险,即所谓“真票无效”,指票据本身是真的,从票号到材质都是某银行的真实票据,然而票据上的信息是假的——毕竟票据不同于钞票可以通过单纯的物理特性识别。银行业曾有一句话形容票据的危险性,即“当票据等待兑付期而沉睡在保险柜里,风险却在慢慢发酵”。所以说,票据类产品的背后,实则为金融风险的层层转嫁。

P2P实属次级债

近两年,P2P这个概念经媒体不断炒作而广为人知,一时间,似乎大街小巷阿公阿叔皆知其一二。然而,更多人对其的认知主要仍停留在“某个高风险理财产品”的认知之上。事实上,P2P就是一种新型债权投资,将其英文peer-to-peer翻译过来就是“个人对个人”,是自然人向第三方平台(P2P公司)缴纳一定服务费用(也许包含信用包装费),通过该平台向特定或不特定其他个人获取资金的融资模式。从融资模式的角度来看,P2P实属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通过互联网扩大了潜在债权人(投资者)的范围,同时更有利于吸收小额至千元级的微量资金,同时由于平台将同一个债权拆成若干份则继续放大了这种吸金效应。

目前,P2P类产品按照风险与收益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类安全系数较高,机构本身或其母公司金融风控相对成熟,如陆金所等,其收益率一般在8%以内;第二类相对安全,母公司资信强大,但不一定具备丰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如天下贷等,其收益率一般在10%左右;第三类则是更为投资者喜爱的高收益P2P,推销人员号称年化收益超过20%甚至月收益超过10%,并且不断从线上走向线下直至大街小巷、居民茶室、超市出入口,此种P2P风险较大,且部分约定收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综上,可以对P2P类产品之风险进行几点风险解构:第一,超额收益,即P2P机构承诺的高于“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规定的最高收益率之外的收益,由于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只能希冀于P2P单方面履行“契约精神”。第二,债权背后的抵押物问题,P2P机构打包一份债权的前提往往基于其背后的抵押物,那么,抵押物价值几何,是否存在权利瑕疵,都是值得探讨的;同时,网络化运营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信息不对称的缺憾,P2P平台往往于注册地运营,但债权融资人则可能借助于网络的便利而异地寻求融资,因而身处网络另一端的P2P平台未必能辨明抵押物实际价值及债权风险。第三,P2P公司往往将几个债权项目共同置于同一抵押物之下,如某P2P的衡水项目,分别抵押了若干债权,假如其中一个债权出现违约,会否通过该抵押物实现债权呢?如果拍卖该抵押物,其余几个债权则无疑失去了抵押担保。第四,资金池问题,即P2P平台以若干理财产品为媒介,直接吸收公众资金自融,其后以该资金为客户融资。此等行为违背法律法规,且有非法集资之嫌,法律风险大。第五,P2P是次级债,为什么这么说呢,银行具有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丰厚的贷款资本金且贷款利率远低于P2P平台。为何借款人舍近求远呢?原因就是其能提供的抵押物、个人资信相对其想要借得之款项具有瑕疵,换言之,以审慎的角度去看P2P借款,实属次级债。

招财宝或招兑付危机

招财宝是阿里集团既余额宝之后的又一大杀器,设立的初衷或多或少与余额宝客户资金的流失有关。在某种程度上讲,招财宝做的是期限的团购,通过把不同期限的产品聚合起来组成在固定期限投资的资金。至于该产品的“随时变现”,则归因于大数据的应用,当用户购买了招财宝定期理财产品,用户的理财资产数据与行为、信用数据将实时同步于小微金服大数据系统,在用户提款变现时,小微金服云计算系统会实时启动,并且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快速测算,在十分之一秒的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在线输出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授信系统则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时给该笔变现请求提供担保措施,从而生成一笔“个人贷”进入到招财宝交易平台系统,并由预约系统自动匹配成交,从而快速获得资金。

尽管具备随时变现功能,就其资金流向而言,招财宝的本质仍然是中小企业贷和个人贷等债权产品,P2P才是招财宝平台未来的主要产品形式。那么,尽管科技手段能够在经济形势正常的情况下降低风险,但却难以抵挡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换言之,由于没有实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撑,仅凭合作机构,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则招财宝类理财产品难免出现兑付危机,其崩溃速度甚至可能大于实体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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