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2015-08-15叶健
叶 健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 南京 210029)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的发布实施,顺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构建法治化国家的大趋势。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省地处南北气候过度带、江淮沂沭泗流域下游,10.26 万km2国土面积,承受上中游200 万km2洪水过境入海,是典型的洪水走廊。境内约80%的国土面积、80%的人口、83%的GDP 在设计洪水位下,任何一个堤防缺口或者水库垮坝,都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任何一次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都有可能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而防范水患灾害,保障供水安全,即是我省水利行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基本任务,也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以来,我省水利建设一直处于高峰期,去年全社会水利建设投入超过400 亿元,其中重点水利建设实际完成投资近129 亿元,农田水利工程完成投资107.5 亿元,预计2015年继续保持这个建设强度。另一方面,经多年的水利工程建设,我省已经形成数量庞大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固定资产已达1031 亿元(2012年水利普查数据),各类水利工程设施5.2 万多座(普查数据中:水闸、泵站均统计1 m3/s 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逐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突出抓好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的稳步推进。
结合我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和特点,对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易发多发,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职、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施行10 余年来,虽然于2009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安全生产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善并施行,必将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二是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五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二是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四)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三、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必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省水利系统应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对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这一理念,增强水利安全生产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强化依法治理,推动水利安全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安全,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落实到各个层次和环节,落实到各级单位和人员,并强化职工的“末级责任”,形成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任务有人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培训
全省水利系统应把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宣传热潮。各级水利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应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与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工程运行管理相结合、与优质服务相结合、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将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具体工作中去;结合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案例,对照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和内容,认真总结,深入分析,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四)落实好各项措施
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不断提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遏制重特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是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依法治国在水利行业的具体体现。围绕新《安全生产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始终作为一切工作的“底线”,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二要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不怕兴师动众、不怕十防九空、不怕得罪人,严字当头。
四要不断完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把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实行“一票否决”。
2.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面广量大,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力量的配备上充实调整,强化监督管理手段,真正做到把安全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抓源头、抓苗头、抓防范上,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业务和能力培训,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3.突出隐患排查,注重隐患整改
要在近几年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以动态的思维方式,毫不松懈地继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对于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如实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报,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制定完善整改期应急预案,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4.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操作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都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处置不当,就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至关重要。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制定防洪、防台等突发性应急抢险救灾预案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事故隐患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预案的操作演练,真正做到忧患在心,预防在先,科学防控,确保安全。
5.完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梳理现有的水利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规程等,进行修改和充实,不断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逐步形成包括安全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查处、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等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2015年要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常态化管理。
6.强化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要按照新形势、新要求,更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方式,创新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到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公众监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思想麻痹、工作渎职失职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个不放过”的原则,深入调查,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严处理,切实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7.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制度的教育培训,重点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真正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人人做安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省水利行业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