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主体创新研究——以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2015-08-15周思山
肖 良 周思山
(1.宿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2.宿州学院管理工程学院 安徽宿州 234000)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宿州市作为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主要地区,承担着“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试验内容,肩负着培育现代农业三大经营主体的重任。笔者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尝试分析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意义,揭示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面临的难题,初步提出了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的重要意义
(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迫切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从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型农户,经营主体素质不高,经营规模不大,经营效益不高,这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一些地方农忙季节人手紧缺问题越来越突出、务农劳动力老龄化越来越明显、农业兼业化、副业化越来越普遍,要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的现实问题,迫切要求改造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依托。积极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核心内容。农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既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又是我国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要依托。从生产力角度讲,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克服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分散性、低效性等弱点,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和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从而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等外部利润。从生产关系角度讲,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够沟通涉农三次产业之间的内在关系,让农户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利润,而且能够沟通土地、科技、劳动力、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截至2013年8月底,宿州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794个,总量居全省第一,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宿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进入了一个数量持续增长、质量逐步提高的发展阶段,已经在推动全市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宿州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形式与内容
(一)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形式。目前,宿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农民为主体、依托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新模式。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全市农业产业化四大主导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截至2013年8月底,全市487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90%以上分布在粮食、畜牧、果蔬、林业等四大主导产业上,它们在促进宿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主导产业的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了宿州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目前,宿州市初步探索出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四种基本模式;一是合作社自办加工和流通实体,实行“合作社+公司+农户”模式;二是合作社与大型龙头企业合作,实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三是合作社与大型超市合作,实行“超市+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四是合作社与大型批发市场合作,实行“合作社+批发市场+农户”模式。
(二)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发展了多种形式的统一经营方式,弥补了村组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探索了三种统一经营方式,一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户分户生产管理,合作社统一经营服务的“统分结合型”,如桥区群富甜叶菊合作社;二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入股形式),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型”,如宿州市意利达农业科技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入股形式)、转包经营、合作社“统一服务型”,如桥区八张村富民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发展了统一服务的内容,提升了统一经营的层次。宿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过去为农户提供单纯的生产、技术服务,逐步转向提供生产、加工、技术、销售、信息和资金服务等综合方向发展,强化了“统”的功能,提高了统一经营的层次。
(三)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又一重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与传统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别的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2013年8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总数达4876个,资产总额近27.5亿元;成员数264864个,带动农户近725744户,年度盈余30.8亿元,返还2.94亿元;从事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2000个,占总数的50%以上,同时还出现了土地流转服务和资金互助服务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带动农户增收、服务农户、抗拒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在逐步增强,探索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一条有效实现形式,找到了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
三、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宿州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宿州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之中,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还不成熟、不完善,发展中面临着人才缺乏、管理松散、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不大等难题。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遇到的这些难题,既是宿州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宿州“农业提升战略”的迫切需要。
(一)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首先要大力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阶段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不少问题,广大干部群众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接受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因此,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期,特别需要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扶持其发展壮大。当前,需要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宿州市已经出现了一大批种养专业大户,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876个、专业协会249个、农业企业3116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在我市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各级领导干部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辩证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定发展信心,满腔热忱地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2.营造社会舆论环境。党刊党报、广播电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关注本市农村改革试验区的试验情况,及时跟踪报道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同时,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和省部级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宿州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动态和发展经验。
3.优化政策运行环境。要加大财政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要加大金融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落实金融信贷政策,积极帮助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部、省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要加大人力资源政策执行力度,依托“阳光工程培训”、“农民企业家培训”等项目,加强培训力度,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要加大税收、用电、用地等其他政策执行力度,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4.积极开展示范社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文件的要求,紧紧围绕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品牌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示范社建设。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宿州和外地联合社的发展经验,积极扶持和打造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示范联社,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切实解决典型不典、亮点不亮的问题。要加大共建力度,积极探索省市共建、市县共建模式,充分发挥省、市、县和不同部门的积极性,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5.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一个统一、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协调农业、财政、工商、税收、民政、科技、金融、供销、税收等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整合各部门管理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多头管理、合力不强的问题。
(二)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快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符合群众意愿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但是,农业生产力在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关系必须不断地与之相适应。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积极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
1.积极推进家庭经营方式转变。依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灵活、多样、有效的新型农民培训,提高经营主体的融资经营能力、科技应用能力、机械使用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
2.积极推进统一经营方式转变。这是现阶段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和难点。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以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导,积极完善、推广宿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四种基本模式,探索密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种养大户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联结机制,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三)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脱离了这个基础,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1.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规范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因此,扶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可以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尽快健全县、乡、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2.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手中,既能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又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土地流转面积超过2000亩的有50多个,在实现土地经营权合法有序流转和发挥规模效应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现代农业组织发展规律,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推动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因此,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的重要作用。
1.强化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
2.创新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设立风险基金、可盈余分配、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主体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3.加强农业产业链建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通方式。
(五)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支撑。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的重要作用。
1.发展多元化服务主体。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专业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格局。
2.发展多层次服务体系。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从宿州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既要发展生产、销售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也要发展科技、信息、金融、能源等高层次的社会化服务,健全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发展多形式服务内容。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既要创新公益性服务的实现形式,也要创新经营性服务的实现形式,既要发展专项服务,也要发展综合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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