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视野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问题研究
2015-08-15任金梅刘俊英
任金梅 刘俊英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整体上进入全面转型时期。在体制方面表现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社会形态变迁方面表现为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农村也不例外,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干群互信关系也经历了转型。以改革开放为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政治互信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称之为传统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相对应的,改革开放之后的由人际信任、政治信任和制度信任构成的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称之为新型农村互信关系。
一、乡村治理的有序发展与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理论关联
农村干群作为乡村治理的个体性主体,是实现乡村有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考究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与乡村治理有序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主要表现如下:
(一)乡村治理为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提供运行保障。乡村治理主体主要有组织性主体和个体性主体两种类型。本文研究的是作为个体性主体的农村干部和农村群众。但是,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乡村治理产生的作用与组织性主体分不开,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织性主体。这种作用主要是表现在政府方面。因为,乡村治理在实质上反映的是基层政府与农村群众之间的互动关系。所以,在互信关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为新型互信关系的建立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一是,在乡镇一级建立基层行政政权,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二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关组织性主体和个体性主体的权利。
(二)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为乡村治理提供社会基础。实现乡村治理的有序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稳定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使群众相信干部,形成人际信任关系,因为人际信任关系能够使群众在一段时间内保持对干部的信任,使群众保持心理秩序上的平衡。以人际信任为基础,更重要的是让群众形成政治信任和制度信任,拥护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确保国家政策地顺利实施。此外,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和化解乡村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保持社会的稳定性,从而促进乡村治理地有序进行。
二、农村干群缺乏互信的原因分析
信任是在社会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对于周围人行为的预期,其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在社会融合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乡村总体发展形势是和谐的,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其中,农村干群缺乏互信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干群之间缺乏信任感固然与干群这两个微观主体分不开,但是更直接地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和利益分配失衡。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通过实施一系列支农扶农政策,农村地区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农村群众生活水平总体上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历史上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欠发达的境遇。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群众首要关心的问题是自身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干部若能真正地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毫无疑问会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近年来,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物价水平的上涨进行着艰难的博弈。当物价水平的上涨幅度快于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就会陷入相对贫困的境地。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地区的深入发展,土地流转和征地势不可挡。这一趋势在本质上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农村干部违规征地、与民争利的现象。农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强行占有、扣留群众的“保命钱”“糊口钱”。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干部始终是处于强势地位,加上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不公,干群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利益分化明显。这就使得群众对干部产生反感甚至抵触情绪。
(二)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迟缓。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不健全,直接影响了民主在农村干群互信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制度不完善:一是,民主选举制度不规范。农村民主选举存在标准不统一和程序不严格的问题。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贿选、内定、宗族势力垄断等暗箱操作现象,使得群众对选举、村民自治持冷漠态度,对干部的信任感降低。二是,民主决策制度流于形式。甚至出现村干部直接替村民做决策的现象。三是,民主管理中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村务公开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大,并且不能持之以恒;村务公开存在做假账的假公开的现象;村务公开程序失范。四是,民主监督权未能真正落实。这主要表现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相关内容规定不明确、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三)“非理性”社会心理负向催化。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但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非理性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个方面,具体表现在人们在做事情时,缺乏理性的思考,许多人的非理性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危害社会稳定。社会转型阶段,一方面是社会发展不可跳跃的阶段;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社会局部的动荡。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群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还未实现完全变迁。当群众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时,就会产生挫败感。在当前农村社会干群沟通渠道不畅、利益协调力度不够的情况下,群众以非理性的方式将挫败感等不良情绪表现出来。加之,群众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社会资源少和自主性被严重制约,采取非理性的倾向就更为严重,因此,非理性的破坏作用不可小觑。
(四)农村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缺失。农村干群缺乏互信这一干群矛盾表面上反映的是干部未能很好地维护和实现群众利益,实际上折射出的是目前农村社会缺乏利益协调机制。在农村社会转型之前,群众更加注重乡土人情,遇事更倾向于向“乡村精英”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社会转型速度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不仅关心经济方面的利益,还关心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利益。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仅仅依靠“乡村精英”已经很难解决。此时,发挥干群沟通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干群互信关系建立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的利益协调机制仍处在初步建立的阶段,其作用和功能的发挥受到极大限制。
三、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路径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和持续进行,必须解决农村干群互信问题。主要措施如下:
(一)人际信任是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首要条件。农村干群缺乏互信,固然是与农村干群本身的素质分不开,因此解决干群之间信任的问题,必须依赖双方的共同努力。改革开放前,农村干群之间思想政治关系、感情关系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干群之间的情感纽带逐渐淡化、利益纽带日益增强。群众用利益标准衡量干部,干部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漠视群众的觉悟程度。在我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当干部还不能将党的政策与人民群众觉悟水平联系在一起,时刻关心群众利益的时候,群众与干部之间的摩擦就不可避免。建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必须要让群众在情感上依赖干部。具体如下:
一是,农村干群之间相互理解和尊重。干部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体地位,理解群众对利益的追求;群众敬畏干部的权威,理解干部工作的不易和艰辛。
二是,农村干群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干部要深入基层、勤走访、“接地气”、去倾听群众的呼声,让群众心声得以及时表达,形成群众愿意说、敢于说的局面。在群众意愿得以表达的前提下,干部要把握群众工作的特点,找准工作的焦点,及时解决问题。
三是,农村干部以实现农村群众利益最大化为落脚点。干部真正为群众着想,群众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信任干部,支持干部的工作。
(二)政治信任是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中间环节。农村干群政治信任是群众对干部及其行为的认同和期望。农村干群政治信任是整个农村政治信任体系的基础,关系到农村政治、社会的稳定发展。农村群众在信任的认知上存在重实践轻承诺、重实益轻虚惠和以偏概全的特点。群众失去对干部的信任后,进而会对基层政权失去信任。当前,农村干部存在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足、作风不正和腐败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加强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重要前提。
一是,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宗旨教育,重定干部职能。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才能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从群众那里获得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和智力支持。加强群众路线教育,树立群众观点,掌握群众工作方法,践行群众路线。
二是,加强学习,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群众对于致富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有限,这就要求干部必须懂学、知学、善学,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是干部进行群众工作的智力条件,也是在群众中树立威信的必要条件。
三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2014年11月5日人民日报第9版登出了《少数村官成触发群体性事件的火药桶》这样一篇文章。据报道,近年来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官”渐渐成为腐败重灾区。在湖南吉首,一名村干部在因贪污公款被查后,竟然理直气壮地反问:“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怎么还违法了。”说的如此大言不惭。可见,农村干部廉政意识之差,加强对干部的廉政教育势在必行。
(三)制度信任是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最终归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农村干群之间的人际信任为新型农村干群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政治信任作为中间环节,使群众认可干部的行为,达到信任基层政府的目的。农村社会稳定为整个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但是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巩固离不开制度的保驾护航,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重要制度。首先,正确处理村“两委会”关系,发挥二者作为乡村治理“操盘者”的作用。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等是乡村治理的实质主体,他们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发挥着领导和管理的作用,属于农村的政治精英或者是村治精英。但是农村干部却承担着双重职责,扮演双重角色,权力划分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干部实际作用的发挥。其次,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配套法律制度,明确村民自治主体的相关权利,严厉惩罚阻挠村民自治的行为。最后,切实落实村民的四项民主权利。将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重归于民,有利于增进农村干群之间的信任。
二是,健全干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近年来,基层腐败渐渐成为我国腐败重灾区。天高皇帝远,加上农村干部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基层干部无所畏惧。随着国家打击腐败力度的加大,反腐败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根治腐败还需时日。加强农村干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丰富监督的形式,既包括政治监督,还应该包括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和群众监督;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上级监督,还包括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完善监督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评议与民主监督。
三是,加大农村社会利益协调力度。农村干群利益矛盾是影响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重要因素,协调好农村干群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重要条件。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等在利益表达方面的积极作用,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利益整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方式合理解决利益冲突;完善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机制,加强利益保障。
从人际信任、政治信任、制度信任三个方面,将影响干群互信关系的宏观与微观因素融入建立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对策之中,会有力于促进新型农村干群互信关系的建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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