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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伊甸园中上帝形象的“阴影”

2015-08-15

绥化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耶和华伊甸园亚当

王 艳

(河南大学文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1)

伊甸园叙事位于《希伯来圣经》的起始部分,奠定了整部经典的基础,主要讲述万物的受造、人类始祖的犯罪及其被逐出乐园之事。其中的上帝形象除了历来公认的仁慈、万能之外,还有着较为隐秘的另一面。正如荣格提出上帝“四位一体”性质时所论述的那样,其形象中原有隐而不显的层面,表明上帝本身带有某些负面元素即“阴影”,只有看清其“阴影”,上帝的形象才算完整。[1](P97)本文尝试立足于人文科学立场,从上帝造人和安置人、考验人及惩罚人三个方面探索,揭露其鲜为人知的一面。

一、造人和安置人

关于造人问题,《圣经》讲述道:“耶和华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亚当。”[2](P2)可以说,上帝造人的工作至此已经结束,但事实并非如此。“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此语表明了上帝造出女人的缘由。显然,上帝并非是在造亚当之后立即就造了女人,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其间有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女人的受造并不是亚当主动提出的,而是上帝单方面认为男人独居不好,需要帮手。其次,即便如此,既然上帝万能,就应该自始就意识到这一点,而非后来再特意造女人。再次,上帝在为男人造帮手时,是出于何种思考以致决定造一个女人而非其同性?对此,可以做一个大胆推测,即上帝造出亚当后,发现他特别顺从,这种顺从当然很好,但同时也让上帝觉得有些索然无味。于是他决定造一位与亚当性别相异的女性。对男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试探,因为异性的对象对于主体而言往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在面临某种重大抉择之际,如果男人趋向于上帝,就能极大地刺激上帝作为造物主的虚荣心,反之,则证明在男人看来,女人是比上帝更值得顺从的存在,这无疑会严重损害上帝的权威性,使之有了惩罚他们的合理借口,进而树立自己毋庸置疑的绝对威严。最后是女人受造过程的问题,文本中提到:“耶和华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领她到那人跟前”(《创世记》2:21-22)。显然,这个上帝主动施恩的过程是背着亚当却又取材于亚当的,无异于一种愚民行为。上述推测表明,上帝造人乃是出于其自由意志,其间他已预见到人可能会背叛造物主。由此观之,对于人的犯罪而言,上帝是脱不了干系的。此外,上帝试探人的本身也暴露出他并非全能,因为试探别人实际上是不自信的表现,这种不自信来源于对自身缺陷的深刻认识。换言之,上帝很清楚他并非全能这一事实。

这段故事中还有一处需要思考,即文本中提到:“耶和华神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创世记》2:15)如此看来上帝似乎偏爱人,但奇怪的是却没有把人造得更聪明,使其免受欺骗。究其原因,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即上帝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绝对服从命令的仆人,而非一个精明的野心家。必须明确的是,上帝并未把园子赐给他,只是命他看守修理,而且附有条件:“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世记》2:16-17)至此,叙述者完成了上帝与亚当之间的神人之约。在这个契约中,人必须做的只是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会受到残酷惩罚。显而易见,这里的神人之约并未体现出造物主与受造者之间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综论这一部分,表面上似乎是上帝屡次施恩于人,表现出万能和仁爱。但换一个角度分析,则能清晰看到上帝的非全能性。

二、考验人

在上帝考验人的经文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一个涉及智慧树和生命树,另一个涉及蛇,下面逐一分析。

先看两棵树。文本称:“耶和华神使各样的树从地里长出来,……园子当中又有生命树和分别善恶的树。……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世记》2:9-17)疑问在于,上帝为何仅仅提醒人智慧树上的果子不可吃。这个问题似有两种答案:其一,上帝之所以如此,是想形成一种“禁果效应”,造成“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效果,刺激人的好奇心,为之接受考验提供可能性。其二,这也是一种愚民政策。唯独禁食智慧树上的果子,是因为那棵树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即,由于吞食了禁果,“那人已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世记》3:22)。这是人被驱赶出伊甸园之前上帝的言说,显然是一次天机泄露。继而上帝“把他赶出去,又在伊甸园的东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要把守生命树的道路”(《创世记》3:24)。至此真相大白于天下,原来智慧树的秘密乃在于生命树,生命树能使人获得永恒的生命,这却是上帝所不愿意看到的;相反,他要注定人类生命的有限性,注定人永远无法摆脱必死的宿命,不能与上帝的永恒性和无限权威相比拟。可见这段情节将上帝的自私表现得淋漓尽致。

再看蛇。蛇在动物中最狡猾,知道女人容易被骗,而男人往往听女人的话,由此它要处心积虑地首先引诱女人,再达到引诱男人的目的。对于蛇也能有多种理解。首先,它并非从别处混进伊甸园,而同样是上帝的创造物,即所谓“耶和华神所造的,唯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创世记》3:1)。既然蛇是上帝创造的,蛇又是罪恶之源,就无异于上帝创造了罪恶。而且,上帝把狡猾的蛇、轻信的女人、纯朴的男人,以及两棵神秘的树都安排在伊甸园里,以致试探的发生和顺利进行就变得理所当然。无巧不成书的是,蛇知道伊甸园里有“禁果”,蛇诱惑夏娃之际恰巧上帝不在场,而当二人刚刚吃下禁果时,上帝又出现了。这不禁使人顿悟:倘若所有这些都是上帝的刻意安排,便能印证上帝创造且纵容了罪恶;倘若是蛇偷听到上帝和亚当的谈话而实施其引诱计划,则否认了上帝的无处不在和无所不能。总之,无论何种解释都于上帝的完美形象无益,反之,读者很容易联想到一幅场景:上帝事先设置好了一切,包括人、智慧树、蛇等,然后居高临下地注视着事态演变,一旦时机成熟就主动现身,来个“瓮中捉鳖”。按照某种基督教神学传统,伊甸园里的蛇实际上是魔鬼撒旦的化身,其存在无疑是对上帝形象的极大亏损。如《圣朝破邪集》所论:“凡人之智慧有限,所以不奈鬼何,以彼天主之威,魔鬼诿其血胤,而勿能禁,谬七。”[3](P202)这是对上帝能力的极大质疑。

综上所述,上帝的别有用心无论就两棵树而论还是就蛇而言,都能得到准确的印证。

三、惩罚人

考验的结果是亚当听从女人的话而偷吃“禁果”,背弃了上帝。于是上帝的自尊心和权威受损,决定惩罚他们。然而这岂非承认了上帝能造万物却拙于造人?既然一切都受造于上帝,则上帝对他们的过错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仅就人因行恶而受罚来说,也是疑点重重:人行了恶上帝却未将其毁灭,原因何在?若是顾忌始祖被毁灭便无法传后,则上帝完全可以重新造出“完人”来替代他们;若是其所犯错误的程度不至于被毁灭,则等于上帝在纵容过错。明知人之为人不可能避免犯错,却听之任之;人犯错后又定下规矩来惩罚他,岂非赤裸裸的愚民政策?事实上,正由于此时的上帝惩罚人,才衍生了殃及后人的苦罪。

关于上帝对人的惩罚、人的苦罪以及上帝的属性问题,更是众说纷纭。其中神义论的首创者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他的《神义论》一书中指出,神义问题的核心在于:世界上存在着如此之多的恶,这一现实怎么能与上帝的全知、全能、全善相兼容?换言之,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既然不可能要求、造成和认同这种种恶,他为什么容许它们存在?[4](P4-5)对此,希腊教父爱任纽提出,苦罪的存在对于人的成长原有很重要的意义。近代以来继承此观念的是约翰·希克,他在《宗教哲学》一书中指出:做一个人,就是要成为一个有限的自由中心,成为一个必须对其自身抉择负责任的(相对)自由的、自我指导的行动者。[5](P86)即,人要选择正义或邪恶的行动本是自由的。但必须明确,这种“目的神义论”存在着许多漏洞。首先,它没有表明苦罪到底是从何而来,自然也就无法证明上帝的全能。其次,此处提到“人自由选择善恶”,但倘若上帝制约着人,人能够自由行动且为之负责的说法便无从谈起。最后,这种解释使苦罪的存在有了更多的积极意义,对于受难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与上述“目的神义论”不同的是当代的过程神学,主张上帝无论在创造或护佑世界的过程中,都是朝着善的方向,而不强迫任何一个统一体向他屈服。上帝不愿意看见苦罪出现,但苦罪却非上帝能够避免,上帝对苦罪亦无需负责。[6](P65)然而过程神学的神义论也同样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上帝的非全能性,以及面对苦难时的消极趋向。总之,无论在“目的神义论”还是过程神学中,人类终究要为自身的直接恶行负责。但因犯罪的判断取决于上帝,犯罪的可能性也伴随着上帝的创造而生,上帝终究还是难辞其咎。正如巴特所言:“我们必须坚持人的责任……但我们更要坚持上帝的责任。而上帝正是背上了这种责任。”[7](P165)回顾前述内容可以发现,尽管一切都与上帝直接相关,但处理犯罪问题时,上帝惩罚了一切甚至殃及其后代,却唯独未提到他自己,这无疑是其极力逃避责任的表现。

除了上述对上帝形象的反面论证外,伊甸园叙事中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亚当夏娃被赶出乐园之前,上帝用皮子做衣服给他们穿——联系前文所述上帝的种种不负责任行为,将上帝此时的举动理解为其对人内心愧疚,应当无可厚非。另一个细节是,在这个故事中人可以与上帝直接沟通,而此后人神交往就往往需要借助多种媒介来实现,上帝本身几乎再也没有直接露面——这似乎可以理解为,上帝出于愧疚之心而无颜再度直面人类。

上帝在伊甸园叙事中扮演了多重角色,既是导演又是演员,更像一个“玩不起”的赌徒,以自己的绝对权威为赌注,赢了的话,就乐享其作为万物主宰的虚荣心;倘若输了,就在烈怒中惩罚一切,来重新树立自己不容置疑的权威性,而全然不顾被惩罚者付出的代价太过沉重。无论如何都可以认为,上帝人格中的“阴影”元素在伊甸园叙事中表露得惟妙惟肖。

[1]梁恒豪.荣格的基督宗教心理观[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宗教学研究专业博士学位论文,2010.

[2]圣经(和合本)[Z].南京:中国基督教协会,1998.文中所引《圣经》皆出自此本,后文只标篇名.

[3]夏瑰琦.圣朝破邪集[M].香港:宣道出版社,1996.

[4]莱布尼茨.神义论[M].朱雁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5]约翰·希克.宗教哲学[M].何光沪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6]许志伟.基督教神学思想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7]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The Doctrine of God[M].Edinburgh:T&T.Clark,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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