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见义勇为受害者国家补偿研究

2015-08-15□武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先进个人职责补偿

□武 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1 问题的提出

1.1 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尴尬境地

《新文化报》上刊登的《英雄女儿为父乞讨,拷问社会良心》中写到:吉林市的一个小姑娘在烈日下跪地行乞,而她的父亲叫胡茂东,在去年中百商厦大火中奋背出11人,因为当时吸入过量的二氧化碳而导致脑萎缩、结核性胸膜炎,现在病重无钱治疗。2013年西北师范大学体育系的一名学生郝峰为了阻止小偷去偷一名女生的手机,结果被小偷的同伙捅伤住院,但是由于自己经济差结果陷入欠费被医院停药的窘境,但是被他帮助没有被偷的女孩也没有出现帮助他。

上述两件见义勇为事件中见义勇为者所遭遇的尴尬绝不是个别现象,这样的报道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见义勇为后受损无人帮助,已经成为阻碍见义勇为者发扬传统精神,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障碍。如果不能对这一问题加以解决,很可能造成见义勇为现象的不断减少,使这一优良的传统美德难以得到延续。

1.2 见义勇为者遭遇尴尬的原因分析

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尴尬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传统道德观念中强调道德是无私奉献,而帮助别人后又要求回报似乎是与道德违背的。我们也看到有些见义勇为者帮助别人后受到被帮助者给予的谢礼,但是却被人们当成话柄,使见义勇为者只能默默承受伤痛和损失,而被帮助者则理所应当地享受受惠的好处,后果就是施惠、行善越来越少,人们为了自保,也会选择明哲保身。

见义勇为者之所以会面临当前的局面,与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在见义勇者事件中的受益人无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时,国家就需要出面来承担起这样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即是研究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国家补偿责任问题。

2 相关概念及国家补偿意义

2.1 见义勇为概述

目前,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并无具体规定,部分地区颁布了地方性的条例,如《北京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的一些文化著作中也有不少相关的内容,如《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讲的就是:看见合乎道义的事,就奋勇地去做。“义”,即正义之理,即社会所认可的并且所尊重的一些哲理,“勇”就是要不怕强暴,不被利益所困,是一种优良的道德品格,人因为存有道义而更为英勇。要维护正义必然是要和一些困难进行斗争与对抗,所以,要想维护正义必要勇。见义勇为行为是充分发挥了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作用,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是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损失,在面临危险情况下实施的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2.2 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意义

2.2.1 道德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传统的道德正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个鞭策,履行义务应当是一种自觉地、自发的个人行为,没有物质和精神奖励的附庸,只有如此纯粹的义务才更被世人所推崇。现实情况是,我们的国家补偿里没有给予见义勇为一席之地,导致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积极性更低。作为个体公民,每一个个体也希望自身的积极行为和自发意识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见义勇为本身包含着个体和公众利益的冲突性在里边,站在理论的角度,二者是统一的,而实际情况是二者面临选择与被摒弃的局面。我们需要正确地认识到,对于公共利益的支持和首肯目的在于适当的限制公民的个人利益,它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全盘否定。通过国家补偿的政策支持,目的在于当个人利益与公正利益冲突时,个体在选择公众利益时,其受损的个人利益也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使个体得到二者之间的一个更好的平衡,更加有利于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2.2.2 法律意义

首先,它从立法的角度肯定了任何公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在享有这一权利的同时,以履行公民义务作为基本代价。如此,既享受权利赋予的满足,又自愿投身到履行义务当中。国家补偿见义勇为者在伸张大义时遭受的损失,并非国家施恩于个人,而是他本该享有的权利。

其次,它全面的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国家的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并共同维护,但国家权力有事难免鞭长莫及,此时见义勇为者及时补上这一空缺。因此国家补偿见义勇为受损害者也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再者,它适应了国家从强制行政向给有偿执政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都是管制。随着社会经济深度纵向发展,其管理弊端也逐一显现。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日益明显,我们施政的经济环境、政治因素、社会主体负责化等变化都为我们的管制模式求变提出强烈要求。

3 将见义勇为者损失纳入到国家补偿的具体措施

前文中已经论述,见义勇为对社会具有引导作用,是正义的体现,国家应该要提倡和鼓励。一些地方政府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有助于社会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行为这种良好的道德。但是现实情况则是,见义勇为最终保护的利益不尽相同。我们也看过不少见义勇为者、受益人、侵权人不能达到补偿协议而簿公堂,那么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应该怎样通过法律的原则进行处理?

3.1 见义勇为行为应采用国家先行补偿原则

见义勇为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益的,所以,国家对见义勇为者在行为中所遭受到损害加以补偿也是具有合理性的。目前,国内的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实行的是奖励,而不是补偿,尽管奖励是必要的,但是只有奖励而缺乏补偿也是完全不行的。这主要是因为奖励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无法弥见义勇者所遭遇到的损失的。更加上奖励申请的程序往往繁杂且缓慢,等资金下发下来时,已经过了急需的时段。而且有时候侵害人是可以找到的,可以由其进行赔偿或是补偿,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应该是让见义勇者自己去花费大量的精力行使追偿权,而国家对见义勇为者所实施的补偿应该是为了让见义勇者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这也是见义勇者得到补偿的最有效的办法。

另外,国家补偿可以分为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补偿和较新型的社会补偿。通常社会补偿是适当性的补偿,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存;但是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补偿笔者认为应该是“完全补偿”,即补偿是对应于损害,损害多少就补偿多少,补偿的结果就有如行为人未受到损害一样。对于这样的说法,可以有两种理解,即补偿的最理想境界和最合理境界。而理想总是受很多条件的限制难以达成,所以,我们更多的是追求合理的补偿。而见义勇为者因其义举而遭受损失或损害后,国家进行的应该就是全面补偿,即要全面的填补行为所受到的全部损害,行为人就像没有被损害一样,并且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或是精神上的奖励。

3.2 见义勇为的确定单位和确定规范

针对见义勇为做法,应该设置单独的部门来负责此项业务,有助于使这种挺身而出做法的确定业务出现一种较为常规化的标准。

3.2.1 见义勇为的确定单位

当前中国各地有关这种见义勇为的确定单位的各地负责部门并不一样。一些地区都要求由县级单独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该类行为的确定职责。由单独职能部门或者机构行使此职责有助于该类行为确定业务的通常性、连续性,值得鼓励。有关部门有办理犯罪违法案子的职责和权利,民政单位有抢险救灾的职责,这些东西依次作为判断和犯罪违法案子、抢险救灾做法的该类行为具备特殊的长处。然而,将该类行为职能部门如果只为两个部门或者机构,也会对人民提报该类行为会形成不便。各地的公共秩序管理委员会负责考评、检测社会安定管理业务,能够协调和组织各单位和部门的社会安定业务。这既能确保该类行为确定中搜集、统计等任务的顺利实现,又能处理因成立多个职能部门而提报成效较低的不足。所以,本文的观点指出,能够有该类行为出现的县级民政机关或其成立的单独部门作为该类行为的确定主要相关责任部门。

3.2.2 见义勇为的确定规范

(1)见义勇为请求提起的时限

要快速统计该类行为做法的状况,采集材料,查清实际,高效维护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权利,确保该类行为确定业务的顺利实现,该类行为的请求、推荐应当服从一些时限。中国如今不少地区尚未要求提起的时限,不同要求的地区,不同之处也很大。对该类行为的请求、推荐是不是必须在特殊时限内提起,如今也有很大的争执。然而,快速请求、推荐该类行为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毫无疑问是有益处的。然而,针对许多特别的状况,如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伤残明显或牺牲的,应当提供较长时间的请求、推荐时间。本文观点表示,针对通常该类行为的请求、推荐能够设定一个时间,如要求自做法出现之日起1个月或3个月,以敦促该类行为的请求、推荐能快速实现,增长业务成效。然而针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发生伤残、牺牲等特别状况,快速提起请求有艰巨的,应当加长请求、推荐的时间。如能够参考民事诉讼法通则特别时效的要求,要求自该做法出现之日起一年以内提起请求、推荐。

(2)见义勇为的登记、核查和判定

该类行为的推荐、请求应当向该类行为职能部门申请,也能够向每级相关部门申请。每级相关部门在收到请求后,应快速将请求、推荐材质转交给政府职能部门,并快速通知请求、推荐人。职能部门收到请求、推荐后,应尽快通知请求、推荐人并通知那些人提交事实材质和有关材料线索。该类行为职能部门在收到该类行为请求、推荐大材质后,应快速实现材料的搜集、批准和判断。核查以文字为主,这同样中国的通行行为。但针对当中状况较繁杂的状况,为确保确定品质,能够协调听证。经核查,针对满足该类行为做法,应提供确定,判定采用文字方式,并快速通知请求、推荐人。

(3)确定根据及举证职责

该类行为做法的确定根据不是判断构成的专业水平和感情原因,而是有法律效力的判断规范。这一部分判断规范应当涵盖该类行为的组成要素、材料的提交、偿付及激励体制等事实要求。假设判断组、受益人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出现争执,能够提请法律机关裁决。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出发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求职能部门判断其做法是该类行为,必须承担其做法满足法律条例的该类行为组成要素的举证职责。但若真如此做,不少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将遇到举证问题的困境,本文以为职能部门具备一些政府权力,能够自觉统计,或依请求人请求扶持搜集材料。

3.3 见义勇为的补偿相关责任部门

中国各地要求的该类行为补偿相关责任部门并不一样。有的要求由该类行为做法出现地的市、区、县公民相关部门作为补偿相关责任部门;有的要求由做法出现地区、县民政单位作为政府补偿相关责任部门;如今全中国一些地区的该类行为专项资金一般问题支付政府补偿成本,这时就要需求相关部门的财经拨款。所以,要增长补偿的政府成效,能够要求由该类行为做法出现地的县级公民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补偿相关责任部门。

3.4 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规范

3.4.1 见义勇为者向政府请求补偿的规范

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及其亲人能够向相关责任部门请求政府补偿,请求时应给予请求。在请求者给予请求有不便时,能够实现口头请求,管理部门应记载在案。请求时,请求者应明确表示补偿的依据及要求补偿的金额。相关责任部门承受请求后,应当实现明确的核查,汇总各角度的统计后果,并认真听取请求人想法,但不是补偿判定。同一时间,告知请求人不服判定的救助形式和方法。要求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亲人也能够向相关责任部门请求政府补偿,可以更好地保证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权利。由于,在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伤残相比明显的时候,其自身并难以请求政府补偿,这时候由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亲人来扶持请求是最适当的。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亲人对该类行为做法知道的更明确,并且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权利也和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亲人息息有关。由此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亲人也有权力请求政府补偿,能更好地保证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权利。

3.4.2 政府自觉向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的规范

相关责任部门能够根据权利自觉向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提供补偿。该类行为是促进全国的高尚做法,由此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值得大家各公民尊重。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权利的保证,不仅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及其亲人自身的事情,同样相关部门应当重点注意的事。一些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观念水准不高,并不了解请求政府补偿的事实规范,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自己职责自觉向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提供补偿,可以更优秀地维护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合法权利。事执行为是: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先给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发送补偿通知,告知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及其亲人;今后要仔细听取当事方的想法,并汇总各角度的材质制作根本应的补偿判定;同一时间,告知请求人不服判定的救助形式和方法。

3.5 见义勇为补偿资金获得和管控

该类行为补偿开销的获得从这一个角度分析政府职责的思想,应该由政府给予承担,但也能够采用许多灵敏的方案,如在保险企业成立新的险种,由政府为有可能的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投保,在发生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时,可由保险企业承担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补偿,保险补偿问题部分仍应由政府承担。不过,该类行为补偿资金并不排斥公众捐助的物品。政府拨付和公众捐助的物品都应该列为该类行为专项资金由单独的部门给予管控。目前执行的体制根本都是成立该类行为资金会给予管控,本文以为此管控体制可持续沿用,同一时间在此体制中可注入银行第三方委托管理体制,要求银行仅仅在该类行为资金会文件齐备的情况下,才能从银行支取要求金额的款项,利用此体制可降低资金操控中的过度使用权利做法。

3.6 补偿的方式

3.6.1 物质补偿

物质补偿简略、快捷和迅速,使政府免于补偿事务的纠葛,也可使被害人获得快速的救援,且可操控性强,易于实行。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遭到破坏、损失后物质补偿毫无疑问是雪中炭、快速雨。然而物质补偿是短期的,能解一时之困,但难以确保受补偿者不断的立足状况。

3.6.2 政策性补偿

政策性补偿相针对经济性补偿来讲更具实际效果和长久性,根本是给予政策性让利,例如处理农转非规范、优先设置就业、减免税费、子女入学升学照顾等形式。政策性补偿的妥善应用,对公众的提升和对当事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同样有利的,给子治疗、照顾,优先设置就业、入学、升学照顾能够作为补偿的形式。

中国的该类行为维护体制中,补偿的方式相比单独的,根本归于根本物质的激励或照顾,本文以为能够将补偿方式广泛化。不仅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补偿,并且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抚养的家人设置就业、就学,给予廉价租住房等,用这种区别的形式给予补偿,这样补偿职责可由街道或村委承担。利用这种形式则更能彰显政府保障人民权利的出发点。

3.7 法律职责

如前文所述,在体制创造中,假设没有有关的法律职责,可能就会有体制无法查实的状况。所以,必须对体制创造中的有关人员苛以必需的法律职责。对该类行为负有登记、统计、确定职责的部门不按要求快速登记、统计或确定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别的职责人员依法提供政府处罚。针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的符合法律条例的权利没有依据要求获得应有的维护的,负有补偿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及其家人职责的单位及其业务人员在业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过度使用权利的,由主管单位对职责人员提供政府处罚,达到违法的,依法追究刑法职责。

[1]华商网—新文化报.中百商厦救火英雄落后遗症女儿为救父跪地乞讨[EB/OL].http://www.fjdh.cn/article/2006/06/1400344319.html,2014-11-01.

[2]兰州晨报.西北师大学子郝峰见义勇为身中3刀当事女生却避而不见[EB/OL].http://www.dxbei.com/n/20131202/102443.html,2013-12-02.

[3]周哲人.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立法完善研究[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

[4]赵庆鸣,张 娅.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不足及完善[J].创新,2011(4).

[5]沈开举.行政补偿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7]任 雨.对见义勇为应否给报酬的立法思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4).

[8]金 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完善[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9]秦小建,陈健夫.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与补偿机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2(4).

猜你喜欢

先进个人职责补偿
葡萄飘香时——记安乡县“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陈志刚
LNG安全监管职责的探讨
满腔热血尽职责 直面疫情写忠诚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奖名单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全国新教育实验先进个人
——陈桂叶
徐钲淇:“引进来”“走出去”,都是我们的职责
解读补偿心理
各级老促会的新职责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