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监管刍议
2015-08-15刘维山
刘维山
(青岛市司法局 山东 青岛)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投资设立的、已经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一、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是指所办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所办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创造和实现价值增值的载体。
1.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购置监管
(1)识别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购置风险。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各类经济合同及物资采购数量迅速增加,由于资金相对充裕,资信状况良好,成为了供应商争夺的优质资源,处在买方市场的有利位置。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名目繁多的不正常促销手段严重威胁所办企业的利益,收受回扣、以次充好、损公肥私、舍贱买贵、舍近求远等现象层出不穷,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资产购置环节的漏洞十分多,采购环节的价格隐性流失日趋严重,造成了所办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购置监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购置物资的用途将所办企业的资产购置行为分类为消费性购置和生产经营性购置,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监管和指导。
消费性购置监管,将所办企业消费性购置纳入到政府采购的范畴,在《政府采购法》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采购的信息披露渠道、独立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通过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越多,采购部门腐败的概率和空间就越小,最终成交的采购价格越接近市场成本,所获取的货物和服务等也就物有所值。
生产经营性购置,对于生产经营性购置,指导所办企业以《招标投标法》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可靠的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生产性经营物资采购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程序,确定合理订货形式,确定合理的采购渠道,不断节约采购资金,降低采购成本,降低成本支出,实现高性价比的生产经营性购置。
加强对企业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重视对数额较大采购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控制,对数额较大采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同时开通举报热线和信箱等,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注重对可能发生的采购腐败行为加强预防和监督,不断完善问责制和相关奖惩措施。
2.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日常重要事项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日常管理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工作,涉及的事项比较多,可以说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本文仅就几项有代表性的日常重要事项监管工作进行探索。
(1)识别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日常管理重要事项的风险。
有些所办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投资规划,对投资项目分析力度不够,没有规范的论证程序,导致投资缺乏严谨性,很多投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投资效益不高,甚至投资失败。
有些所办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风险意识淡薄,片面追求销售额的增加,忽视客户的信用资质,只求销售数量不求销售质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各部门权责不明确,业绩考核指标短期化,只注重短期效益,未将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坏账损失。
有些所办企业在对外捐赠风险时,捐赠行为随意性强,捐赠流程不规范,捐赠支出范围、限额和权限不明确,超出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和承受能力,轻者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者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日常重要事项的监管。
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管。首先,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保证投资方向要合理,要与国家政策相符合,投资规模要在企业可承受度范围之内,并且与企业驾驭能力相符合,优化债务规模与结构,严控资产负债率过快增长,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其次,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投资业务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体系,加强投资业务监管指导,督促完善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和操作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企业应收账款及坏账的监管,指导所办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企业的信用政策,防止坏账的形成;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的应收款项管理,建立健全销售责任制,定期做分析和调研,建立健全坏账准备金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必要时成立清收小组,催讨应收账款,积极探索和丰富应收账款的处置方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坏账的核销的管控和审批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捐赠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把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明确捐赠范围和捐赠规模,建立对外捐赠事项报告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必要时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捐赠、未及时报告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3.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是指所办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所办企业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依法处置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
(1)识别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风险。有些所办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缺乏充分的透明和充分的竞争,很难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所有者虚置状况严重,管理效率下降,甚至造成一些资产归属模糊,为企业资产流失埋下隐患;外部监督弱化,财务和审计监督不到位,侵犯企业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监管。
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企业资产的转让应当依法评估并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同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完善监督机制,督促所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民主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疏通内部职工的监督渠道,让职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企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财务和审计监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财务监管
1.推动所办企业积极稳妥开展财务监管创新工作
(1)推动企业完善全面预算制度,指导企业继续完善财务预算工作,紧紧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充分融入经营预算、筹资预算、投资预算,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质量;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已经形成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企业,按照方案的要求推进实施工作;对尚未形成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企业,尽快制定方案并推进实施.
(2)指导深化和拓展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全面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指导所办企业进一步拓展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全覆盖,督促企业深入开展财务风险成因分析,建立定期财务风险报告制度,监控企业及时跟踪风险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
(3)推动所办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企业财务管控能力监督指导所办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创新手段,提高资金集中管控能力。指导所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优化完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方案,并加快推进方案实施,实现企业总体资金管理集中度有较大提升;鼓励所办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借鉴一些资金管理成熟的公司的经验和方法,加快推动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建设,为资金集中管理提供有效保障,根据资金需求,妥善安排融资结构,合理利用市场各种融资手段,有效降低所办企业的融资成本。
2.加强财务监管工作体系建设
(1)进一步深化委托监管单位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财务监管水平。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工作制度。一是加强基础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指导企业加强财务预决算、财务快报和重大财务事项等基础工作,做好企业资产分析评价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探索建立系统内部财务监管工作体系,创新管理手段,提升财务监管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应逐步开展全面预算管理、风险预警、资金集中管理等工作,深化财务监督工作;三是主管单位要加强与国资委、财政部门沟通,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国资委、财政部门反馈和汇报。
(2)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财务监管工作发展的要求。主管部门应伴随财务监管工作内容的发展不断深化和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全面预算、信息化、风险管控等新知识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既掌握财务会计、经济金融专业知识,也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并具有广阔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为更好地开展财务监管工作的夯实基础;二是加强监管团队及文化建设,要积极创造团结、紧张、活泼、有序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形成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使命感、相互协作并且富有激情的工作团队。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与财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并非简单制定几项制度、采取几项措施就可以达到既定的目的,路漫漫其修远兮,想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国资委、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社会各界的广泛参入,群策群力,不断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广泛、持续开展,不断推动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所办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探索所办企业有效的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提高所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水平,促进所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和促进所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的现代化,同时还要尊重、维护所办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所办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不断指导和协调解决所办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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