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相关问题
2015-08-15张露濛
张露濛
(郑州师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2014 年10 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法治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历史突破性的法治建设规划和举措,通过了被称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尤其突出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权威,在第二章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决定,对于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必将发挥影响极为深远的重要推动作用。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进行庄严宣誓,是树立法治理念,进行宪法教育的重要形式。
一、国外宪法宣誓制度概述
孙中山先生曾言:“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对中外经验总结和借鉴的一个新举措。
在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由来已久。从历史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 年的英国《大宪章》,《大宪章》确立宪法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即使国王也不例外。美国1787 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就职时必须宣誓,对誓词内容也作了详尽的规定。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正式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自此以后这一制度被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下来,成为各个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世界上各个国家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宣誓的主体。参加宣誓的主体各有不同,因为各地区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和宪法性文件的规定都有差别。从世界各国来看,宣誓主体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政府总理或首相、各部部长以及司法官员和地方主要官员等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只是范围和层次有所不同。如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以外,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合众国以及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在正式上任之前,都必须宣誓拥护宪法。
誓词的内容。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政体形式、宪法内容都有其特点,所以宣誓就职的誓词内容也不同。尽管誓词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的宗旨就是忠诚于宪法,维护宪法和遵守宪法。综合各国情况来看,誓词的主要内容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忠于祖国,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二是为本国人民谋利益,保障其民主权利和自由;三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四是竭尽所能,忠实地履行职责。
宣誓的程序。关于宣誓时间的规定,多数实行该项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是在公职人员正式执行职务之前进行或者就职的同时进行。从地点看,出于对人民的尊重,很多国家宪法把宣誓就职仪式的地点定在了议会,比如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宣誓就职仪式场面严肃,气氛庄重,一般还要奏国歌。
二、在我国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维护宪法的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同时也是国家法治的象征。宪法权威表现为宪法被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和认同,并为全社会所自觉维护和捍卫,它绝非一个空泛的概念。国家公职人员面向宪法宣誓忠诚,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表明了对宪法的尊重和敬畏之情,并且自愿以宪法为依据,自觉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权力。
作为一种仪式化的程序,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国家公职人员增强对宪法的敬畏之心,使其对宪法的认同和自觉维护内化于心,强化其崇尚宪法权威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责任感,从而使宪法更强有力地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以形式完善推进实质完善,从根本上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彰显依宪治国的理念,有利于推动中国法治的建设进程。
(二)有利于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权为民所赋”的观念和意识
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面向宪法公开宣誓,不仅仅是对自身担负的政治责任和权力的宣誓,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誓。“权为民所赋”,公职人员要对自己的权力来源有清醒的认识,他们权力的最终来源既不是来自上级的任命,也不是来自同僚的推荐,更不是来自个人的踊跃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前,要以宣誓的形式对授予其行使职权的人民群众表态。庄重、严肃的就职宣誓仪式,有利于参加宣誓的公职人员在内心巩固主权在民的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三)有利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一种心理上的约束,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誓言就像是保证书,“宣誓”行为本身意味着一种约束。庄严的仪式会给宣誓人即公职人员带来道德压力,并在内心产生法律的约束感。这种仪式感能够进一步促进公职人员把外在的法律规范和职业要求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当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试图滥用手中的权力时,就会感觉到仿佛有无数双眼睛在关注着他,人民在监督着他,提醒着他。这有助于公职人员就职之后遵守诺言,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有一种说法叫做“誓词对公职人员的心理约束从宣誓那一刻已经开始”,这对国家公职人员今后行使权力和约束权力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有利于提高宣誓人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其“公仆”意识
每个人都需要被尊重被信任,渴望得到肯定和赞誉。任何公民经过选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后,担任公共职务,成为公职人员,这就意味着他拥有一定的职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是给予当选者的最大信任和最高荣誉。当公职人员在万众瞩目的庄严场合下宣誓就职时,会产生强烈的责任心和神圣的使命感,这有利于其时时牢记自己的誓言,积极主动、自发自愿地干好本职工作,以回报人民的期望,增强“公仆”意识。
(五)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他们的宪法热情,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潘恩曾说:“法律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伯尔曼说:“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在当代民主社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借助媒体几乎能公开在每一个公民面前,可以说是全民关注,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在这种全体民众的热切关注下,人民群众或通过媒体转播或在现场观看国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就职的庄严仪式,见证公职人员对宪法对人民公开进行承诺,这本身就是一种极其强烈的、生动的宪法教育,无疑会大大激发民众的宪法情感和对宪法精神的认同。
所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不但有利于提高宣誓者的宪法意识,升华宣誓者的宪法情感,而且更有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宪法意识,升华普通民众的宪法情感。对于全体公民而言,宪法意识的提高和宪法情感的升华必将会给国家的法治建设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对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看法
首先,如前所述,从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来看,有很多国家把公职人员正式就职进行宪法宣誓及誓词内容作为正式条文写入宪法。经由各国的宪政和法治建设实践,证明这种做法行之有效。我国未来将建立的宪法宣誓制度可以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正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宪法宣誓制度以宪法条文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一方面这符合国际惯例中关于宪法宣誓制度模式的主流,从而使得这一制度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此举赋予宪法宣誓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体现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宪政建设。
其次,宪法宣誓制度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而应该是一项周全严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决定》明确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结合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具有宪法宣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大类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确立这项制度的目的不是要为上述的国家公职人员设定新的职责,关键在于提醒他们在履职过程中一定要时时刻刻谨记自己的义务。
除此之外,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誓词内容、程序规则等具体内容作为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在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以及统筹规划,在宪法或相关法律中明确作出规定。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庄严神圣的仪式增加宣誓者即国家公职人员对宪法的敬畏感,形成对社会主义宪政和法治的真诚信仰。
再次,为了让宪法的权威真正树立,还应建立违誓追责制度。这是防止宪法宣誓制度流于形式,保障宪法宣誓发挥应有作用的必要措施。此制度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起一套配合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的有效的违誓追责制度,以此来惩戒那些背弃就职誓言、有损宪法权威、违法乱纪的国家公职人员,以此来彰显宪法的权威,捍卫宪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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