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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探讨

2015-08-15王长新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辅助性劳务用工

王长新

(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2006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原来的用工方式改为劳务用工。比如,华为等许多企业将自己的员工进行全员解聘,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必然结果。下面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律角度,对铁路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用工比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依法建立明确的辅助性岗位种类目录

我国劳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并对这些岗位的标准也做了规定,但对辅助性岗位如何认定,却没有予以明确解释,导致了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有被滥用的趋势。2013 年12 月2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对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尤其是辅助性岗位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够具体。对于用工单位的铁路企业,哪些是主营业务岗位,哪些是非主营业务岗位,法律或法规没有界定,铁路的相关行业规章也没有规定。但依据法律规定,辅助性业务岗位只能在非主营业务岗位中进行。为此,界定铁路企业主营业务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实工作中,电信、银行、法院、检察院等行业和部门,都实际存在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并在各行业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对铁路企业的劳务派遣岗位的规范界定,已势在必行。铁路企业和派遣单位之间因协商不明或者在实际劳动工作中,劳动岗位与派遣岗位不相符的情况,也增加了铁路企业的法律责任风险。铁路企业应当遵从法律规定,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明确铁路企业工作范围内的主营业务岗位与非主营业务岗位,确定辅助性工种(岗位)目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平等协商,制定铁路企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在企业内公示,进而在程序和具体工作上,确定铁路运输行业当中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具体含义,划定铁路行业(或企业)内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种类,明确上述岗位的具体工作细则以及注意事项。这样既能有效避免岗位分工不明的问题,又可以避免铁路企业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也杜绝了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切实起到在保护铁路企业核心竞争力及维护铁路企业稳定发展的同时,又保障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派遣用工总量

为了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企业用工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限制了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但在铁路行业,要参与市场竞争,还需要许多特殊人才,如需要获得相关资格证的铁路工程设计、审计、导游等岗位以及客运礼仪、茶艺等服务岗位。由于在现有铁路职工中,具有这些专业资格的人员极少,加之年龄老化,远远不能满足市场激烈的竞争需要。吸纳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及充满活力的年轻一代劳务派遣人员,为铁路运输进行辅助性工作,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铁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支持。为此,在铁路企业内部,除应积极鼓励现有人员努力考取相关资格证书,也要积极制定政策,在努力吸纳各类人才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优秀劳务派遣工的“转正”、“晋升”、“评先”等制度,从而既保证铁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对人才的需求,又使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10%之内,还能更好地激发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增强铁路企业活力,可谓一举多得。

三、劳务派遣潜在的法律风险

1.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

在众多的劳务派遣公司中,应当首先考虑其规范程度和信誉度。要认清劳务派遣并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它还涉及人力资源管理、劳务保障代理和人事代理等多个领域。铁路企业只有对这些领域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后,才能选择出合适自己的劳务派遣单位。其次,还应当选择有实际工作经验、有严格规范管理的劳务派遣单位。再次,选择实力雄厚、经营效果好,有长远发展规划、企业凝聚力高的专业劳务派遣单位。选择信誉度高、实力强、管理严格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有效防止出现问题时,派遣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推三阻四的失信情况发生,避免法律、法规规定的连带责任出现。因此,铁路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应尽可能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

2.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连带责任是指,当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铁路企业)要对被派遣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发生纠纷时,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提出诉讼或者仲裁,也可以对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单独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带来了最大的保障,同时,也对作为用工单位的铁路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带来了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在连带责任承担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铁路企业难以防控的情况。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本身的合法性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债务状况等都会给铁路企业带来一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另外,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自身的特殊性,被派遣人员在发生劳务纠纷时,常常也会只对铁路企业(用工单位)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并非劳务派遣单位,因此,在出现这些纠纷时,企业难以防控。

四、劳务派遣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在劳务派遣的实践中,派遣人员是与铁路企业进行直接的劳动接触。因此,作为劳动用工单位的铁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各种疏忽大意或不当操作,造成一些本来应该由派遣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嫁给铁路企业直接独立承担,从而增加了铁路企业的法律风险。例如,铁路企业可能由于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双方签订且已生效的《劳务派遣合同》条款的含义,就会使得本来不应由自己承担的义务,由于没有按照规定实施而造成自己独立承担责任的局面。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本条中规定的接受单位就是前面所讲的用工单位(铁路企业)。为此,除了前面提到的确定劳务派遣公司时应注意的情形外,签订明确、合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一,铁路企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一份规范详细的《劳务派遣协议》。这种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它对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在签订该协议时,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失误或是疏忽大意,常常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分歧和纠纷。因此,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双方一定要对《劳务派遣合同》的条款内容及含义达成共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从而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履行双方约定的法律义务。劳务派遣员工虽然与接受单位(铁路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派遣员工遵守铁路企业的规章制度,却是其进行生产经营的必然要求。当铁路企业以派遣员工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要对其进行处理时,往往会引起争议。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铁路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铁路企业要求派遣员工遵守其规章制度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有些铁路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了派遣员工必须遵守用工单位(铁路企业)的规章制度,这在法律关系上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约定的条款只能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效,对第三方(劳务派遣员工)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特别是在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时,更是如此。为此,铁路企业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尽可能不要在铁路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来约定,但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在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样,铁路企业既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被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也不会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抵触。以此类推,铁路企业对被派遣员工的其他合理要求大多也可采用这种方法加以解决。因此,铁路企业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最关键的是要注意:一是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是否责、权、利明晰;二是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分工上一个总的原则是,铁路企业只负责劳动过程的管理,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具体分工可以通过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确定;三是明确、具体、完备、详细的《劳务派遣合同》内容。总之,一份权、责明晰,条款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会最大限度地降低铁路企业的法律责任风险。

第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铁路企业)的关系应明确。虽然相互之间已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明确规定,但铁路企业应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前,最好能让劳动者自书一份明确自己工作关系的书面声明,以此达到进一步明确各方关系的目的。

第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充实合同条款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已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越权代理或作出有损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但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可能会因一些具体情况的变更影响到原合同的内容,这时,双方就应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在不改变前面所述合同性质及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相关条款更正或补充,以适应新情况。

第四,合同有效履行期间,做好各方合同履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也是规避劳务派遣工作法律责任风险的有效方法。铁路企业应注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注意收集整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及该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人员的医保、养老、失业等保险基金的缴费情况信息。这些不仅能够反映出劳务派遣单位的履约能力和信誉情况,而且,也能及时掌握派遣单位的经营状况,同时还要保存好铁路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有关的合同、会议纪要、来往信函,包括职代会和职工大会文件等所有相关材料及宣传资料,编辑整理好相关规章制度和宣传传阅记录等。总之,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相互间不经意的一张纸片都有可能成为纠纷胜败的转折点。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落实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用工单位(铁路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效率,促进铁路正常用工的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马艳玲.浅析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经济,2015(7):86-88.

[2]信春鹰.劳动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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