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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交通法规比较研究

2015-08-15晋兵营吴笑伟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交通法规安全法道路交通

晋兵营,吴笑伟

(1.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2.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5)

随着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交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200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在2007 年、2011 年分别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对保障交通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交通问题的复杂性,这部法规也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相对而言,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较早地进入了汽车社会,交通法规体系较为完善,规定更加具体,其交通立法经验对我国交通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中外交通法规立法理念比较

自交通法规实施至今,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凸显出不少实际问题。为此,有必要对中外交通立法理念进行比较分析。

1.1 我国交通法规立法理念

我国交通法规的制定出台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解决现实问题需要密切相关。主要为了缓解交通事故高发态势,规范与治理交通拥堵问题,明确机动车管理标准,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标准,规范交管部门执法行为等。

1.2 国外交通法规立法理念

英国在立法上对交通管理、执法、事故诉讼审判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立法核心是完善交通法规与执法必严。政府部门设立的监控设备以及电子警察遍布城乡,在这些技术设备的监督下,违法将受到处罚。同时,英国从考驾驶证时就重视培养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良好习惯。每逢假期、出行高峰,政府均会主动宣传交通安全。英国立法具有一定的预见性、科技性和人文性的特点。英国设立了电子警察制度,道路管理主要依靠科技设施完成。10 座以上客车仪表盘上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可以向公共或私人管理中心报告行驶信息。英国的违法处理、电子号牌全国联网,查处违法行为人也以这些电子数据为依据,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力度[1-3]。

日本于1970 年制定颁布了《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近几年,日本根据本国道路交通设计特性及其国情,提出了部分涉及安全的立法理念:普及交通安全思想,加强安全教育,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完善救助、救济体制和装备,落实交通安全目标等。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如机动车驾驶人被测出每1 毫升血液中酒精成分为0.15 毫克即视为饮酒驾车,可判处1 年以下徒刑或30 万日元(约合2 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果是醉酒驾车,则可判处3 年以下徒刑或50 万日元以下罚款。

2 中外交通法规具体条文比较

2.1 驾驶资格的取得比较

汽车已经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要求考取驾驶证者越来越多。由于发展程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中外交通法规对取得驾驶资格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我国驾照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考试内容分为科目一(理论考试)、科目二(小路考)、科目三(路考)以及科目四(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科目一为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二为倒车入库、半坡起步、直角转弯等场地考试;科目三为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夜间驾驶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为安全文明常识考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规定,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资格管理。驾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确保质量。国家机关和驾驶培训及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但考取驾照多需通过驾校才能报名,这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考取驾照的自由,减少了民众的选择权。

《英国道路交通法》对驾驶执照的取得有细致且严格的限制,其驾照考试在全球最为困难,其道路安全程度居欧洲第二。在英国考驾照应先申请临时驾照,在取得临时驾照后才可以进行理论考试,通过理论考试后再参加路考。《英国道路交通法》第87 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要取得驾驶执照,没有取得驾驶某种类机动车许可执照在道路上驾驶该种类机动车,是有罪行为;允许或指使没有取得某种类合法驾驶执照者在道路上驾驶该种类机动车,是有罪行为。第101 条对申请不同种类车辆的申请人的最低年龄做了具体规定:年满16 周岁可以获取残疾人和机动脚踏车执照;年满17 周岁可以申请小型客车或小型货车以及农用卡车执照;年满18 周岁可以申请中型货车执照;年满21 周岁可以申请其它机动车执照。英国法律除对取得驾照最低年龄、驾驶能力、驾驶员身体适应性要求等积极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外,还对取得驾驶执照的消极条件做了规定。《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03 条规定:(1)若被取消持有或获取执照者有以下行为,是有罪的:当被取消获取执照的资格时,获取执照;当被取消驾驶资格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驾驶被取消资格种类的机动车;(2)被取消资格者取得的驾照无效;(3)执勤警察不用拘留证就可拘留有正当理由怀疑被取消资格后在道路上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者。

《日本道路交通法》从第84 条到第107 条对获取驾驶执照做了详细规定。第84 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取得公安委员会的驾驶执照;执照分第一种执照、第二种执照以及临时执照;第一种执照分大型执照、普通执照、大型特种执照、机动二轮执照、小型特种执照、带发动机自行车执照、牵引执照等八种;第二种执照分大型第二种执照、普通第二种执照、大型特种第二种执照、牵引第二种执照等四种;临时执照分大型临时执照和普通临时执照。在日本若要考驾照必须到指定的机动车教练所参加相关培训,然后才能参加驾照考试。

2.2 驾驶人员驾驶规范比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 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53 条规定:警车、救护车等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第54 条规定:工程作业车、道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前提下,可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进行作业,其它车辆与人员应主动避让;清扫车、洒水车等机动车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5 条规定:除非有专门条例规定,前排载有14 岁以上儿童的机动车,若儿童不按规定佩带座位安全带,该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第23 条规定:二轮机动脚踏车禁止负载超过一名以上人员;二轮机动脚踏车负载者,必须跨坐在安全设置于驾驶员位后面的座位上;二轮机动脚踏车驾驶员违反载人规定是有罪行为。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39 条对紧急汽车的分道通行做了规定:紧急汽车除第17 条第5 项规定的情况外,在不得已超车时,必要的情况下,其一部分或全部可以越出道路中心到道路的右侧行驶;根据法令规定必须停车的路段,紧急汽车不受此限,但须慢行。第40、41、75 条分别对紧急汽车、消防车的优先通行做了具体规定。

国外对驾驶员驾驶规范规定得非常具体,虽然我国对驾驶员驾驶规范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处罚力度相对较小、不够具体、操作性差,超载等危害交通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驾驶人员违规处罚比较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和黄灯组成。绿灯表示放行,黄灯表示警示,红灯表示禁止。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本来起的是预警作用,本意是为了促进交通安全,提示驾驶员信号灯即将变换。但很多司机为抢时间闯黄灯,我国各地闯黄灯的处罚标准不统一,在处罚闯黄灯问题上缺乏执法依据。《日本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 条规定:黄色信号灯亮时车辆不能进入路口(无法安全停车的情况下除外)。对违反信号灯规定的处罚,日本没有细分黄灯与红灯的差别,一律按无视信号处理,罚款扣分,对于无视信号行为需现场处理。

醉酒驾驶一直以来都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影响道路安全的隐性杀手。我国于2011 年5 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酒后驾驶的,处暂扣6 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的,处10 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英国道路交通法》第5 条对酒精超限状态驾驶或照管机动车做出规定:(1)当某人饮入了大量酒精以致其呼吸、血液、尿液中酒精超过了规定限度之后,当在道路上或其它公共场所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或其它公共场所照管机动车,是有罪行为;(2)当某人被指控违反了第(1)项规定,其呼吸、血液、尿液中酒精超过了规定限度,以致已没有驾驶可能性,可作为辩护理由;(3)法庭在判断是否存在第(2)项所提及可能性时,可忽略对其本人的伤害及对其车辆的损伤。《日本道路交通法》第65 条规定:任何人不准酒后驾车,任何人不得向驾驶员提供酒类或劝酒,对于酒驾同乘者与供酒人,也要处以重罚。

2.4 对行人的交通规定比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 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还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5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英国道路交通法》第37 条规定:在执勤警察正在维持交通秩序的地区,行人违反警察指令,穿越或沿着车行道行走或进行其它交通行为是有罪行为。日本《道路交通法施行令》更多的是保护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行人是否闯红灯,涉事车辆都负主要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 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者在道路上通行,应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它导盲手段,车辆应注意避让[4]。《英国道路交通法》《日本道路交通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都给予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保护。《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4 条规定:(1)盲人(含与其相似的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必须携带手杖或导盲犬;(2)除盲人外(耳聋的人及政令规定程度的残疾人除外),在道路通行时不得使用手杖或导盲犬;(3)儿童(6~13 岁)、幼儿(6 岁以下)的监护人不得带他们到交通频繁的道路及道口附近道路上玩耍,如果没有监护人,不得让幼儿到前述道路上行走;(4)在儿童或幼儿上学通行时,必须引导或采取其他措施,警察和其他在场的人要进行保护,确保他们安全通行。

3 我国交通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迅猛发展,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基本构成了我国道路交通法律体系。但是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造成交通法律、法规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亟待完善。

3.1 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强调原则性问题,导致实际操作困难

相比而言,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具体、完备,执法时不确定性小,操作性强。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只对道路安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问题规定得比较笼统、模糊,没有具体化的操作程序和处罚规定,容易造成执法部门管理无序,实际操作困难。

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 条第2 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该条款未详细阐明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也未对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的范围作出限定。第76 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失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这一模糊概念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却未明确主体是指机动车的驾驶员、租赁人还是机动车所有人。由于权责规定模糊,界限不清晰,极易造成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等实际操作困难。

3.2 现行交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矛盾

相比而言,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利益,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补偿。而我国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解决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时却与《保险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矛盾。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事故损失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条款规定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它采取了混合式归责制度,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不同问题不同对待。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该条款与《保险法》相关条款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矛盾。《保险法》第50 条第2 款对保险人的保险范围做出了限定,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以其在保险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进行交通事故赔偿时,由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按《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理赔金额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文书来确定。两者的赔付顺序截然不同,此差异会导致难以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4 修订与完善我国交通法规的建议

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各地规定的交规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现实存在的行人、机动车、行政与执法机构中的问题,根据汽车社会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修订与完善我国交通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4.1 进一步明晰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力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5]。笔者认为,可以将处罚幅度进行划分。如新加坡法律规定,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 新元(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 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监禁。建议参照此类刑罚规定,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具体划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法律中进一步明晰,给予公民警示,防范公民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4.2 结合实际制定必要的技术规范

针对热议的闯黄灯问题,参照国外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必要的技术规范,使法规更人性化。如可以在十字路口设置红绿灯时间指示,可以根据红、黄、绿等闪动时间,计算机动车刹车时反应时间来划定相应的机动车停止线等。

4.3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不论是中国式过马路还是汽车限行限购问题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行人、机动车驾驶员违规乱象,都反映出当下民众不重视交通法规的心理,也体现了部分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应宏观把握,小处放权,并且明确执法部门权责范围,严格依法办事,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奖励遵纪守法文明出行的行为。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公民知法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4.4 适时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

在我国交通法规中,关于汽车驾驶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便之处[6]。如我国的驾照考试前必须经过驾校培训,只有驾校才有资格进行驾驶培训和考试报名。目前,我国公民对汽车驾驶技能的需求逐年增长,驾校培训费用逐年提高,适时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出台相应的驾驶培训行业规范,让驾驶培训以及考试报名手续更加简便,并将其纳入立法者的考虑范围,对社会公众享受汽车社会带来的便捷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Mohammed A Quddus,Alon Carmel etc.The Impact of the Congestion on Retail:The London Experience[J].Journal of Transport Economics and Policy.2001 (1):113-133.

[2]Seeking,DL,Mak KK.Improving Roadside safety by computer Simulation[R].Committee On Roadside Safety Features.Transportation in the New Millennium,2000.

[3]HIROSH IK.Road accidents in Japan[J].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raffic and Safety Science Research,1997,21 (2):160-161.

[4]杨世伟.城市步行交通管理渗透非法性手段的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3):87-90.

[5]李鹏.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D].济南:山东大学,2007.

[6]王俊秀.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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