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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需分类与统筹相结合

2015-08-15陈正奎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群众利益分类部门

陈正奎

(中共遵义市委党校 基础理论教研部,贵州 遵义 563002)

群众满意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落脚点,能不能高效公正地解决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是群众满不满意的试金石。为此,我们应当重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解决群众利益问题的能力。

一、分类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必要性

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就是反映群众利益和诉求的问题。通俗地讲,就是群众盼望什么和反对什么的问题。但是,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多种多样,特别是在当前社会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和矛盾冲突多样的背景下,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复杂性更加凸显,甚至显得有些混乱无序。如果采用撒网方式予以解决,往往会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各级组织难以应对,群众也不满意。因此,对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分类已是客观需要。该从何处入手呢?笔者以为,从问题本身进行分类较好,尤其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群众遇到的或者反映的强烈问题入手更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分类,主要包括群众的基本需求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与民争利的问题等。这种分类,既便于各级党委政府分清和判断遇到的具体问题属于何种类型,又便于明确解决具体问题的责任部门,避免出现“大家都管,结果都不管;大家都负责,结果都不负责”,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分类

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就是解决社会问题,也就是社会治理的问题。分类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工作中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抓关键人员、关键部门、关键环节、关键问题等。一是对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实行相对分类,二是对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责任部门实行对应分类。如果将两者实行有机结合,那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将会更加有效。根据《意见》 对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宏观性分类,笔者在此尝试着对其再作分解,同时对责任部门也作出对应分类。

1.群众基本需求类。第一,幼有所护的问题。如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和社会的监护、关爱和管理。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监督孩子的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督促政府及学校、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鼓励基层村居社区,引导农民工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力量积极提供支持,尽快解决好这个问题。遵义县开展的干群“结娃娃亲”活动当属一种好尝试。第二,学有所教的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难、农村交通不便地区适龄儿童上学难和城市工作繁忙人员子女放学后管教难。地方政府要负起责任,积极调动多方面资源,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积极落实,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社会组织、义工人士等协助。第三,业有所就的问题。如有的家庭零就业。人社部门应负起主要责任,由工商业协会、培训机构、社区组织、公司企业等协助。就业局要为零就业家庭安排公益岗位,或通过工商业协会协调企业解决一定的就业岗位,或协调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做法。第四,劳有所得的问题。如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应主动介入,起主要作用,并由工会、公安部门、工商业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协助,为农民工追回被资方或厂方拖欠的工资。第五,住有所居的问题。如多数居民买不起商品住房。政府应负起切实责任,通过政策创新,由住建部门牵头,在财政、国土、公积金办等部门和企业组织协助下,将房价调整到合理区间或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使群众住有所居,又能支撑经济持续发展。第六,行有所乘的问题。如百姓出行难。地方政府应对出行难的问题进行分类,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科学规范私家车和公交车使用,逐步有效缓解。第七,病有所医的问题。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这个问题的解决,政府要担责。通过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软硬件投入,承担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组织攻关开发新药,完善医疗设备等办法,再加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协助落实。第八,老有所养的问题。政府负主要责任,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落实,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第九,亡有所葬的问题。民政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交通运输、村居社区、国土、工会等协助。通过殡葬公益化改革,墓地一律免费使用,不得用于牟利,从而解决所谓“死不起”的问题。

2.民主权利保障类。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我们尤其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体现这种理念的具体行动,除了落实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外,创新和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和深化基层民主,使普通群众能够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参与基层治理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自己受尊重和有地位,显得更加重要。当前,农民群众最需要参与协商决策的是公益事业建设或产业发展项目,也有当地的重点工作。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基层党组织或政府,村委、群众、企业等参与和协助。诸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贵州凤冈的“党群直议制”、赤水市和正安县的“院坝会”等,都是这种方式的代表性探索。城市社区居民最需要参与协商的是涉及重大民生的问题或社区公益事业建设事项。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基层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当事方、社区居民或市民代表的参与外,可能还有专家的参与和协助。以上这些方式,坚持通过平等的、充分的、民主的协商来解决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的落实问题,有利于避免因替民做主,或暗箱操作,或思考不周而引起群众不满的问题

3.思想教育提高类。群众需要接受思想教育、提高认识水平是个基本常识问题,但也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来领导解决的事。一般而言,那些属于特定组织的成员比较容易得到组织的教育,但大量的社会公众就业不稳定,也未参加特定的组织,他们的教育需求难以满足。从党委政府与群众直接联系、顺畅沟通、强化教育引导的角度考虑,由基层服务型党组织负责,宣传部门、媒体机构、村居社区、党员干部、教育工作者等予以协助即可。针对少数人参加公益事业不积极的问题,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道德大讲堂为群众讲授有关思想、道德、文化、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或者通过结亲干部的宣传聊天,定能收到较好效果。

4.法律政策知晓类。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依法治国,迫切需要提高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党委政府负总责,宣传、司法、高校、党校、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协助,组建法制宣传队伍,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进单位开展法律宣讲;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开展法制宣传;在报纸开辟法制专版专栏;电视台开设法制频道、开办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媒开展法律政策宣传。通过各级党委政府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就能逐步减少基层群众因不懂法而做出违法行为的问题和因不知道党和国家的惠民富民政策而丧失发展机遇的现象,

5.矛盾纠纷化解类。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化解者拥有较强的调解技巧和具备专业的法律政策知识,所以,要由各级党委政府的政法综治部门承担主要职责,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公安部门、党员干部等的大力协助。例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问题,事虽小,但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综治部门要把此事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同时,充分利用“网格化服务”模式,调动其他协助力量无缝掌握群众纠纷信息,及时予以化解,避免因矛盾激化带来严重后果。

以上是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相对分解,对责任部门的分类并不够准确,但是,着眼点不在于此,而是试图说明通过对群众利益问题的分类,许多问题即使不能得到圆满解决,但至少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三、分类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必须坚持的原则

1.深化改革,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严肃追责的原则。要分类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就要形成一套系统严格的管理机制,突出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主导作用和协调功能,而其他协作部门须无条件服从主要责任部门的协调。协作部门不得摆架子、卡脖子、拆台子,否则,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应当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要对主要责任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设定惩戒规范。这个机制是保障相关责任部门在解决群众利益问题时能作为的必要条件,追求的目标是高效解决问题。为此,应当加快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清楚界定各个政府部门的权责。

2.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在强化分类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要突出照顾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的取向,而其他利益方须无条件服从这个取向。这是因为在各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大多数情况下群众的诉求是有理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包括分利于民,让利于民,照顾劳动者利益和保证群众间公平分享利益。这个原则是保障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在解决群众利益问题时有作为而不乱作为的必要条件,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为此,囯家应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完善,消除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制度欠公、政策打架等问题,。

四、综合统筹解决跨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一般而言,在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时采用绝对分类法是行不通的,尤其是那些属于跨类的问题,由于问题本身十分复杂,需要采取综合统筹的办法,如联席会议、部际协作、组团式服务等,才能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本文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复杂需求类问题。从总体上讲,复杂需求类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系统问题,需要采取系统的对策,分批分次逐步解决,同时,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共同努力。例如,要妥善解决学生择校、择校费收取、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就近入学等问题,既涉及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又涉及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消除人为设置的各种制度性障碍。要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等问题,既涉及到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模式和专业的设置,又涉及大学生解放思想,更新就业观念,逐步消除各种不平等规则的限制。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仅靠政府的某个甚至某几个职能部门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的,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综合改革,逐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使劳动力就近就业;要逐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分配的相对均衡,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障碍,加快教育素质化转型等方面的努力,才能逐步实现。其他诸如看病难看病贵、买不起住房、脱贫致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解决,莫不如此。

2.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现阶段,由于诸多原因,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显得复杂而尖锐。主要表现在如下3 个方面:第一,损害群众的身心健康。如生态环境遭到污染破坏、食品药品有毒不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社会不和谐事件此起彼伏、违法传播黄赌毒等。第二,利用手中权力或职务便利侵害群众的权益。如非法拘禁公民、打着执法旗号罚款、暴力征地拆迁等。第三,直接损害群众的经济利益。如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恶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压低土地征用补偿款、侵吞群众拆迁补偿款等。这些问题不是某个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就能解决的,需要从国家层面综合统筹,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调控机制和惩治机制,改革执行方式。

3.与民争利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强势部门、利益集团、垄断行业与民争利的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必须认真解决的紧迫问题。与民争利主要表现在如下4 个方面:第一,与民“争”。实施职业垄断、行业垄断,不讲职业道德,不遵行规行矩,实施“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利益侵占。第二,与民“分”。就是“少数人”利用权力优势,在社会利益重新调整时向自己、自己所属的集团倾斜。第三,与民“夺”。一是找理由多收费。二是违反规定乱罚款。三是部门打架,各自为政。第四,逼民“让”。某些单位变着法子借用有偿服务幌子向服务对象收钱,甚至直接伸手要赞助费。这些问题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房价调控、分配保障性住房、发放救命救济金等方面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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