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区草畜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08-15徐子华
徐子华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畜牧兽医工作站,734000)
1 草畜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养殖场场主为了得到国家贷款和各方面优惠条件的支持,尽其所能蜂拥而上,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一听要投资建设养殖场,就对其大开绿灯,然而对其办场资质和条件的审核,却无度放宽,不甚严格,这是对国家扶持政策和养殖场不负责的态度。
1.1 养殖场的选址和规划不达标
有些养殖场根本就没有按国家标准去建设,而是为图省事省钱相互仿照,一圈围墙两栋简易牛舍就算形成,有的原来废弃养殖场的基础上稍加改造便形成了,这给以后牛场的疫病控制和环境的保护造成不少隐患。在运用的材料上是五花八门,更不说保温和防辐射问题。看起来省了不少钱,其实为以后的畜禽养殖增加了更多的养殖成本。
1.2 防疫、消毒及排污设施简陋
部分养殖场场(畜)主,只注重养殖方面的设备改进和更新,却忽略防疫、消毒及排污设施的建设。个别较大规模的养殖场连基本的消毒池都没有,外来人员随意出入,牛舍内蚊蝇纷飞,粪尿污物在垃圾场随意堆放或当肥料用,甚至与饲料堆放在一个方位,一旦发生疫情,这些养殖场的疫病防范措施是不堪一击的。
1.3 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养殖场场(畜)主只注重于经济效益,而对养殖场(小区)的人员管理、养殖登记、免疫登记、出栏登记、疫病监测、饲料配方与料肉比观察登记等这些方面置若罔闻,特别对防疫、检疫工作人员的检查,不是远远避之,就是拒绝配合工作,极大影响了地方畜牧管理工作和疫病防控。
2 草畜产业发展的对策
要想大力发展畜牧业,使养殖场(小区)走向规模化、科学化的养殖道路,首先,必须由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出台相应于《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的各项地方配套法规,将养殖业入法制化轨道,将农户的散养管理与集约化养殖场(小区)的生产管理彻底分离,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其次,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进一步学习发达地区畜牧管理工作模式,真正使我区小农经济的粗放型养殖方式逐渐发展为科学化、合理化的养殖方式,从而使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地方经济潜力最大的畜牧业真正发挥出其强大有力的势头。
2.1 严格养殖场(小区)的资质条件审核和签定
2.1.1 养殖场(小区)的选址、修建、规模等由主管部门派专人审核规划,之后按照规划的图纸修建。
2.1.2 养殖场(小区)具备的设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有防疫消毒设施和具有先进技术规范的沼气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电子监控设施等。
2.1.3 养殖场(小区)应有病畜治疗及新进畜的隔离间、隔离室。
2.1.4 养殖场(小区)的工作人员中具有若干中专以上学历,并有实际工作经验、持证的畜牧兽医师,从事饲料的配备,疫病的会诊、免疫和良种的培育、引进等工作。
2.1.5 养殖场(小区)必须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养殖、免疫、调入、出栏、检疫的登记制度,并将其登记内容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送存档。
2.2 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检疫条件必须符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认可并持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服从管理,配合防疫检疫工作。每年与当地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签定动物防疫检疫责任书,年底据其内容对养殖场(小区)进行年度考核和奖励。
2.3 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定期对养殖场(小区)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合格的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4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宣传科学养殖技术,提高群众的防疫意识,使群众树立“防重于治”的观念,使之明白,疫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影响的不仅是一个场或一个区,而是整个国家的畜禽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3 加强监督检查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严格加强对辖区内流动的特征畜的监督检查。根据《甘肃省动物耳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耳标和产地检疫证的牲畜坚决不允许交易和屠宰,政府部门应协调工商、卫生、公安、商务等执法部门成立畜禽定点屠宰、交易执法大队,长期对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经营户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畜禽的非法交易和私屠滥宰行为,有效的净化牲畜交易市场和肉品市场,促使畜牧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