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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及完善方向

2015-08-15谭凤玲

财会学习 2015年17期
关键词:经办内审社会保险

文/谭凤玲

一、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

(一)内控监督队伍未能实现独立性原则

内控监督队伍要发挥其真正的职能,应遵偱独立性原则。而事实上,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监督队伍未能实现真正意义的独立。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内设的稽核内审科,其机构“身份”无异于其他业务科室,内控工作人员须与其他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一同接受年度互评,这形成内控工作人员的心理顾忌,使内控监督工作不能充分开展并发挥其作用。例如,内控工作人员在开展内控监督检查时,既要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又要对被检查对象平衡关系、照顾情绪,做到“方”与“圆”相结合。如无法达到这种高境界的平衡,便可能以牺牲原则或接受年终互评“罚单”作代价。另外,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内控队伍岗位设置也未能完全实现独立。目前有不少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内审科和财务科的分管领导由同一人(如总会计师)担任,或者是稽核内审科与其他业务科室的分管领导由同一人担任,不相容职务没做到相分离,导致内控监督工作失去独立性,未能发挥最高效能。

(二)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相对滞后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实现信息系统在全国或全省统一开发,各地独立开发,水平参差不齐,信息未能互联互通。即使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公安、民政、残联、地税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未能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另外,稽核内控数据共享不顺畅,与其他单位部门沟通协调获取稽核内控数据的难度较大。上述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管理滞后,发生参保人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和享受社保待遇、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金、死亡后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和个人账户医疗费等情况。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操作系统缺乏严谨的勾稽功能,使一些不相容业务能顺利通过审核,导致不符合政策发放待遇的情况,如:对工亡供养家属同时发放供养生活费和养老金、同时发放养老丧葬费和工亡抚恤金等。这些情况往往在信息传递后或实施专项检查时才被发现,追回多发款项的难度较大,导致社保基金流失。

(三)制度碎片化增加内部控制管理难度

社会保险作为新生事物探索前行,至今仅经历了大约30年时间,随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深入和参保覆盖面的扩大,国家、省、市的社保制度陆续出台,社保制度呈现多样性和碎片化。从纵向角度,不周时期出台的不同制度缺乏完善的衔接措施,从横向角度,上级政策与地方制度并存,不同身份人群适用的各种制度并存。例如养老保险制度,分为机关事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出台统一了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但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这种衔接方式使以往各式各样的养老金计发制度在一定的人群范围内固化,与现行制度并存。由于不同制度之间的业务办理和待遇核发缺乏可比性,因此内部控制管理不能通过比较数据快速分析判断,而要深入到适用政策制度加以分析,无法保证内控监督工作高效和全面。

(四)投诉举报与内控监督未充分联动

投诉举报是参保人维护合法权益、监督不法行为发生、反遇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大多数是与经办流程、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关,这些问题有的是源于投诉人对政策的不理解,有的则是真实存在的问题。如将这些问题深挖进去,可能会发现与之相关的行政审核行为的错误、经办流程的不合理、对制度文件的误读等。然而,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未能充分实现投诉举报与内控监督的联动,以致存在问题未能流转到内控监督环节,只就某个人的问题作了处理,或按信访处理流程简单地发送答复,内控监督未能发挥作用,一些存在问题治标不治本,缺陷和漏洞未能借此机会得以改正和弥补。

二、社会保险基金内控监督的完善方向

(一)完善内控架构,保障内控监督独立性

一方面,为保障内控监督部门的独立性,须完善内控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避免被检查对象介入评价,以此排除内控工作人员的心理顾忌,使其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对待被检查对象真正做到铁面无私,坚持原则,杜绝漏洞。另一方面,向编办争取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岗位,配置人员。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内审科与财务科、稽核内审科与其他业务科室的分管领导,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努力做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共享

一方面,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权力制约、检查监督、预警提示等风险管理功能融入其中, 一是建立完善的勾稽条件库,运用信息系统勾稽功能,把风险拦截在业务经办审核环节,勾稽条件的设置须跟随社保政策不断丰富和更新。二是建立业务风险点校验方法库,在支付数据传输环节,对批量结算数据进行风险点校验,结算数据须通过校验方可流转到财务支付环节完成批量支付,对可疑数据,系统停止数据流转并发出警报,发送可疑数据到相关业务环节核查确认,及时进行数据修正。三是建立跨统筹地区稽核内控信息平台,实现核内控监督工作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另一方面,加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安、民政、残联、地税、财政、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以及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及时向社保信息系统传输关键数据,避免数据滞后或不全面的情况,为信息系统勾稽、校验等功能提供数据基础。

(三)建立和运用社保制度信息台账

针对目前存在的社保制度碎片化问题,一方面,期待上层建筑加快制度整合进程,努力实现从地级市到省级再到全国统筹。另一方面,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和运用社保制度信息台账,将制度文件相关规定(包括制度文件的适用范围、具体计算办法等因素)及与之对应的申办人个人信息分解到信息系统中去,运用信息系统勾稽功能,保证制度文件运用的准确性。例如,对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经办业务,经办人在已设置的栏目录入或勾选适用制度文件号及与文件规定对应的申办人相关信息,符合关键要求的业务将顺利进入下一步,对制度文件运用错误的情况,由系统提出警示,中止业务继续进行。内控工作人员也可以定期提取上述信息进行逻辑校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建立和运用社保制度信息台账,改变以往局部抽查、人工判断的监督检查方面,在事中、事后及时、全面地发现制度文件运用有误的情况,避免了在社保制度碎片化的大环境下误用制度、乱用制度的现象。

(四)加强投诉举报与内控监督联动

一是要强化投诉举报处理与内控监督管理的联动。对投诉人反映的与行政审核、经办流程、制度运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只停留于“治标”,简单地从信访工作角度个别处理、发送答复,草率办结,而应以“治本”作为工作目标,将投诉举报事项流转至内控监督管理环节,深挖问题根源,纠正工作错误、完善经办流程、明晰制度涵义,使同类问题不再发生,使业务经办质量不断提高。二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让投诉举报成为内控监督管理的好帮手。三是要提高核处能力和技巧,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的相关规定,确保内控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加大对社保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防控和打击力度,与公安等部门联动,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机制,对社保欺诈骗保等行为从严查处。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群和基金规模迅速增长,经办业务量急剧增加,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管理任重而道远,需要努力探索,不断吸收先进经验,切实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促进社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白雪迪,张庆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问题与建议[J].中国内部审计,2013(08).

[2] 蒋国平.关于完善我国社保基金内控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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