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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新探*

2015-08-15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周博文

财会通讯 2015年35期
关键词:参与者价值链农户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徐 晟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周博文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现代农业发展上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保障小农户在面对大市场和大资本时的地位和利益不受伤害,就需要小农户可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并和市场有效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处于初级阶段,此阶段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实力弱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严重缺少资金支持,因此,需要政府的资金及政策支持。但由于基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不够深入,没有充分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再加上自身资金不充足,因此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没有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及其相关的优惠政策。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的金融机构支持也较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取消。国家在90年代撤消了在农村的中国农业银行。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办贷手续复杂,需要相应担保,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资金,且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流入效益高的非农部门和城市(杨彪,2009)。第三,互助性合作基金会的取消。第四,邮政储蓄在农村只收不贷,使得我国很多农村资金大量流出。上述问题导致我国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社在融资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的研究,可以促进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目前,国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类型方面的研究(Kaplinsky,2000);二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方面的研究(Miller and Silva,2007);三是关于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案例的研究(Meyer,2007)。总体来说,由于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问题上,已经经历过了相关的各种融资问题,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的研究也已经开始逐渐深入,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模式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及实践参考。

(二)国内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推广较晚,因此其融资模式的研究也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中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我国学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研究主要有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动因的研究(马九杰等,2011);二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各种模式方面的研究(满明俊,2011);三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案例的研究(宋雅,2012)。我国学者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及我国农业发展的特殊性探索本土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模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一)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农村的发展,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也逐渐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其中最重要的转变就是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即由单一的以家庭为主的生产模式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集约化生产模式。如今,很多龙头企业基本上不会与以家庭生产为主的农户签订生产协议,而是与以农户为主要组成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一系列的生产合同及购销合同。这一模式的主要运营流程为,首先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一采购农户的农产品,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卖给龙头企业。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由于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相关的生产销售订单合同,可以降低以前与单一农户订单的成本;二是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合同,大大降低了合约的违约率,从而保障了相关龙头企业的利益,不仅有利于农业价值链的资金流动,同时也更加有利于维护整个农业价值链的平稳运行。

(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这一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由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及农户组成,其中银行只是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银行之所以会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是由于本地区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银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主要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中介完成的。首先,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凭借其自身与本地区龙头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系列的订单合同向本地区特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然后银行或金融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银行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融资后再转借给组织内部的农户。农产品收获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户的农产品进行收购,并将农产品统一销售给已经签订合同的企业。在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结算农产品资金时,银行通常会与相应的龙头企业签订一些协议,协议规定龙头企业在资金结算时,有权且必须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代扣,将代扣之后的剩余资金支付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是指我国一些实力雄厚的中大型企业为了控制农产品的质量、价格及占领丰厚利润的市场等将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销售等环节纳入一个共同的主体(杨进先,2012)。根据垂直一体化的定义,可以发现这种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模式的主要驱动者实际上同时也是雇佣了这一价值链上各个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同时,签订的各种要素合约同时也是一系列的合约而不仅仅只是一份具体的合约。对于是否采取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主要是考虑其净收益与交易成本的比较结果。企业一般所面临的成本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成本,二是交易成本。如果企业的收益大于企业垂直一体化所产生的成本,那么驱动者就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意愿去形成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郭红东等,2007)。通常情况下,垂直一体化的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推动者会选择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相关的业务订单,这样做是为了降低订单成本,同时也能减少各个交易环节所产生的具体费用。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技术、规模及资金上都优于小型农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缩短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最终加大了企业自身的盈利与经营的灵活性。

(四)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是指我国政府部门、非盈利组织机构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以促进地方的发展为出发点,提高本地区经济及农业的发展,从而建立一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这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农户可以选择要种植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的购销服务。在这一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政府要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使农业价值链各融资主体有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政府担保促进了农户和企业融资。位于我国山东省寿光市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典型的协调组织推动型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优势及扩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优势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融资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信息高度不对称,二是交易成本极高,三是缺乏可以作为抵押品的对象。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价值链参与者可以通过农业价值链将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生产资料整合起来,从而建立适合上下游发展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面对各地区农业的市场行情时,可能会存在一些交易风险,各种附加费用等。而农业价值链可以通过整合上下游的资源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真正实现价值共享。最后,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可以有效弥补抵押品缺失的问题。农业价值链融资基本实现了农业价值链的各种参与者之间及参与者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融通,从而有效弥补抵押品缺失的问题(李燕琼,2009)。

(二)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扩展 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扩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有效解决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矛盾、加强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充分整合了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的资源、促进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的有效结合,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农业价值链融资的思路与方法。

(1)有效解决了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矛盾。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融资的过程中,有时由于其自身的问题导致银行或金融机构不批准其贷款申请,但如果可以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同时申请贷款,就会符合这两家的条件,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效结合,从而解决了单纯依靠商业信用或是银行信用无法解决的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农业价值链融资的各种参与者之间可以通过商业信用实现农产品的交易,解决农产品的销售以及生产方面的问题,而价值链上的参与者则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获得所需要的金融支持,从而解决自身资金需求方面的问题(汪普庆,2009)。在这一过程中,农业企业由于获得了银行信用,其可以为价值链上其他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商业信用。同时,获得商业信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信用。因此,在农业价值链融资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实现这两者的互动及结合。

(2)加强了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我国,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既有竞争关系,又有合作关系,二者会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可以有效地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一些正式金融机构与非正式金融机构通常会从农业价值链外部为农业价值链的参与者提供具体的金融服务,这些参与者在获得金融支持后,通常还可以为该价值链的上下游提供力所能及的融资支持(王刚贞,2015)。第二,在农业价值链具体的参与者之间通常也会存在非正式金融方面的融资活动,此时资金较为充足的参与者会为资金较为薄弱的参与者提供融资帮助。

(3)有效结合了企业的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方式。一方面,内源融资是农业价值链融资中的参与者获得盈利的首选方式,同时也是这部分参与者获得资金的最重要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不断变化,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参与者获得资金的迫切需求,此时,外源融资逐渐成为农业价值链中参与者获得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参与者(大中型企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发行债券及股票从外部市场获得一定资金,从而有效改善自身的融资状况并帮助满足其他参与者的融资需求。

(4)促进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的紧密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促进了现金交易和信用交易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传统的现金交易模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仍然存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中;另一方面,由于现金交易的局限性,信用交易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中变得越来越普遍,扩大了交易范围,可以有效克服现金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

本文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型融资模式——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然后对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进行介绍,同时分析其优势及模式的扩展,从而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融资提供参考。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型融资模式,探索了一条新的融资模式,找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的途径和方法,相信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借鉴。

[1]王刚贞:《基于农户视角的价值链融资模式研究》,《财贸研究》2015年第2 期。

[2]杨进先:《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中国金融》2012年第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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