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框架下中国
2015-08-04林晓丹
【摘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全面启动,为中国和广大东盟国家的经济、金融交往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在中国和东盟金融合作的过程中,在金融方面仍然存在着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准则、金融监管的宏观审慎重视不够、中国——东盟金融市场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按照一定的原则,如协调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等,力图构建一个中国——东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着力解决中国——东盟在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努力打造一个高效率高运行水准的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金融监管 宏观审慎 市场透明度
一、引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CAFTA在促进中国、东盟的企业对话与合作,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其次,CAFTA的正式启动,为中国——东盟之间的金融合作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为中国和东盟十国的金融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但是,随着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深,金融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不断凸显,需要得到更好的重视与解决。
金融监管涵盖了“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方面,金融监督要求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强调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通过金融监管,不仅能够维持金融业的健康运行、减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能够防止欺诈活动或风险转嫁,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并且能够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和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等。金融监管在各地区各机构的金融合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亚洲金融危机和北美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引发了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巴曙松(2013)以巴塞尔协议Ⅲ为出发点,探讨了全球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刘超、陈彦(2013)从协同理论视角,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金融监管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和特征。刘晓星、赵鹏飞、卢菲(2014),基于全球视角下,分析了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及其国际比较。李爱国(2013)对金融深化、金融监管与新金融改革的配套试验进行了分析。李堪(2013)对金融监管域外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中国的情况进行了对策分析。他认为中国应该在战略上模糊监管规则的域外适用问题,在战术上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欧美等国的域外管辖权扩张,还要重视和关注欧美金融监管的最新动态,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自身业务结构等。本文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为背景,分析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中的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立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体系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措施,为建立完善的中国——东盟金融监管提供参考,为不断促进中国和广大东盟国家的金融合作提供监管建议。
二、CAFTA框架下中国——东盟金融监管现状
(一)缺乏统一的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准则
亚洲金融危机的重创,使得东南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家金融机制的相关问题,这些国家纷纷意识到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各个问题,并进一步改革金融监管,完善本国的金融体制。但是,随着CAFTA的全面启动和合作交流的不断深化,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的监管方面,缺乏一个统一健全的金融监管标准,这就使得在合作中面临的金融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判定标准,也容易造成中国和东盟十国在金融合作的方面出现监管重叠或是监管漏洞。例如,对于中国——东盟发生金融交易往来时的事件,会同时受到交易各国的多个金融机构的同时监管,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的重叠,并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存在监管重叠的同时,必然存在着监管上的真空,例如对一些责任涉及重大,或者是难以管理的金融事件,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会相互推卸责任,这就产生了金融监管过程中的真空问题。
(二)金融监管重“微观”轻“宏观”
CAFTA为中国和各个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和金融合作,提供了优厚的条件,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和取消,使得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密切。而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中国——东盟经济合作的扩大也要求中国和东盟十国加强了彼此之间的金融合作,加强对金融的共同监管。但是,在金融监管的体制和过程中,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把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上,即侧重于微观审慎,而忽视了宏观审慎的管理。而现如今,随着中国和东盟之间金融合作的不断加深,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进一步开化、金融体系进一步开放,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不断加强,使得对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监测显得越来越重要。
(三)中国——东盟金融市场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金融市场透明,是指金融市场参与者通过合法公众渠道能够得到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金融市场透明度,对于提高金融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效率,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约束和防范危机及国际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中的金融市场透明度不够高,主要体现在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不完全不准确。公众进行金融消费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金融机构披露的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依靠这些信息来评价金融产品的特征,分析收益和风险等。而金融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准确,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和投资者作出的金融决策。另外一个方面,金融市场透明度不高还反映在对金融机构信用、资产、信誉等的披露上的隐瞒,某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背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不可靠地披露信息,极容易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金融市场运行的低效率。
(四)金融参与者地位弱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是金融交易往来中的重要参与者,然而,在金融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造成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中国——东盟金融合作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这些金融参与者的利益保护,忽视了金融系统赖以为系的社会基础。对金融参与者的保护体现在金融监管方面,主要是对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或者是新兴金融产品的监管不严格,对这些产品和金融业务的信用评级不严谨,甚至出现某些金融机构为了谋取利益,而放松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监管,这就使得金融市场上出现一系列的高风险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在作出金融交易的决策时,不能充分掌握产品信息,或是难以辨别金融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无法准确判别其面临的风险,进而盲目进行金融消费和投资,以至于造成损失。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中,缺乏对金融参与者的保护,将会降低公众对其金融合作市场的信心。
三、CAFTA框架下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原则
(一)差异性中谋求一致性
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各自的特征,它们在金融发展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在建立中国——东盟的金融监管机制时,要从各个国家的差异性中寻求统一性,建立的这个监管体系要在中国和东盟十国之间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且能够体现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方面的目标和宗旨,这个体制是为参与CAFTA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服务的,不应该是某个国家或地区意志的独立体现。
(二)全面系统性
中国——东盟的金融监管体系,要体现对金融发展的各个层面、各个金融分支的监管,要涵盖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而且还要涵盖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中所涉及到的金融产品类别和金融服务范围,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或是衍生金融产品,也要纳入到这个监管体系中,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
(三)协调性
中国——东盟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要协调各国家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合作,明确部门职权范围,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避免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另外,对于同一个监管事件,要在其发生运行的各个阶段进行协调配合、紧密衔接,防止由于监管疏忽出现的损失。
(四)公平公正性
中国——东盟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要体现合作的公平公正性,充分考虑各参与国和地区的意愿诉求,不管是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事件,都采取统一的衡量标准和应对措施,由专设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裁定。并且,在金融监管方面,各参与方都要贡献自己的力量,避免不出力而受益的不公平行为。
四、CAFTA框架下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对策
(一)立足区域、统一标准,避免金融监管的“羊群效应”
建立统一健全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的监管机制,要实际立足于中国和东盟十国的区域实际,结合各个国家现有的金融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的现状,对金融合作涉及的各个方面,通过不断的协商探讨,建立一个具有符合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机制,避免“羊群效应”,避免盲目照搬照抄西方的监管机制,要合理借鉴其合理成分,从中国——东盟实际出发去建立这个监管机制。
(二)“宏观、微观”双管齐下,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体制的建立
在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中,不但要重视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而且要注重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测和监管,做到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的有机统一和有效结合。中国——东盟应该加强沟通,建立一个由各国参与的实体化监管机构,这个机构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成立由财政部、中央银行、证监会等共同参与的监管委员会,监测和评估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过程中的系统性风险,并共同进行合作、分析、决策,促进各有关金融部门,例如银监会、证监会等的信息沟通,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三)建立云技术下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和监管方面,可以运用云技术建立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金融交易的各方建立云技术平台,并及时、真实地上传披露自身的金融相关信息,并接受其他金融信息使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远程监督。通过云技术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运行,不仅能够让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进行横向和纵向额比较,并且还能够实现由金融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行监督,避免监管的腐败。其次,由于云技术储存和共享的强大功能性,能够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以立法形式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
中国——东盟在金融合作的过程中,不能只重视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且还要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微观主体的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有效的莫过于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保护制度,中国——东盟应该加强沟通,建立一个“金融参与者保护法”,明确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和投资者传达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准确信息,防止和杜绝不公平、欺诈的行为。另外,还要配备相应的消费者、投资者投诉和利益争端机制,充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五、思考与展望
中国——东盟之间的金融合作,随着合作层次的不断深化和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展,将呈现越来越繁荣和稳定的金融合作发展。统一高效的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能够进一步促进各个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金融合作和金融发展,维护地区间的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在中国——东盟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中国和东盟各国要加强互信合作,统一监管的标准和准则,做到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双管齐下。另外,还要加强立法支持,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开,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度,还要给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实施保护,维护他们的知情权、索赔权,使得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中,有更多的人能够高效地参与到金融的健康建设和发展中来。最后,在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在后续的学习中进行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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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晓丹(1991-),女,云南文山人,就读于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方向:东南亚经济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