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理性回归
2015-08-03张玉胜
张玉胜
在广州,因见义勇为牺牲将获得一百万元抚恤金。3月2日下午,广州市政府召开第14届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实施。《办法》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纳入到见义勇为范畴。其中,将保安员纳入范畴为广州首创。(3月3日《新快报》)
对于包括保安在内辅助性“执法人员”的挺身而出和舍生取义行为,有人赞为“见义勇为”,有人则视之“职责所系”。广州市立法将其纳入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无疑是对此争议作出的肯定性回答。这种制度性创新,有利于调动和保护那些有争议群体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契合“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共识,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值得点赞。
支撑广州市将保安员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的依据,首先是建立在其对“见义勇为”概念的准确定义之上,即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这实际上是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特殊身份,与军人、警察等负有特殊使命的人员区别开来,廓清了人们把“约定义务”混同于“法定职责”的模糊认知,其合理与合法性不言而喻。
事实上,尽管保安员、联防员、协管员等编外人员,同样负有保障公序良俗、维护社会治安的“执法”义务,但他们的出现却是缘于警力不足的社会现实。中国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的警力是世界上最低的,配置比例是万分之十一,西方国家则是万分之三十五。”正是保安员等的“临时”岗位和“协助”性质,注定了他们并非“正规军”的身份特殊。换句话说,当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发生因工(公)受伤或牺牲时,未必能够享受到如“正规军”一样的优抚和照顾,更无法申报为“烈士”。由此解读,将其纳入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有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在人们的认知常识里,尽管保安员等的“着装”显示着“执法”的标志,却难脱没有实际执法权的“雇佣”属性,而其工作强度大和工资待遇低的不成比例,更是不争的事实。正是缘于既非“正规军”又区别于“老百姓”的身份特性,让他们常常承受更多的“履职”压力,甚至被视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去年11月由媒体曝光的某小区值班保安因不堪女司机“看门狗”的辱骂而倒地身亡的事件就是佐证。将保安等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无异于从立法的层面为其正当的“职务”行为置办了一份权益“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