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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逃 反腐无盲区

2015-08-03佟晨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通缉令贪官司法

佟晨绪

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在国内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同时,与国际社会进行强力合作,展开大规模海外追逃追赃行动。

今年3月,针对外逃境外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启动。这次行动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

作为“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部部署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海外追赃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跨境、跨部门协调联动逐渐深入。

2015年4月22日,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在红色通缉令公布的百名外逃人员中,近半数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一把手”,六成以上涉嫌贪污和受贿。从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看,美国最多,为40人;其次为加拿大,为26人;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也较多。

海外追逃4年

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被遣返回国

李华波是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的红色通缉令中位列第二位的嫌犯。

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成为“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战果。

随着李华波被遣返回国,等待他的将会是什么判决目前不得而知。

但据媒体报道,因李华波一案,江西已先后有57名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包括5名厅级干部和17名处级干部。而李华波的同伙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分社原主任徐德堂、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副股长张庆华也分别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李华波的上司、对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鄱阳县财政局原局长欧阳长青被以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红色通缉令一号女嫌犯

杨秀珠将被遣返

当地时间5月28日,美国确认中国杨秀珠将被遣返消息。据悉,杨秀珠曾任浙江省温州市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2003年出逃,在最近公布的红色通缉令100名外逃人员中名列首位,涉案金额高达2.5亿。此前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与奥巴马进行会晤时,特别强调了遣返外逃人员,并且第一个点名杨秀珠。杨秀珠将被遣返,网友称正义伸张,大快人心!

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纽约办公室发言人马丁内斯(Lou Martinez)当地时间5月2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确认,由于违反美方免签证计划(VWP)的条款,中国红色通缉令一号女嫌犯杨秀珠目前正被美方羁押,听候被遣送回中国。

“作为外国逃犯,杨秀珠是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的执法重点。”马丁内斯说。

红色通缉令上包括杨秀珠在内的100名外逃人员中的40人逃往美国。

目前,杨秀珠正待遣返回国,这对更多外逃贪官将产生震慑作用。

境外不是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中国延伸到境外的反腐举措,改变了中国与外国反腐合作的困境。

对现代文明国家而言,海外反腐是一场事关国内法尊严的法律战。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是一种破坏司法公正、践踏本国法治的败坏现象,一个国家对外逃贪官的追捕力度,直接关系国内法治的实现程度。观察中国近来海外反腐的诸多举措,不能简单地从震慑国内腐败的实用主义角度理解,更要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法治建构层面来认识。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间存在的法治壁垒,境外成为一些贪官的“法外仙境”。中国社科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有1.8万贪官外逃,携款8000亿元人民币。倘若不能将这些外逃贪官绳之以法,就意味着中国法律在外逃人员身上失去效力,境外成为法律规制的“后门”。中国不惜代价启动海外追逃行动,于国内而言是遵循“有罪必究”的铁律,重塑国内法治的威信;于国际而言是弥合各国反腐的法律差异,促进国际法治的统一。

在目前的国际反腐法律框架下,国际追逃需要在国内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运作机制。为了建立更为灵敏的海外追逃机制,中国的国际追逃从中央层面深入到各省区市,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成立省一级的追逃办。国内组织机制健全的背后,乃是弥合境内境外法治真空的努力,是中国法治对接并积极参与建构国际法治的重要方式。

境外不是法外。正是出于对法治的价值认同和捍卫,使得中国延伸到境外的反腐举措,赢得了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改变了中国与外国反腐合作的困境。作为中国贪官外逃重要目的地的澳大利亚,明确表示将协助中国追逃追赃;美国也传递出越来越强的合作信号,其司法部对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库原主任乔建军发出通缉令;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等国也纷纷表态,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罪天堂”。

在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向中国提供反腐合作,一些欧洲国家也开始批准向中国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

目前,中国境外追逃主要有四种方式: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其中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从这些引渡条约的签订国看,很多不是中国贪官外逃的热门国家,而美、欧、澳等发达国家与中国签约极其有限,这些地区恰恰是中国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缺乏正常的引渡机制,中国追逃几乎要就每起个案与不同国家进行谈判协商,由于每个国家的法治体制、司法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加之利益和偏见的影响,使得每个追逃案件都充满诸多不确定性。面对如此多的外逃贪官,这种个案式的追逃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

海外追逃追赃任重道远

虽然截至2014年11月我国已经同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52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但与作为腐败分子主要潜逃国家的美国、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却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而没有引渡条约,请求国的法律适用不可能自动受到被请求国的司法配合,追逃程序因此几乎无法启动。若退而求其次,以双边司法协助的原则来处理,那必然要先有请求国的司法判决。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缺席审判制,无法对外逃的腐败犯罪人员进行司法审判,也就无法向国外政府和司法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如此,双边司法协助的追逃途径也被堵塞,除非被请求国基于双边关系的考虑愿意尽力配合。

应当看到,死刑亦是横亘在我国引渡工作中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目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另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基本不执行。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加快了废除和限制死刑的步伐,但是对贪污贿赂犯罪还保留有死刑。所以,这些国家在和中国谈判引渡逃犯时,都会要求不能判处其死刑。比如,加拿大向中国引渡赖昌星时,就要求中国保证不判处其死刑。但是,在赖昌星走私集团中,有一些从犯已经被判处死刑。从犯都判了死刑,而作为主犯的赖昌星怎么能比他们判得更轻呢?这在法律上无法自圆。然而,如果不保证,就无法引渡。最终,我们也只好以同意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来换取对其引渡。

相较于追逃而言,追赃更为艰难。追逃是追赃的前置性条件,而欲要追逃,就必须先进行司法审判。如前所述,我国因缺少缺席审判的制度而无法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判,如此也就不可能将其认定为赃款予以追缴。面对一些已经发生转换的腐败资产,一些国家也往往不愿意配合返还,毕竟这些腐败资产对当地经济有所“贡献”。虽然任何国家都不愿意本国成为他国犯罪分子的天堂,但任何国家也几乎均不排斥他国资金的流入。对于赃款流入国而言,不论性质如何,从他国流入的巨额资金往往已经在本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各国执法机构对于追赃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的规定各不相同(如对于“合法资产”还是“贪腐财产”的来源认定上往往相去甚远),以致于追赃的过程非常漫长;并且,追赃的证据要求本身就非常高等因素也导致追赃难上加难。

因此,在海外追逃追赃实践中,我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条约前置主义、死刑不引渡原则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我国大量的引渡或遣返请求遭受搁置甚或拒绝,严重影响了海外追逃追赃的效果。当然,在积极追逃追赃的同时,如何加强我国反腐制度的建设、构筑强有力的制度防线,更是我们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做得再好,亦是事后补救,都只是扬汤止沸,而不是釜底抽薪。我们只有在制度上筑好防线,让腐败分子无下手之处、无贪腐之心、无空子可钻、无处可遁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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