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课程开展案例式考核方法的探索和实践——以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为例
2015-07-29刘慧勇
摘要:为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高校法律类课程必须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和考核方法。实践证明传统闭卷考试导致学生的思维受到局限,案例式考核方法与传统闭卷考试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分析、思辨、沟通表达能力,培养发散性思维,激发学生的创造性,而且在促使学生牢固掌握所学法律知识的同时有利于培养学生灵活应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式考核方法值得在实践性强的法学类课程中推广运用。
作者简介:刘慧勇(1976-),男,山西阳泉人,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2014年度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研修项目;北京联合大学2013年度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项目名称:《经济法》课程案例式考核方法研究)研究成果;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核心课程建设项目成果之一。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初,媒体爆出“又一年寒假将近,大学期末考试现神考题”一则消息,引起人们热议。课程考试考核方法是确定学生学习重点及学习方法的指挥棒,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目前大多数法学课程结业考试方式主要是由任课教师自己命题进行闭卷考试,命题依据不外乎教材、讲义等课堂讲授的内容,题型也往往是“老三样”包括名词解释、填空、选择、问答、论述等。在这种考试模式下,学生极易陷入“上课记笔记,下课抄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怪圈,“临时抱佛脚”、投机取巧、高分低能等弊端难以避免。传统的法学课程考试方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课堂教学模式,显然不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及创新型人才。
笔者在高校教学一线从事法律类课程教学十余年,深感目前高校法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于是在本科生《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探索实施案例式考核,相应改进教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式考核方法题型设计其特点
(一)案例式考核新题型的“设计原理”和目的
人的思维模式大体而言有两个方向,一种是趋同性思维,即把所有人的思维统一到一个标准答案上;另一种是与想象力相连的发散性思维,即寻求同一问题的不同答案,探求同一问题新的答案。趋同性思维的考试题目会促使学生陷入思维定式,而发散性思维的考试题目会促使学生敢质疑敢想象。案例式考核方法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紧密相连,在目前普遍反对学生死记硬背、注重培养实际能力的大背景下,推行案例式考核更显重要。
在现行教育体制下,高校学生暂时还无法摆脱考试分数的影响,考试成绩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其评奖学金、入党、评优等诸多方面。传统闭卷考试背景下,学生为了追求高分,挖空心思揣摩“标准答案”,不求理解但求背会。笔者所在项目组探索研究案例式考核方法,目的在于通过改革考试内容和方式,引导教师合理教学,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对于普通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来讲,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法律基础一般比较薄弱,相较于专业课,对于《经济法》课程往往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上课时不认真,考试时临时突击”的现象严重。案例式考核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变“被动应考”为“主动学习”,“寓考于教”,强化学生“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的主动性,避免学生“死读书、读死书”,从而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二)案例式考核新题型的设计及其特点
在教学中,项目组研究开发了一系列新的案例式考核题型,并且在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中采用,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效果。所采用的案例式新题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案例名词“完形填空”。
这种方法形式上与英语考试中的完形填空有些类似,是由授课教师在考试题面上编写出法律案例,考试中由学生在陈述案情语言的括号中填写相应名词的考试方法。这种考试方法要求考生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对照案例,根据案情描述的情节或当事人行为的属性,结合所学的相关知识,选择恰当的名词填空,以准确表述案情的实质内容。
例如,在2013级《经济法》考试中针对“合同法“部分,就采用了这种题型,考题题面为:以下是一段合同订立的案例材料,请把下列括号中的词语填入案例材料括号中,该名词能够解释括号前文字的含义。(1.承诺期限;2.要约;3.要约人;4.承诺;5.新要约6.新要约生效;7.要约生效;8.受要约人)
A公司( )在3月1日向B公司( )发出一封购买建材的函件,该函件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声称“只要B公司同意,我公司就认为合同成立并受函件条款的约束”()。B公司于3月6日收到函(),并于3月10日发出回函声称“本公司同意贵公司函件的条款,只是将数量500吨改为400吨();如贵公司不同意,请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发货”。3月15日A公司接到回函后()做出答复,同意B公司条件()。
通过这种题型设计,要求学生对“合同的订立程序”这个重要知识点做到真正理解掌握,能够举一反三,即使再遇到类似情况,无论是考试中还是实际应用场合,都能抓住要领,依法处理解决。这是一种能力的培养,学生如果缺乏对知识点的深刻透彻理解,是很难仅仅依靠肤浅的认识就能回答正确的。
2.编写案例解释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
此种方法是一种利用学生自己编写的小型案例解释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含义的考试方法。使用案例解释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要求学生除了运用专业性、理论性法律知识和语言解释所考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之外,还要求选择编写恰当的小型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被解释的法条、法律原则、法律原理。例如,在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考试中,在考察“公司法和企业法”相关内容时就采用了这样一种新题型,考题题面为:(1)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设立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两种情况下,企业设立人在承担企业债务方面有何区别;(2)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3)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4)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5)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解释“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含义;(6)请编写一个小案例,设计中方和外方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条款,要求体现外方采取某种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再如,在2013级会计学专业经济法考试中也采用了类似题型:(1)请编写一个小案例;(2)用你编写的案例解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
这样的考查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许多考题并没有标准答案,更难以从书本上直接找到答案,学生无法靠死记硬背或抄袭、作弊蒙混过关,靠其考取高分更是难上加难。
3.案例角色模拟。
这种方法是精心挑选一些非常典型、难易度适中,具有可辩性的案例,要求考生选择案件原告、被告或者法官某一种角色,模拟充当他们的角色来提供案件处理意见。运用这种方式考核时,要特别注意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处理结果应该不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这种考试形式实际上并没有“标准答案”。如果自己选择了原告或者被告的角色,那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在分析案件的基础上,从自己的角色和立场出发,自己去寻找有利于自己所提主张、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论点,自圆其说,否则可能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选择充当法官的角色,那就要去分析案件,提炼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自己去辨别认定案件事实,判断哪些可以采信,哪些不予采信。自己去认定法律关系和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考核方法比较真实地还原了实践中案例的场景,对考生的要求相对较高,真正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例如,笔者在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考试中在考察“合伙企业法”相关内容时曾经采用以下这样的案例,考题题面为:原告A曾与B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议定购买“红星车行”建造的红星牌自行车,原告付清款项后,B没有交货就不见踪影了。原告认为被告C和B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红星车行”无息投入8万元人民币,并用为红星牌自行车购买轮胎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红星车行”时如B不在便总是和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自行车销售中获取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8万元是“贷款”,取得自行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及购买轮胎等劳务的报酬。要求考生分别从原告或者被告或者法官任意一种角色,提供法律意见并且说明理由和证据。
这样的案例,考生很难单方面提出一种占绝对优势的意见,往往要辩证综合地考虑问题,灵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培养一种发散性思维,而不是固定、僵化地去思考问题。
三、经济法课程案例式考核方法效果测验及相关反思
(一)案例式考核方法效果测验
为了真实了解学生对课程考核方法改革的态度以及检验案例式考核方法的使用效果,项目组拟定了较为科学、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查问卷,连续对笔者所在高校实际参加了案例式考核的2012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2013级会计学专业两届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两届学生分别发出158份和115份问卷,问卷全部收回,有效问卷分别为150份和115份,有效率分别达到94.9%和100%。
本次调查中,在问到“传统闭卷考试是否会导致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死记硬背、不求甚解”时,85%的被调查学生回答“是”;在问到“传统闭卷考试是否难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难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时,92%的学生回答“是”;在问到“你参加闭卷考试之前通常的复习准备方法是否会依赖看教材、记笔记”时,高达97%的学生回答“是”;在问到“目前,你参加闭卷考试复习过程中,知识记忆要占到多大百分比”时,95%的学生回答在50%以上,68%的被调查学生回答知识记忆占到70%(含)以上;在问到“对传统的闭卷考试方法是否应当改革”时,100%的学生回答“是”;在问到“你是否赞成实施案例式考核方法”时,94%的学生回答“是”;在问到“传统的考试,考试方法由闭卷改为开卷,考试方法和题型不变,你认为是否能考出真才实学即能力来”的问题时,96.7%的被调查学生回答“否”。可见,在开卷考试的场合下,考试方法和题型的改进对减少雷同试卷,考出学生的实际水平,从而体现成绩的公平性影响更大,这一结果也从侧面反映了在开卷考试场合下采用案例式考核方法更加具有必要性。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反映出被调查学生对改革传统的闭卷考试方式普遍持赞成态度。虽然出于对考试方法改革可能会增加考试难度,可能引起考试通过率降低的顾虑,一些学生表现出对“案例式考核方法”这种考试创新持谨慎欢迎态度,还有些学生对传统考试存在“路径依赖”作用,不愿意对考试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复习和准备,因此对考试方法创新态度略显消极,但总体说,正面、积极的态度还是占据主流,学生对传统闭卷考试改革的热切期待溢于言表。有同学在提到“对考试方法改革的建议”时,写到“支持考试方法改革创新,考核应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及创新能力,而不是以按部就班的形式死记硬背”,还有的写到“改革势在必行”“早就应该彻底改变了”。
(二)对案例式考核方法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的反思
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例式考核是课堂案例教学的延伸。实施案例式考核方法以及进行考试方法改革是否能取得成效,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探索考核如何与教学相衔接,如何与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相衔接。具体来说,也就是案例式考核如何与改进案例教学模式以及改善配套教学管理制度实现有效对接。
任何教学方法的改革或创新仅仅依靠教师个人的努力,往往不一定能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因此,改革或改进现行的某些教学制度和教学模式非常重要。要改变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模式。例如“填鸭式”或者“满堂灌”的单纯讲授型教学,让学生在平时就要养成爱思考、敢质疑的思维模式和习惯,改变任何事都追求“统一模式”和“标准答案”的思维定势。另外,百分制的计分方式、“考教分离”制度和“试题库”制度都值得反思和改进,限于篇幅,留待以后详述。
总之,任何教学改革都是系统工程,需要教师、学生以及教学管理者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才能取得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