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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莫要失信于民

2015-07-25

新产经 2015年3期
关键词:储户刘先生存款

金融机构在严格要求客户信用的同时,首先要展示出金融机构本身良好的信用。

钱存在银行不翼而飞、数亿巨款在个人账户来去自由、法院公示期内不能兑付的承兑汇票被非法兑付、从来没有贷款的人却被银行以贷款不还的名义挂在公告栏上……

近日,个别金融机构“欺负”老百姓的新闻于各大媒体频现。信用,一直被当成金融机构考量客户的重要标准,信用不良者会被记录并予以公示,以至让其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处处受制,目的是让老百姓在面对金融机构时要讲信用。这是一个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的保障之一,无可厚非。

但是,当个别银行的信用在对普通老百姓的活动中出现问题时却显得那么无谓,而老百姓面对银行的“失信”又是那么的无奈。这种失信虽然是发生在极个别金融机构,但是如果不对这种失信严查、严办,不能有效遏制个别金融机构的这种失信行为,危及的不仅仅是个别“倒霉”的老百姓,更重要的还有我们国家的金融秩序、经济秩序。

各种“钱去哪儿了”

2015新年伊始,数家媒体爆出多地频频出现储户在银行的钱莫名“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

而此前,类似情况已经多次见诸报端。

浙江义乌的刘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存款250万元,近期提款时发现分文全无。

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去年10月宣布丢了1.5亿存款,没想到,才过两个月,之前的还没找回来,就又有3.5亿银行存款异常。

酒鬼酒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但也只追回部分丢失款。

1月5日,滁州小伙儿李林发现自己的账户内突然多出了500多万元,随后涨到80亿元。其中70亿元在证券账户内未作处理,剩下的10亿元还可以消费和转账。到了6日凌晨0点,当李林再次刷新账户时发现,80亿全部被划走了。

钱在银行突然没了让人崩溃,银行账户的钱突然无端暴增也同样让人恐惧。李林账户有整整80亿的资金“来去自由”,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巨款“飘来飘去”,直接无法感受到自己作为“户主”的安全感。

事实上,在金融机构出现的“异象”不仅仅是“钱没了”和“钱多了”,在贷款业务和承兑汇票业务中也是问题不断。

2011年,河北省沧州农行内部工作人员私刻客户名章,私设客户账户,私自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从中赚取利差收入。案发后,沧州农行为避责使用各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

2014年,郝先生(化名)所有的一张5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当年5月1日被法院发出公告,限期不准兑付,而内蒙呼和浩特一家银行却在5月5日将这50万元兑付出去。之后郝先生经过半年多的奔走、维权,这家银行相关部门才分几次把这50万元退回。

目前在山西大同某银行营业大厅公告栏张贴着一份《不良贷款信息告知》,其中公示着贷款客户欠款不还的不良信用信息,但是名单里不止一人提出,从未有过贷款的行为。

面对这些各式“花样儿”的“钱去哪儿了”,我们不禁想问一句,银行,你怎么了?我们还能踏踏实实把钱放在银行吗?

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约。

责任谁负 监管何在

浙江义乌在银行“消失”250万元的刘先生说,当时他存款时,有人告诉他,只要把钱存到农业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他就可以提供10%的存款额回报,刘先生存了250万,当场就拿到了25万的利息。

刘先生说,当时并没有觉得事情蹊跷,因为存款时中间人没有任何异常举动,也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只是要求刘先生把钱存进银行一年,而且是存活期,这也是大家所熟知的“贴息拉储”。

刘先生表示,钱是交给银行的,而且是存在自己的账户上,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也没有人跟随,密码只有他一个人知道,现在这笔钱不见了,存折上竟然没有出账记录。他认为,这跟银行脱不了干系。

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地派出所说,之前已经接到类似多起案件,都是有人利用高额利息让当事人来这家银行存款,之后,钱都不翼而飞了,目前警方仍然在调查。据警方透露,此类案件有的是推销者先告诉储户,如果将钱存入到某家银行,利息会更高,然后再买通银行的内部人员,当储户存钱以后,工作人员就直接把钱转到了嫌疑人的账户上。

一家金融机构已有“类似多起案件”在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银行的上级单位、监管机构为什么没有公开说明从内部是如何调查处理的?金融机构内部有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此类事情发生?如果采取措施了为什么还会有“类似多起案件”在一个地方的银行发生?

出现了这种问题以后监管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监管到位了没有,监管机构有没有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公开处理,然而,这些信息都很难找见。

有金融机构业内人士透露:某个企业需要贷款融资,但是自身条件不具备,银行说你给我介绍一笔存款,或者是我有一笔存款,需要付高息。但是银行能支付的高息是法律规定利率上浮20%,多余的,就需要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去支付。但是他不能通过银行的正规渠道,而是可以通过客户经理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他的信息就会留给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就会用这个信息,利用这个漏洞,把这个钱取走。

这位业内人士说,存款不翼而飞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存款人无意间泄露了自己的账户相关信息;一种是银行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

以上种种案例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维权难。存款虽然是在银行里丢失的,但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获赔非常难,扯皮几年的情况司空见惯。

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州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经被银行营业部主任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六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无过失。在湖南、浙江等地,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中,储户索赔同样经过多年也没有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出了问题,银行不应把过错都推给员工。”

郭田勇曾公开表示,对企业来讲,内部财务制度一定要健全。管理上,比如谁能到银行去办理汇款,这些在管理上一定要到位。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一定要完善。如果说银行因为自己内部管理不善,银行员工侵吞了储户存款,或者转移到个人业务上面。这种行为,银行未来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员工个人。银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媒体报道,贵州市民刘先生于2010年7月4日在农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95万元,同年7月14日,他发现银行卡仅剩5万多元。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刘的银行卡被他人非法复制,于7月13日在境外一次性盗刷了189万余元。刘先生随后起诉涉事的农行六盘水分行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支付一百多万元的赔偿,双方均不服。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认为,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赔付189万元,并支付利息。

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使用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向储户出具银行卡、存折等储蓄凭证后,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即依法成立生效,银行负有随时向储户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尽管在大多数存款被盗案件中,储户和银行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合同责任原则中的严格责任,作为债务人的银行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进行抗辩。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完整的义务,在储户存款被盗后,银行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当然,银行有权向盗窃者追偿,也可以证明储户有过错来相应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在储户无过错,也未找到盗窃者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推卸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约。

欲立信,先以信示人

如今,信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更演变成了经济领域的一张通行证。

从2006年1月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征信系统”已在全国正式运行。此后,个人到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者住房贷款时,银行将有权要求查询申请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如果申请者有借钱不还的记录,那么银行有可能要求其提供抵押、提高贷款利率或者降低贷款额度,甚至拒绝贷款。如果申请者拒绝银行查询其记录,那银行将有充分的理由拒绝为其发放贷款或信用。

如果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时,可以带来很多便利和优惠。首先是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审贷时间,个人能更快地获得贷款。其次,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也可能会得到优惠,比如,可以享受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贷款期限可能更长些、金额可能更大些。如果个人的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商业银行甚至有可能给个人发放不需要抵押或担保的个人信用贷款。

可见,金融机构对个人保持良好的“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但是从近期媒体爆出的种种案例来看,个别金融机构的“信用”因为一些不负责任的做法而备受质疑。

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乃至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信用良好是金融市场成熟的表现,发展成熟的金融市场不仅能够满足各经济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而且对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所以,金融机构在严格要求客户信用的同时,首先要展示出金融机构本身良好的信用,这不仅仅是为了客户,更是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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