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及会计处理
2015-07-24温晓霞
温晓霞
【摘 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竟要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要符合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一些特殊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需要以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的正确理解为前提.本文通过对与视同销售有关的规定结合视同销售的相关业务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关例示。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般视同销售的纳税人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业务,但为了能够有效实施增值税进项销项项税款抵扣,使其不会因为发生此种销售行为而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同时为了避免因此种行为而导致货物在销售时发生税收不平衡现象,防止利用此种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现行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视同货物销售行业进行规定:(一)货物托付予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二)代人或单位销售相关货物;(三)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但只由一个纳税人核算为体,将货物从在彼此企业间进行传递并销售的行为;(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并进行确认:(1)企业货物所有权经营可能发生的主要风险和经济收益全部转移至购货方;(2)企业不但未保留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而且还未对已经售出的货物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管理;(3)由货物销售产生的经济收入可以准确计量;(4)产生的经济收益可能归企业所有;(5)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准确计量。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
一、将货物委托交付他人进行代销(委托方)
纳税人在收到受托方送交的代销清单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不同,代销分为: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另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这两种。
1.视同买断方式
【例1】假设甲、乙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1日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代为销售A产品500台,A产品每台成本价为800元,协议规定A产品不含税价格为每台1200元,受托方有权将未销售商品退回给委托方。乙公司6月份总共销售4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1500元,并在6月底时将货物代销清单交予甲公司。甲公司根据代销清单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480000元,税金816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甲公司以此进行账务处理:
(1)将商品交付给乙公司时,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代销商品40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0
(2)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及代销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6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1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3200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
【例2】6 月15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产品50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为600 元,给予乙公司售价10%的手续费。该商品成本为400 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6月28日,乙公司售出B 产品400 台,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240000 元,增值税额40800元。6月30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代销清单和货款256800 元,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以此进行账务处理:
(1)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账务处理为:
借:委托代销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2)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及代销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56800
銷售费用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00000
二、替他人或企业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替他人或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相反,在此形式下受托方主要以销售代销货物为主。
1.视同货物买断行为
【例3】同例1,则乙公司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收到代销货物时:
(1)收到甲公司发来的代销商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受托代销商品600000
贷:代销商品款600000
(2)售出代销商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480 000
(3)将贷款货物款付给甲公司所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代销商品款4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00
贷:银行存款 561600
2.销售代销货物所收取的手续费处理
【例4】同例2,乙公司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账务处理为:
借:受托代销商品300 000
贷:代销商品款300 000
(2)代销货物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808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3)收到甲公司开具的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为: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0
贷:银行存款256800
其他业务收入24000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照税法规定,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能确认收入,需按成本结转。
【例5】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3月将自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丁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85 000
贷:库存商品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6】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4月将自产的空调200台作为节日福利发给职工,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所有条件,应将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例7】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此項行为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需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例8】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将自产的一批小汽车分配给股东,该批汽车的成本为200万元,计税价格为250万元。则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29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此项没有发生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3)项,因此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需按成本结转。
【例9】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自产的一批食品赠送给某福利院,该批食品成本10000元,计税价格为12000元,则该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204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