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
2015-07-23安民兵
安民兵
摘要:2008年以来,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研究逐渐兴起。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视角日益不同,研究方法日益多样。这些研究主要涉及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内涵、性质、类型、成因和治理等方面。但是,以往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研究存在一些局限。深化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研究,要进一步丰富研究内容,进一步改进研究方法,进一步扩大研究视角,进一步提高研究深度。
关键词: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治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不断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尤其是在边疆民族地区,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斗争面临严峻形势。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研究焦点。笔者以民族和群体性事件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模糊检索到相关文献60余篇。笔者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和探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及一般规律,发现和反思相关研究的不足,以深化相关研究、推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一、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其同类提法有群体事件、公共事件、危机事件、突发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是它们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概念。关于群体性事件,比较权威的界定见于国家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之中。该意见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顾名思义,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民族聚居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但是,由于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以及研究者的角度和立场不同,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既有明确的内容,又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学界关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主要有如下3种观点。一是“合法因素说”。有的学者从法治的角度指出,狭义上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特定或不特定的目的引发的边疆民族地区群众公开聚集并共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民族政策,危害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破坏当地社会秩序,侵犯本民族或其他民族群众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行为[1]。这种观点强调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性、破坏性。二是“地域因素说”。这种观点强调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地域性、突发性,认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突然发生且具有一定规模,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相关事件[2]。三是“民族因素说”。这种观点强调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民族性特点,认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或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3]。
虽然学者们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但是都强调地域、参与人员数量、诱因、目的、方式、危害等核心要素。笔者认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民族聚居地区发生,主要由但不限于民族和宗教问题造成,危害民族地区群众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破坏性的群体活动。
二、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同一般群体性事件一样,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是非对抗性的。总体上看,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性质上根本对立的对抗关系,事件的解决方式大多不采取外部对抗冲突的形式,而主要采取化解矛盾的方法[4]。由于涉及特殊的地域环境、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及民族习惯等因素,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除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有的学者指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具有表现形式上的民族性、性质上的复杂性、诱因上的多样性、扩展蔓延的快速性、影响的广泛性、处置的艰巨性等主要特征[5]。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地区群体事件具有两个关键性特征:一是政治色彩较浓,民族、宗教等境内外多种因素交织;二是盲从性较强,部分群众迫于家族、民族压力盲目参与[6]。 有的学者具体分析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群体性事件,认为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事件参与者的多元性、事件参与者的目的性、事件发生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性、事件规模的扩张性、事件后果的危害性等基本特征[7]。
群体性事件经历着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从发展进程和组织特点的角度来分析,我们更容易全面把握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庄万禄提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总体上呈波动上升的趋势:一是事件规模扩大,二是参与的人员由单一到多元;三是引发原因复杂化,经济矛盾、社会矛盾、执政偏差等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表现形式多样化[8]。贾玉娇等学者认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在组织特点上兼具组织性与临时性,在群体成员的行为特点上兼具理性与非理性,在矛盾特点上兼具复杂性与易激化性,在利益诉求的层次上兼具基本与更高层次的利益诉求等[9]。
学者们普遍认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在性质和特点上主要表现为民族性、复杂性,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属于非政治性范畴,是可以通过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来化解和预防的,对它们要理性看待。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政治敏感性,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容易被分裂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这会从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演变为恶性、破坏性事件,从而产生非常不利的社会影响,影响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对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角度、价值立场和维度进行了划分。最常见的是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因素角度进行划分。在宏观层面,有的学者从是否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角度,把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分为民族群体性事件、宗教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群体性事件(在民族地区发生但不涉及民族宗教因素)三大类[10]。在微观层面,有的学者从具体诱因的角度,把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划分为民事刑事及经济纠纷引起的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宗教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触犯少数民族感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清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历史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四种类型[11]。endprint
有的学者从政治合法性角度把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分为两大类[12]。一是维权性群体性事件,即少数民族群众以追求自身权益为目的而聚集起来,针对政府或其他利益主体,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的社会性事件。二是民族集群暴力事件,即某一民族的部分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事件。
有的学者从发生学的角度概括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变化和演进规律。杨鹍飞基于组织性与宗教情感性两个变量的交互,把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13]:一是原态型群体性事件,既无组织又无宗教情感因素介入;二是反应型群体性事件,有宗教情感因素又无组织性;三是主动型群体性事件,无宗教情感因素的介入,但有组织性;四是竞争型群体性事件,有宗教情感因素且有组织性。他认为,不同类型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之间存在递进关系,一般是由原态型向其他类型演化,最常见的演化方向是原态型—反应型—主动型—竞争型[13]。
四、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关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学者们分析了其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一)内在因素
1.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有的学者通过调查得出结论:民族地区8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经济矛盾直接或间接相关[14]。
2.民族宗教背景。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各民族之间存在宗教信仰、思想观念、风俗习惯、语言及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现实生活中影响民族关系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依然存在,容易诱发一些群体性事件[15]。有的学者认为,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导致一些涉及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人际行为容易转变成群际行为,引发民族群体性事件[16]。有的学者指出,边境地区宗教管理体制不顺、教派之间争夺教权、教徒的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17]。
3.基层政府治理不力。有的学者指出,面对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有的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不愿主动化解;群体性事件苗头出现时,有的基层干部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危机处置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不能有效化解;有的干部群众威信不高,处事行为粗暴,反而激化矛盾[18]。有的学者发现,在孟连事件中,部分村寨甚至出现黑恶势力控制村民自治组织、私自召开村民大会非法选举村民代表、聚众攻击橡胶公司和政府林改工作队的情况[19]。
(二)外在因素
1.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有的学者指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大多是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受到忽视、不公平对待,或者与其他群体的利益发生了冲突,其背后都夹杂着各种利益诉求[20]。
2.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学者指出,边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大多存在重事后反应、轻预警分析的现象,往往不注重监视、识别、诊断、预测、预警,错过了预防和化解的最佳时机[21]。甚至有学者指出,部分边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做出应急决策时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定性不准,把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政治性事件,形成根本性的误导,致使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出现严重偏差[22]。
3.国际因素的影响。研究表明,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一小撮民族野心家、分裂主义分子勾结,利用民族差异、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交织,合法的和非法的宗教活动重合,让人难以辨认,如果基层政府不作为,境内外的敌对势力就会有机可乘,挑动民众的不满情绪,使事件扩大化,这是我国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频发且带有政治性特征的一个重要原因[23]。
4.媒体的影响。有的学者提出,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突发事件及影响较大的不安定事件很容易被少数人炒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示范联动效应,如果不能第一时间发布正面信息,积极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控制负面舆情和谣言,往往会给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带来被动局面[24]。
五、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有的学者提出,有效预防和化解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管用、规范运作、责任明确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向主动调处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壤和条件[25]。目前, 学者们主要从预警和处置两大模块来探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建设问题。
(一)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
1.加强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体制创新。有的学者提出,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把发展经济作为根本途径[26]。要继续加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步伐,继续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坚持对口支援方针,加大对边疆少数民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同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在国家大力帮扶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新路子,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的能力[27]。
2.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工作机制。有的学者指出,地方政府应在认真排查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隐患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民族合理的利益诉求,拓宽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把各种合理的利益诉求整合进民族政策之中,维护有序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降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体制内的成本并提高体制化的成效[28]。有的学者指出,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能够有效掌握民族宗教地区群众的思想动态,对维护民族地区稳定起到预警作用[29]。
(二)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
1.建立多元化的调处机制。有的学者认为,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必须多做治标的工作,建立合理、有效的处置机制[30]。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建立健全联动、联调机制,通过整合上下调处力量,完善基层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的司法调解体系,使各类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化解;要切实运用社会调处力量,加强与行业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中介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志愿者队伍参与矛盾纠纷调处[25]。有的学者在关于偏远民族地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指出,基层政府参与偏远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纠纷解决,不但要解决具体的纠纷,而且要把解决纠纷同社会治理联系起来,在调解纠纷的同时注重对引起纠纷的因素进行排除和治理;要注意整合家族内的长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调解力量[31]。endprint
2.增强基层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有的学者指出,政府部门应明确事件处理原则,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控制全局,及时启动冲突利益整合机制,建立事件处理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事件对社会的破坏性影响[32]。有的学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民族地区应急预案建设,完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通过强化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不断提高政府传播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应急体系[33]。
3.加强心理疏导。有的学者认为,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心理干预,帮助他们度过灾后最困难的时期,避免发生心理、精神障碍。有的学者指出,公共部门应该保持事件信息的透明发布,让民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真实状况,增加公众的安全感[34]。有的研究指出,应调动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开展心理疏导工作[35]。
4.加强宣传教育。有的学者认为,应通过开展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危机防范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36]。有的学者提出,面对民族地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复杂多样的情况,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既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又突出国家的主流价值导向,经常性、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民族地区群众的民族认同、社会认同和国家认同感[37]。
六、研究评论及展望
2008年以来,关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视角不断丰富,研究方法日益多元。但是,以往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研究存在一些局限。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力度,使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应用性。
(一)研究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
现有研究重点关注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内涵、特点、成因和解决对策等一般性问题,大都停留在“问题—成因—对策”的思维定势和理论框架,缺乏理论高度,解释力明显不足,实践性也不强。群体性事件是同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紧密关联的现实问题。学者们要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行动逻辑、深层影响因素、政府角色、社会运行机制、社会心理机制、应急机制建设、信息传播管理、信任问题、民间组织作用等具体内容的研究。
(二)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目前的研究大多以表层性描述分析为主,侧重于静态和宏观分析。一些调查研究仅初步探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及影响因素,未能上升到理论层面。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运用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法,加强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员的质性研究,深入了解其内部微观因素。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俄罗斯、中亚地区等国家、地区的一些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通过比较研究,尤其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比较研究,推动我国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建设逐步与国际接轨。
(三)研究视角有待进一步扩大
研究者们分别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从群体行为、角色冲突、社会行动、社会修复等理论视角阐释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一般规律。但是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诸多因素,应加强传播学、管理学、犯罪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工作等角度的研究。这些学科中的社会冲突理论、危机干预理论、生态系统理论、赋权理论、社会排斥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文化敏感理论、人本主义理论等都有可能对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做出阐释,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当然,更有必要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
(四)研究深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加强对不同类型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深入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具有恶性、破坏性的群体性事件。加强对一些民族地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典型经验的研究。加强对利益引导、调节、补偿、保障等相关机制的研究,为从利益协调的整体角度预防和解决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提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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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华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