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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构建

2015-07-22杨永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构建

杨永华

内容摘要:在当今全媒体时代,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有着很强的必要性与现实的可行性。检察机关应以案找案、深挖窝串案,通过“线人”、从互联网、报纸等信息媒体和社会生活中主动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信息,建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加强对职务犯罪线索信息的分析、研判与运用,提高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与水平。

关键词:职务犯罪 主动发现机制 构建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组织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反侦查能力日趋增强,职务犯罪形势严峻,被动等待线索上门的机制已无法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因此,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成为一种应然选择。

一、问题的提起

2009年7月,湖州市长兴县广电系统工作人员许某、唐某因涉嫌受贿被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到杭州调查取证时,不经意发现行贿人所在单位的杭州A公司门口有一只景泰蓝花瓶,上面写有“南浔广电中心所赠”字样。对这一细节,侦查人员并没有忽略,敏锐地意识到杭州方面的行贿人与湖州南浔区的广电中心单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于是,及时将这一信息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反映。经查,南浔广电中心与杭州A公司之间有大量业务往来的信息,而且湖州B公司与湖州市广电总台也有大量的业务往来,B公司在几年前还承接了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政府大楼的弱电工程。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研判,侦查人员及时发现了杭州A公司董事长张某和湖州B公司总经理潘某与市广电总台副台长陈某之间行受贿的线索。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陈某立案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南浔区广播电视管理站站长助理张某、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常务副经理柳某涉嫌受贿的线索2件,并延伸至全市弱电工程领域的案件线索。一只花瓶引发的连锁反应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至2010年底,湖州市两级检察院通过“花瓶”事件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16件16人。[1]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从小小的“花瓶”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信息,成功查办窝、串案,走出传统被动等待线索机制的束缚。全媒体时代,侦查人员如何能够有效地运用信息资源,主动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信息,值得研究和思考。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分析研究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思考如何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职务犯罪侦查,有力惩治职务犯罪。

二、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对于当今职务犯罪侦查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

侦查人员主动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信息,自行掌握侦查的节奏,侦查的对象、内容等的不确定性使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无规律可循、反侦查能力下降,因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更显灵活性、侦查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案找案,挖掘案件信息,增加侦查工作的深度,深查窝串案,能够达到“查办一案、揪出一串、挖出一片”的效果,使更多的职务犯罪受到严惩。另外,侦查人员加强涉案信息的收集与储备,全面掌握某一领域或行业的基本情况、特点,摸索犯罪规律,确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发现案件线索信息,开展专项侦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一个或几个行业、领域、系统的职务犯罪,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治理建设工程领域的贪污贿赂专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更好地发动与依靠群众

群众路线是我党的基本工作方针,因此,履行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主动从群众中发现线索信息,根据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惩治职务犯罪斗争成果展,展示图片、案例赃款赃物,介绍反腐败斗争成果,利用已经查处的典型案例到发案单位鼓励群众深入揭发检举职务犯罪线索,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检察机关主动发现机制与群众举报线索机制的有效互动,使检察机关的线索信息来源进一步扩大。

(三)解决线索来源不足的难题

实行主动发现机制,侦查人员凭借专业知识与主动意识,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发现更多的职务犯罪线索信息,群众举报只是整个线索来源体系的一个信息源,改变了被动等待线索上门的局面;并且主动发现的案件线索信息更具有成案的可能,可以弥补传统举报线索成案率低下的不足。侦查人员所依靠的主要是自己主动掌握的情况,从而大大增强侦查部门的自我调制力,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猖獗的情况,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情报收集、长期监控等主动的方式进行经营,做到“长期撒网”、“鱼虾同捕”。

三、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可行性

(一)现行职务犯罪发现机制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来源主要有五种:(1)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2)有关单位或个人主动报案或举报;(3)被害人报案或控告;(4)犯罪嫌疑人的自首;(5)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本文根据C省检察机关2004-2008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的情况,对现行职务犯罪信息获取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C省检察机关2004-2008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5983件,初查3525件,立案2528件3187人,在所有立案案件中通过举报成案的859人,占立案数的26.9%;通过犯罪嫌疑人自首成案的55件,占立案数的2.2%;通过纪委移送成案的267件,占立案数的10.2%;通过自行发现成案984件,占立案数的38.9%。

通过对以上数据、图标[2]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职务犯罪通过举报成案的人数有下降趋势。举报线索大多质量不高,成案率较低。

第二,自首成案在立案来源中所占比例低。检察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自首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比例最低。

第三,纪委移送案件呈上升趋势。2008年同2004年相比上升了44.7%,但对检察机关而言,纪委移送的案件线索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较被动。

第四,通过自行发现职务犯罪成案率高,但是自行发现的案件数并不稳定,说明检察机关主动发现职务犯罪机制不完善。

(二)当前职务犯罪发现机制的困境

1.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发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在信息化社会,职务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新型技术实施犯罪,隐蔽性更强,销赃、毁证速度更快,使发现职务犯罪的难度增加。

2.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职务犯罪分子大都有一定的身份,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均具有较高层次,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抗侦查的意识强、手段多。随着现代科技迅速发展,各种智能工具在犯罪中大量应用,互联网等媒介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报道,他们的反侦查能力有增强趋势,或利用电话异地遥控,或订立攻守同盟,或利用现代化的复制技术制造伪证,给发现职务犯罪带来困难。

3.犯罪线索来源不足。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的五种线索来源中,除第一种外其余四种对检察机关而言都是被动接受的,目前这种“被动型”线索获得机制存在诸多缺陷:(1)一些群众对于职务犯罪尽管经常发牢骚表示强烈不满,但由于害怕报复,不敢主动举报。同时,由于举报线索很多都含有举报人的个人情感,以致捕风捉影,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质量不高,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增加了举报线索的查处难度。(2)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绝大部分案件最终“受害者”是国家而没有具体自然人被害人,很少有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控告。(3)职务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深知一旦自己主动自首,将会面对法律的严罚,因此,他们一般不会自首。(4)检察机关依靠纪委监察部门移送线索比较被动,因调查方式单一、接触面积大等原因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可行性

1.职务犯罪的社会性是构建主动发现机制的前提。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类人群之中,犯罪行为人再狡猾,其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都会被在不同环境中的群众观察到,群众中蕴含着丰富的职务犯罪信息,检察机关在群众中发展“线人”,通过“线人”提供的信息,发现职务犯罪。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权利侵害,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各界人士对这些事件的议论,往往能暴露出重要的线索。侦查人员留意、倾听群众的“闲言碎语”、社会议论,浏览互联网等网络的评论信息、微博留言等,加以分析推测,从中发现一定的职务犯罪信息。

2.职务犯罪有规律可循是构建主动发现机制的基础。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无止境的,犯罪分子在初次实施职务犯罪时,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羞涩或惧怕的心理,但当以非法手段获得利益后却“安然无恙”,他们的胆子会越来越大,愈陷愈深,实施更多的犯罪。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犯罪行为也从过去的单人犯罪、偶发犯罪向有组织化、经常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常常出现“抓出一个,带出一批”的现象,窝案、串案趋于普遍。因此,职务犯罪的续发性、共同性使侦查人员能够以案找案,挖掘案件信息,深挖余案、窝案、串案。

3.信息媒体的蓬勃发展是构建主动发现机制的支撑。随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经来临,有资料显示我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网络正深远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使网民足不出户、敲动键盘、轻点鼠标就能通过论坛、博客等载体发布各种涉法、涉检信息。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信息,侦查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甄别、研判,能从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如“天价烟”事件中的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日记门”事件当事人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向举报人下跪的原山东济宁副市长李信,“躲猫猫”事件中的原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苏绍录等案件就是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侦查人员根据网络信息对其锁定、查处。

四、构建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的路径

(一)以案找案,深挖窝、串案

以案找案,即从已经查办的案件或正在查办的案件,进一步深挖,收集更多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应树立深挖意识,注意多角度拓展,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实现“滚动式”办案,即通过一个犯罪人挖出另外的犯罪人,又通过新的犯罪人再挖出新的犯罪人,依次往复。如,2010年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在初查某医院基建方面的贿赂线索时,发现其中一个承包商李某曾是2006年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扬州网通公司系列案件的行贿人,当时李某仅有1万元的单一情节,未对其立案,但已将李某的信息录入了行贿人信息库。侦查人员从中调出李某的资料,掌握了李某当时的主要行贿手法,与在手线索进行比对,迅速突破李某行贿一案,并从行贿挖出受贿,一举查办了仪征市中医院院长徐某、后勤科科长孔某受贿案。[3]在办案中,任何一个疑点都有可能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侦查人员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疑点不放过可能成案的机会。如,2009年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某蛋鸡养殖场的负责人杨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而向拆迁公司胡某行贿一案。但杨某是如何将几十万的补偿款骗到手,这其中定有街道办事处人员的“帮忙”。对此疑问,办案人员加大了审讯力度,并翻阅原始的拆迁安置表,挖出三山龙湖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王某为谋一己私利,滥用职权帮助杨某骗取拆迁补偿款的犯罪事实。[4]新形势下,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侦查人员应注重在办案中发现新线索,深挖犯罪嫌疑人的余罪和牵连出来的其他线索,查办一案,带出一片,挖出一串,实现效果的最大化。

(二)通过“线人”发现线索信息

“线人”也称“特情”、“耳目”、“卧底”,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较多地通过“线人”的举报或提供的情报来破案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当前,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智能化,依靠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收集到有价值的犯罪信息。但是,“线人”可以利用特殊的身份,实现内线贴近,甚至监控侦查对象,获取犯罪线索。因此,检察机关应学会运用“线人”,对“线人”的选定、工作、联系等作出详细合理的规定,建立完备的“线人资料库”。“线人”利用其熟悉所在的地域、领域、行业、部门情况的条件,留意身边各种职务犯罪现象,收集案件线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活动规律、个性特征等情况,还可以较准确地掌握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动态去向和藏匿具体地点。如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检察院采用“道听途说”的反贪经验,对宁洱县教育局局长徐某进行摸查,不断收集有关徐某的家庭情况、资产情况、社会背景及生活状况等,并在徐某身边发展了一名可靠的“线人”,协助县院收集教育局的有关材料,随时报告徐某的动向,并对徐某适时跟踪调查,最后成功查办徐某受贿47万元的大案。[5]又如,2005年,“线人”提供的信息反映原市民房拆迁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胡松礼,虚假填制拆迁协议书,获取非法利益。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分析研判和严密初查,最终查明原市民房拆迁办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胡松礼的犯罪事实。[6]检察机关在运用“线人”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的过程中,要坚持保密。

(三)从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中发现线索信息

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触角多,与社会接触面广、联系密切,关注重大事件、热点焦点问题,并对各类信息反馈、传播快。在各种媒体所提供的大量信息里,往往蕴含着程度不同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信息,侦查人员注意分析研究这些信息,则会从中发现有关职务犯罪的线索。如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解放日报》上一则反映药品回扣现象突出造成药品价值虚高的社论,发现其中的职务犯罪线索,在摸底后,查获了一批药品采购中的串案。[7]网络的飞速发展使之成为各种信息的汇集地,为侦查人员获取分析线索信息提供了重要途径,侦查人员分析、利用网络上反映的相关信息,能发现有关职务犯罪线索。如,2010年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从群众热议中得知某工程有违规现象,立即组织人员网络搜索,发现承接工程的陈某与时任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现任县水利局局长王某关系密切。随后,办案人员控制陈某并以此为突破口,一举查处某伙同其弟,假借承接工程名义收受陈某贿赂案。[8]因此,侦查人员要养成阅读习惯,多看报;关心时事政治,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勤上互联网,善于从有关新闻报道中捕捉相关信息,从中发现涉及职务犯罪的线索信息。

(四)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线索信息

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但社会生活是个硕大无比的消息源,各种信息往往不胫而走,侦查人员关注社会生活中各界人士的日常议论,注意其中的细节,就可能发现线索信息。如,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崔军武在餐馆吃饭时,无意中听人说该市有一个“地下粮食局”,市里的销售市场被“两肖一李”控制后强买强卖。自侦局展开初查,一举查清了市财政局原副局长甘某等8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肖某在粮食采购和销售中谋取利益,涉嫌收受肖某贿赂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9]在日常工作中,侦查人员要保持敏锐的“嗅觉”和职业敏感性,倾听、留意群众间的“闲言碎语”、社会议论等,结合工作经验和生活常识去检测、推断,追根溯源发掘线索。如,2010年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某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时,无意中听到该企业职工正在议论最近采购的一批电煤可能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情况。但是当干警们就他们议论的情况进行了解时,该企业职工却欲言又止,纷纷躲避。干警们敏锐地发觉到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展开缜密初查,先后立案查处了该国有企业16件17人的贿赂窝案,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10]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生活中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犯罪运作方式有所变化,侦查人员要抓住反常点、可疑点、细微点发掘职务犯罪线索。

(五)建立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

情报信息是发现职务犯罪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备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库,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作用。第一,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中心,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第二,要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化的情报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单位协作联网构建四大信息数据库:(1)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身份信息库。连通公安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资料信息系统,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相关人员主体信息库。以工商企业资料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案件相关法人单位主体性质、类型、资质等注册资料快速查询系统。(2)资金流向信息库。以金融部门的信息系统、国土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涉案资产快速查询查证系统,包括设立职务犯罪重点行业、部门和特定人员的大额资金流向的监控档案信息库。(3)行踪轨迹数据库。以宾馆住宿记录管理系统、公安出入境管理系统、海关出入境管理系统等为依托,建立涉案对象行踪轨迹快速查询系统和轨迹跟踪报警终端。(4)案件线索数据库。以公安经侦部门案件信息、纪委案件信息、审计部门案件线索信息为依托,充分利用公诉、预防、监所等部门的信息资源。[11]第三,强化情报信息的评估运用。专门信息人员对收集、储存的情报信息科学评估,根据线索的可查性和成案价值分类管理、不同处理,为发现职务犯罪提供方向和依据。

综合全文,职务犯罪主动发现机制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和打击职务犯罪,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要保证这种机制落实于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需转变被动等待的思想与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途径、多渠道积极主动地发现、分析、研判与运用线索信息,形成对职务犯罪主动进攻的良好态势。

注释:

[1]参见钟跃红、沈佩明、钱聪:《浙江湖州:强化自侦侦查信息研判促侦查模式转型》,载《检察日报》2011年5月16日。

[2]参见梁田、王凌飞:《职务犯罪发现机制研究》,载2010年《直辖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专题论坛论文集》。

[3]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犯贪污贿赂局著:《反贪工作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第4期,第64页。

[4]参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源少的现状分析与破解对策》,http://www.anhuinews.com/zhuyeguanli/system/2011/04/27/003977784.shtml,访问日期:2015年4月27日。

[5]参见《宁洱县院狠抓反贪工作 加大办案力度》,http://www.pe.yn.pro/content.aspx?ArticleID=799,访问日期:2015年4月27日。

[6]参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城镇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串案、窝案的做法与经验》, http://www.he.pro/tech/ChaKan.asp?wzid=10006&id=114753 ,访问日期:2015年4月28日。

[7]参见陈波著:《反贪侦查实战要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8]参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主动出击,强化措施,积极查办新型受贿犯罪案件》,http://www.he.pro/techft/ChaKan.asp?wzid=10039&id=122213,访问日期:2015年4月27日。

[9]同[7],第35页。

[10]同[4]。

[11]参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信息引导职务犯罪机制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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