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探析
2015-07-21崔岚
崔岚
摘 要: 我国高校自从扩招以来,每年都大量毕业生走出大学校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而高职类学校的毕业生,相比于普通大学的毕业生而言,就业劣势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也较为淡薄,社会经验更是稀少,在就业竞争的压力之下,很多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难免遭受侵权,这给毕业生本身及其家庭和社会带了诸多危害。本文就高职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权益如何能受到保护进行了探讨,目的在于给高职毕业生提供一些策略和建议,更好的维护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侵权问题,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关键词:高职院校 毕业生 就业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6(b)-0000-00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需要更多的符合型人才来建设,因此我国在高等教育的改革中,进行高效扩招的政策。高等教育的不断深入,使得高校培养了许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高校扩招带来了近些年毕业生数量的猛增,使得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倍增。普通院校的高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较大,但是高职院校毕业生由于其自身的劣势所在,就业压力更为巨大。恶劣的就业环境导致了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屡屡遭受侵权和就业权益难以维护的现象。如何保护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高职毕业生由于高考之后录取的成绩较低,其自身的综合素质稍显欠缺,在学制三年的学习过程中,学校的办学方向倾向于技能和技术的提高,因此,高职毕业生学历层次和知识范围本身相对较低,在就业时其整体的竞争力明显低于普通本科生。由于毕业生基于就业和盲目就业,给自身的权益保护埋下了隐患。另外,高职毕业生由于自主学习能力的相对不足,很多学生缺乏自我完善的动机和主观意识,对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交接了解不够,特别是完全不熟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也是就业是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的原因之一。第三,社会经验的欠缺使得学生在就业权益受到损害时,显得慌乱无措,很少想到以法律规范来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探索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问题。
1 高职毕业生就业应有的权益
作为毕业生的一个重要群体,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和就业单位的保护。按照目前就业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下的就业权益是高职毕业生应当享有的。
1.1 就业信息获取的权益
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关键和前提是就业信息,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前提下,高职毕业生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进行择业。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将就业的全部信息清楚明了的毕业生,以便毕业生在信息对称和透明的情况做出选择。
1.2 毕业前的就业指导
作为高职院校的就业部门,有责任在学生就业之前,给学生开展定期的毕业前就业指导讲座或课程,且学生有权接受就业指导,学校的就业部门要通过上课或者讲座的形式为学生安排就业前的法律规范指导,让专业老师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等内容,讲授择业的技巧,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职业。通过就业指导,让毕业生能准确定位,并合理择业。
1.3 有被推荐的权利
毕业生就业前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较为可靠的就业单位,并且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推荐。学校和用人单位,作为公对公的企业或视野单位,为学生的就业权利进行保障。用人单位要保证给学校提供透明真实的用人条件,而学校也要真实有效的为单位推荐优秀的人才。因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负责,才是对毕业生就业最大的权益保障。
1.4 学生自主的选择权
按照我国教育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有权利对就业岗位进行自主选择,依据国家就业方针和政策的要求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方针,毕业生就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自主选择,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涉。这就是说,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是自主的,双向选择的,所有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并迫使他们到某个用人单位是学校对毕业生的一种侵权行为。结合自身实际毕业生可和用人单位协商,通过学校的推荐,签订就业协议。
1.5 有被公平对待的权利
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同等对待,不可以以学校的名气定性,而应该以毕业生自身的特长和学识为评估是否被录用的条件。但是当前高职毕业生的公平录用权利被侵害的最为深入,尤其是性别的歧视,导致了女性毕业生就业的难度远远高于男性毕业生。毕业生最迫切需要得到维护权益的就是公平的受录用权。
1.6 违约及求偿权
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学校以及毕业生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更改或是毁约。但是毕业生侵权的问题就在于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毁约,那么毕业生就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违约赔偿,要求对方严格执行就业协议,如不这样用人单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并付违约金,毕业生也有权利索要补偿。
2 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现状
因受用人单位观念、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的影响,目前,高职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很普遍。通过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求职者遭遇正当权益被侵害的事件高达74%。
2.1 就业歧视
从该课题研究者设计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高职毕业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严重,主要是户籍歧视,占约45%以上。另外,有很严重的性别歧视现象,据调查显示,认为在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的女生有55.8%,觉得目前用人单位录用大学生时存在“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女生、男生分别占到了63.7%和47.6%。此外,歧视毕业学校的也不少,高职毕业生中有60.2%的认为,相比于本科生,在找工作时高职毕业生很容易受到学历的歧视。其他则还有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血型星座以及身高和相貌等方面的歧视。endprint
2.2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
其次,高职毕业生在就业中由于对劳动合同知识的欠缺,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并且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还有一些单位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一些不规范的企业甚至限制毕业生的人生自由,从事非法活动。用人单位无故违约或者是没有兑现协议相关条款。因为大学生面临就业的困境,不少的用人单位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所以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出现霸王条款,或者随意更改协议内容等。对于协议中的工资待遇或者福利不予支持。
3 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受侵的因素
之所以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会受到很多的侵害,是因为整体的就业环境,法律保障体系,学校及学生个人自身的因素综合造成的。
3.1 就业环境
高校的扩招致使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剧增,导致了整个就业环境的恶化,在就业时尤其是高职就业生处于相当劣势的地位,用人单位的强势,使得劳动关系中出现了不平衡的显现,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害就很容易发生了。高职毕业生为了就业,屈就于一些用人单位的霸王协议或者随意毁约,为了节约成本,一些招聘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就找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辞退掉,这种现象被称为一种就业陷阱。还有一些单位用“高薪”来引诱高职毕业生,但是一旦招进来了之后,却只字不提加薪、发放福利的事情了。
3.2 法律原因
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很多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对这些法律法规熟视无睹,因此导致这些法律法规无法全面有效的保护大学毕业生尤其是高职毕业生的权益。招聘的时候,一些用人单位还要求“招聘先交钱”,非法收取毕业生的各种费用,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另外,社会保障的不完善也是毕业生权益遭受侵害的重灾区,社会保险购买率低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短期化等,都是侵权行为。
3.3 高校自身的原因
高校对于毕业生的就业前知道工作做得不够到位,虽然就业指导课程各个学校都开设有,不过没有系统化,开展的方式大多以专题讲座为主。与此同时,就业指导的老师基本是从事思政工作的人来担任,没有足够的资质,没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学校就业部门也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提升就业前指导工作的质量,也缺乏换位思考的理念,从学生的利益出发,帮助学生更好的自我认识,进行合理的职业规划,并实现自我的成长以及发展。
3.4 毕业生自身的原因
缺乏法制意识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不是很了解,因此就更谈不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学生除了学子之外,很少参加法律协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高校普法活动,轻视网络宣传及普法专栏,因此,学生自身也要通过案例学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
4 我国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对策及思路
4.1 细化法律制度,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当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高职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制定细化明确的法律制度来及时有效的保护大学生就业时的权益,使得大学生平等就业,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管这些问题。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制定《大学生权益法》,明确规定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对现有的《劳动法》进行完善,使其对就业歧视过于狭隘的范围的状况有所改善,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目的。
4.2 改善就业环境
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的恶劣,加上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旧观念、旧思想的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就业过程中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了一定的侵害。改善社会整体就业环境,教育大学生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真正使得大学生在公平透明的社会环境中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快乐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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